监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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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稳定监理队伍,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公司实力,更好的为业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范围

(一)学历教育

原则上以自学为主,鼓励自学成才。在不影响监理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参加短期集中函授学习。

1、报考高一级学历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较显著。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优先推荐。

(2)工龄:报考大学专科,一般须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报考大学本科及研究生,一般须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

2、报考程序

凡需报考的人员,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为不影响公司监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的报考人员控制在公司监理人员总数的5%以内,尽可能避免同一驻地监理部有两人以上报考同一学校。

(二)岗位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公司业务培训、监理岗位资质(培训)证书培训和有关部门举办的技术讲座、短训班等。

凡在本公司工作尚未取得岗位资质(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公司将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参加监理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1、对象:公司在职监理人员(不包括试用期人员、实习生)。

2、培训安排:按有关部门培训通知要求,根据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有计划的分批择优选送。公司特别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人员参加部省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岗位(考试)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参加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学习时间

1、学历教育的学习应以业余时间为主,不得占用上班时间,如需集中面授,须凭校方书面通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集中面授;未经批准,擅自报考院校的,不批准参加集中面授。

2、岗位培训核准期限:按有关部门培训通知时间确定。

第四条费用报销

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凭毕业证书予以报销学费50%,报名费、书籍费及因考试不合格而补考的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2、岗位技能培训:参加由公司安排的培训,凭结业证或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学费予以报销100%;经批准参加非公司安排的培训,凭结业证、资格证或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培训费予以报销50%。取得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及其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培训费全额报销。凡须经考试的培训,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结业证或资格证,不予报销费用。

3、超过规定学习期限(包括未准时毕业或结业的),其延期部分

的学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4、参加由公司安排的培训,住宿费予以报销。

5、交通费:视实际情况予以全部或部分报销。

6、监理人员取得相应学历证、培训证、结业证、资格证后,应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连同证书一并交公司工程监理部,工程监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费用;

7、凡未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或各类培训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按请事假论处。

第五条培训时间待遇的规定

1、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填写“培训申请表”,凭校方书面通知或有关部门培训通知,向项目监理部办理请假手续,并上报公司工程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应做好顶岗安排,否则做请事假处理。

2、经批准在工作期间参加学习或培训,工资等待遇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3、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校准的学习期限,须凭学校或培训机构证明,向驻地办补假,且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服务年限

1、由公司出资参加学历教育深造,毕业后服务年限须满三年。

2、公司出资培训的(含非公司安排的培训),培训后服务年限须满两年。

3、有公司出资申报或考试取得监理专业资格证书后的服务年限:

监理员须满一年,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满两年,总监理工程师须满三年。

4、未满服务年限而要求调离或辞聘的(除特殊情况外),应补偿公司损失。补偿费为公司为其出资的学费、培训费、交通费和学习、培训期间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之和。每服务满一年,补偿费按规定服务年限比例递减。

5、尚未结束学历教育而要求调离本单位工作的,应扣减其在工作时间参加集中学习时公司实际支付给予的工资等一切费用。

第七条凡属于公司出资学习或取得的学历证书、岗位培训证书,统一由公司保管。除部监理工程师证(含部专业工程师)涉及公司申报资质,原件不予发还外,其他证书待服务年限满后发还给个人,公司收回为其支付的手续费、工本费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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