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版-V1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版-V1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发生了多起突发环境事件,如沙尘暴、火灾等,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极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突发事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版的介绍:一、预案目的该预案旨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预案适用范围和对象该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沙尘暴、火灾、气象灾害、水污染等。
预案涉及的对象包括各级环保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三、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急响应级别越高,应急处置机构和力量越多,应急处置工作也会越加紧迫。
四、预案内容该预案包含了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和评估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应急处置部分是整个预案的核心。
该部分详细规定了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工作分工、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五、预案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环保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版是一份科学、完整的文件。
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内蒙古应急预案
内蒙古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各地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一套应急措施和方案,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资源要素,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一、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的北部,是我国面积第二大的省级行政区域。
由于其广阔的土地和特殊的自然环境,内蒙古常常面临着严峻的自然灾害挑战,如草原火灾、沙尘暴、干旱等。
此外,工业企业、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置这些突发事件,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全面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体系1. 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针对不同灾害类型的应急预案,包括草原火灾、沙尘暴、地震、洪水、干旱等。
这些预案明确了应急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等基本内容,以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2. 公共卫生应急预案针对疫情爆发、传染病暴发等公共卫生事件,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该预案规定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疫情监测、防控措施、资源保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工业安全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大量的煤矿、化工厂等工业企业,面临着安全风险。
因此,内蒙古在工业安全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这些预案涵盖了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方面,以确保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4. 民防应急预案民防是指居民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一种应急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为了提高居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了民防应急预案。
该预案包括了居民疏散、应急物资储备、急救技能培训等方面,以增强居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预案执行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应急预案的执行机制主要分为四个层次:自治区级、地市级、旗县级和乡镇级。
自治区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应急预案,同时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应急工作。
内蒙古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内蒙古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一、预案目的与原则该预案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预案遵循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快速反应和高效协调。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案明确了各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
各级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
三、预警与信息报告预案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包括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等内容。
要求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根据不同级别的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设定了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
从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每一级别都有明确的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和结束标准。
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治疗、环境消毒、交通管制、公众健康教育等。
五、资源保障与支持预案强调了物资储备、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财政保障的重要性。
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资源进行有效应对。
六、恢复与重建事件结束后,预案提出了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措施。
包括对受影响地区的环境修复、心理健康干预、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以及对事件处理过程的总结评估,以不断完善和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七、监督与评估预案还设立了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定期演练、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预案的实际操作性和适应性。
内蒙古应急预案
内蒙古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重要手段,能够指导应急工作的开展,提高应对能力和响应效率,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特殊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同时也面临多种潜在的自然和人为灾害,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的应急预案体系,以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内蒙古应急预案体系概述1.1 内蒙古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内蒙古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规定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标准。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该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可行性和灵活性的原则,确保其实用性和针对性。
1.2 内蒙古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内蒙古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应急管理机构、任务分工、信息管理、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其中,组织体系包括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划分和职责;应急管理机构则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任务分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信息管理则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应急资源保障包括物资、设备和人员的调配和保障。
1.3 内蒙古应急预案的应用对象内蒙古应急预案的应用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主体。
预案应该根据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实施分类管理,并明确相关的协调机制和配合方式。
二、内蒙古应急预案的主要特点2.1 综合性内蒙古应急预案要考虑到各类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洪涝、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等多种灾害类型。
预案制定时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灾害和事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2.2 阶段性内蒙古应急预案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发展阶段,将应急工作分为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3 分级负责内蒙古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划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和县级四个层级,并明确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预案要相互配合,形成统一的应急工作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中国北方,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农牧业资源,但由于地理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原因,该地区在冬季常常出现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减少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2.原则: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动员全社会、协同应对。
三、预警和警戒级别划分1.预警级别:(1)一级预警:当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00微克以上时,发出一级预警。
(2)二级预警:当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00微克以上时,发出二级预警。
(3)三级预警:当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50微克以上时,发出三级预警。
2.警戒级别:(1)一级警戒:一级预警发布后48小时内,PM2.5浓度保持在每立方米500微克以上,发出一级警戒。
(2)二级警戒:二级预警发布后48小时内,PM2.5浓度保持在每立方米300微克以上,发出二级警戒。
(3)三级警戒:三级预警发布后48小时内,PM2.5浓度保持在每立方米150微克以上,发出三级警戒。
四、应急响应措施1.一级响应(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00微克以上):(1)限制和停止大气污染物排放源;(2)停止高污染排放工程和停工建筑工地;(3)停止燃煤锅炉和非道路机动车使用;(4)限制室外运动;(5)提醒市民戴口罩,增强防护措施。
2.二级响应(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00微克以上):(1)减少污染物排放源;(2)停止高排放工程和限制非重要建筑工地;(3)限制燃煤锅炉和非道路机动车使用;(4)减少室外运动时间;(5)提醒市民增强防护措施,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
3.三级响应(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50微克以上):(1)降低污染物排放源;(2)限制建筑工地;(3)限制燃煤锅炉使用;(4)提醒市民减少室外活动;(5)提醒市民佩戴口罩,加强防护。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前言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为确保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以下组织机构,明确各组工作职责:1、灭火行动组负责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及时控制火势蔓延,降低火灾损失。
成员主要由单位内部具有消防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负责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执行灭火任务。
2、通信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应急疏散、扑救火灾等过程中的通信联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成员主要由单位内部通信设备操作人员及具有通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3、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火灾发生时的疏散工作,确保人员迅速、有序地撤离火灾现场。
成员主要由单位内部安全管理人员、保卫人员及部分员工组成。
4、安全抢救组负责对火灾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协助灭火行动组进行救援工作。
成员主要由单位内部具有医疗救护知识的人员及部分员工组成。
5、现场警戒组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扑救火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员主要由单位内部保卫人员、保安人员及部分员工组成。
三、报警和接警程序1、报警(1)发现火灾或其他消防安全事件时,任何人应立即按下附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内部报警电话,向单位消防控制室报告火灾情况。
(2)报警时应保持冷静,清晰、简练地报告以下信息:a. 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b. 火势大小、燃烧物质;c. 是否有人员被困或受伤;d. 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接警(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信息,了解火灾基本情况。
(2)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组织机构及人员迅速到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将火灾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保持与报警人的联系,了解火灾现场动态,及时调整应急措施。
3、报警设备检查与维护(1)定期检查火灾报警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二、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内蒙古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地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执行、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1.常规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常见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特殊预案: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恐怖袭击、传染病爆发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的构建和职责分工;•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演练和示范活动的开展;•人员疏散和救护的安排;•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四、应急演练和评估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能力。
2.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计划,参与人员应按照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演练,全程监控和记录各环节的表现。
3.应急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调配和使用。
2.应急资源的储备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灾害风险进行调整和分配,确保能够有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六、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中,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教育和培养。
八、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 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范围组织实 施。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 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有效期为5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制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 例》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
恢复生产与重建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 进行恢复生产与重建工作,包括 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基础设施。
社会救助与捐赠
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和捐赠,帮 助受灾地区和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 活和生产秩序。
调查与评估
调查组织
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突发 公共事件的原因、经过、影响
等进行全面调查。
评估内容
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消除恐慌 情绪。
响应终止
终止条件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 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完成后,可宣布响应终止。
后期评估
响应终止后,需对事件进行后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 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措施。
05
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我区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
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1.5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自治区总体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同时也是指导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盟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内政办发〔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震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管理部门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预案目的和范围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旨在明确预案的执行要求和流程,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适用于内蒙古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预案执行机构内蒙古应急预案的执行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预案的实施。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报批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进行,相关单位和专家可以参与参考意见。
2. 完成初稿后,要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征求意见,收集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3. 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批准,预案才能正式生效。
四、应急预案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 内蒙古应急预案由总体组织指挥部、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急保障力量等构成。
2. 总体组织指挥部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负责应急预案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3. 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组织结构,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配合方式。
4. 应急保障力量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沿边部队、国家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志愿者等,根据需要调动和利用。
五、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1. 预警和情报搜集。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情报搜集工作。
2. 停工停产和疏散安置。
根据预案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停工停产,并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3. 救援和救治。
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各级救援队伍和医疗队伍进行救援和救治工作。
4. 预案评估和总结。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评估预案的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六、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1. 各级政府应按照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救援装备等。
2.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应急物资,优先满足受灾人员的需求。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网络,并保障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5.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5.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五、组织体系1.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内蒙古自治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包括消防、公安、卫生、交通、通信、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
六、应急响应1. 预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和四级预警。
2.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2)二级响应:针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3)三级响应:针对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4)四级响应:针对较小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
3. 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3)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4)维护社会稳定;(5)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方,地域辽阔,包括草原、沙漠和高山等多种地形。
由于人类活动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内蒙古自治区经常遭受各种环境事件的影响,例如沙尘暴、干旱、草原火灾等。
为了应对这些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此次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体系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工程。
•二级响应:主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持续爆发和影响范围扩大的情况,要求加强应急响应和处置。
•三级响应:主要针对紧急情况得到初步控制后,又发生新的紧急情况加重原有事件或者多次发生影响范围扩大的情况,要求进一步加大应急处置力度。
•四级响应:主要针对应急情况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还需要长期管理的情况,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跟踪。
三、应急预案具体措施指挥部配置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组建应急指挥部,领导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组成应急指挥部,领导由自治区副主席或副秘书长牵头;三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盟)政府等组成应急指挥部,领导由市(盟)级主要领导担任;四级响应:由市(盟)政府、区(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由市(盟)、区(县)主要领导担任。
应急处置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通知和新闻发布会等。
•沙尘暴天气过程发生前,各级政府及时组织对易受灾地区的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群众做好防范措施。
•在草原火灾暴发前,各级政府应对易受灾区域进行安全排查,对潜在危险物品进行封存、储存、拆除。
•在干旱期间增加拦沙林带的植被面积,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
应急物资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提前储备一定数量的沙袋、防护服等应急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防汛、防雨、防虫、防灾战线的救援队伍应及时出动,特别是为易受灾地区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精神安慰。
•干旱发生后,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相应的灌溉水源,满足农民灌溉需要。
内蒙煤矿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和中外合资煤矿企业。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科学救援,有序处置。
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立盟市、旗县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立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企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监测预警3.1 风险监测各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3.2 预警分级根据事故风险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3.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由各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
3.4 预警行动各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事故报告4.1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2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3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救援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5.1 分级应对根据事故等级,采取分级应对措施。
内蒙古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内蒙古公共卫生应急预案1.引言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本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2.目的和意义本预案的目的是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和防控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预案的意义在于:•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的重要性;•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机制建设;•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提升。
3.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卫健委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卫生应急的牵头部门,职责如下:•负责制定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修订与完善;•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公共卫生应急工作,推动应急能力发展;•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负责公共卫生应急信息共享与发布。
3.2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实施机构,职责如下:•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和维护;•组织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和防控工作;•协调本地区内各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应急的重要力量,职责如下:•及时报告并发布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疫情信息;•组织并落实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必要的诊断、治疗和防控服务;•协助卫健委和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应急演练。
3.4 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公共卫生应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职责如下:•负责公共卫生应急中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支持;•提供紧急物资和人力支持,满足应急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宣传和教育活动。
4.应急响应级别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内蒙古自治区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一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较大,需要全区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二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较大,需要本地区组织指挥和协调,随时向上级报告;•三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较小,需要本地区组织处置,定期向上级汇报;•四级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小,局部影响,本地区可以独立组织处置。
内蒙应急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体系(一)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根据需要,成立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为主,综合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预警预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一)自然灾害1. 预警预报。
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等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 救援救助。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事故灾难1. 预防控制。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3. 救援救助。
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三)公共卫生事件1. 预防控制。
加强疾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 应急处置。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开展救治。
3. 信息公开。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四)社会安全事件1. 预防控制。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2. 应急处置。
发生社会安全事件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的制定背景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失。
二、预案的范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行业,包括所有的煤矿生产单位,同时也适用于相关领域的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以及庭审场所和处理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
三、预案的目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目标是达到以下目的:1、预防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
3、及时有效地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4、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预案的内容1、应急预案组织机构的构成。
2、应急预案的预案指挥体系、预案制定体系和应急通信系统。
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4、应急响应措施和应急救援组织具体职责的明确。
5、事故应急处理的种类及方式。
6、应急设施的配置及保障措施。
5、应急预案的实施步骤1、预案组织机构应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计划,明确应急响应等级。
2、组织抢险救援,及时进行现场救援及伤员救治。
3、组织科学评估及调查事故原因。
4、应急结束后,进行效果评估和总结经验。
6、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演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演练,以保证预案的完善和有效性。
演练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七、结论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加强预案的评估、完善和演练,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期繁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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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应及时更新,保持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或试生产(使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邀请预案涉及的旗县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
评审专家人数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确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由旗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相应级别的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评审(或论证)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形成书面纪要。
评审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评审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评审经过,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内容。
论证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论证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论证经过,专家组论证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由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行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四)建筑施工单位(含房屋、市政、水利、铁路、公路、消防工程)及其施工项目;(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及其勘探作业项目;(六)客运交通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七)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三)跨盟市企业;(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五)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
自治区非安监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并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盟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的子公司;(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公司;(三)跨旗县企业;(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中型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盟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申请备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规范统一,装订整齐。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的具体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被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补齐有关备案材料后,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