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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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和平区小区第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示

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采取业主自荐、业主推荐、本届业主委员会(或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等形式,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自2011年月日始——2011年月日止。

如对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社区居民委员会。

联系人:联系电话: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附件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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