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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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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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27•【文号】国土资发[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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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质分类与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五类。
每类资质又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代表着最高水平和最广泛的业务范围,丙级则相对较低。
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着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资质申请条件(一)人员要求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
例如,甲级资质要求有较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一定年限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验人员。
(二)设备与技术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成熟的技术方法,能够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求。
(三)业绩与信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以往承担的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设备情况、业绩情况等。
(二)初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评审对于符合初审要求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评估。
(四)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公示对批准的资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的监督与管理(一)日常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其业务活动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年度检查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审查其人员、设备、业绩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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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提高抗灾能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1. 资质分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不同的工作领域和能力水平,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不同等级的单位对应不同的灾害类型和规模范围。
2. 资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文件,包括单位介绍、人员组成、技术能力、实践经验等相关信息。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案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
3. 资质审批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审批部门需充分考虑单位的技术能力、人员素质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保资质的公正和可信度。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1. 资质认定与公示经过资质审批合格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将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证书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信息。
同时,相关部门将对获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公示,以增强单位的社会信誉度。
2. 资质有效期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证书设定有效期限,通常是3年或5年。
资质证书即将到期前,单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并提交续期申请文件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如单位未能按时进行续期申请,将失去相应的资质资格。
3. 资质管理与监督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质审查和考核,以确保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符合资质要求。
同时,单位应当保持良好的业务管理和诚信经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资质奖励与惩处1. 资质奖励对于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出色、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资质奖励。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提前续期、资质等级提升等,以激励单位持续改进和优化工作效果。
2. 资质惩处对于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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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丄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笫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屮、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屮级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笫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屮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I,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訂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口•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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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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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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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办法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则是确保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分类与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个类别。
每个类别按照单位的综合实力、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因素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业务;丙级资质单位仅可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业务。
二、资质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员要求1、各类资质均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地质、岩土、水文等相关专业。
2、甲级资质要求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较多,且应具有丰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
(三)业绩要求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在近三年内完成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2、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的业绩要求相应降低。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人员职称证书、业绩证明等。
(二)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监督与管理(一)日常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资质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三)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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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
下面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资质管理的目的1.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2.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3.促进地质灾害治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资质分类和标准1.经济实力:对单位的注册资本、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评估;2.人才能力:对单位的人员结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进行评估;3.工程经验:对单位过往参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评估;4.科研创新:对单位的科研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进行评估;5.管理能力:对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三、资质管理的程序1.申请资格预审:单位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后才能进入后续评估环节;2.评估评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单位进行评估评审,对单位的经济实力、人才能力、工程经验、科研创新、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3.颁发资质证书:评估通过的单位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上将标明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类型;4.定期复评:对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复评,以确保其继续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5.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随机抽查:主管部门对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验证其资质的真实性;2.第三方评估: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公信力;3.信息公开:将获得资质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进行查询和监督;4.整改措施: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整改指导,并跟踪整改情况。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应根据不同方面的要求进行分类和评估,建立相应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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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三、资质管理要求1.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水利、交通或地质工程类相关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备相关工程经验的管理人员。
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装备和技术能力,能够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质量。
4.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技术和信誉记录,并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资质管理程序1.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明、施工能力证明等。
2. 资质审核由相关部门进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颁发资质证书。
3.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办理续签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将对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取消其资质资格。
六、附则1. 本办法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勘查设计等各项工作符合规定标准。
4.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并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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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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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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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活动、社会经济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办法的相关要点以及实施细则。
二、资质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预测、监测、评估、预警、治理等工作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等。
这些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取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以确保其技术水平和运行能力。
三、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单位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人员的素质,本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各级别的资质要求在技术实力、人员配置、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以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素质和能力。
四、资质评定程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评定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申请单位需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发布评审结果。
五、考核与监管措施为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采取考核与监管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本办法规定了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来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撤销其资质。
六、资质证书和标识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评定合格后,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证书中将标明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资质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伪造、涂改或过期使用。
另外,资质单位应在工作场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宣传材料上使用相应标识,以便公众识别。
七、激励与奖励政策为鼓励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本办法提出了相应的激励与奖励政策。
对于取得一定业绩或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项目资助、嘉奖表彰等形式的奖励。
八、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所有,相关政策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土地质灾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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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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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中给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灾害现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至关重要。
一、资质分类与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个类别。
每个类别又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代表着单位在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能力,能够承担大型、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乙级资质单位具备一定的实力,可承接中型及以下规模的项目。
丙级资质则适用于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二、资质申请条件(一)人员要求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职称结构、专业背景等都有明确规定。
例如,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地质专业不少于 3 人。
(二)设备与技术单位应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如先进的勘查设备、专业的设计软件等。
(三)业绩经验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通常需要具有丰富的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绩,而乙级和丙级资质则对业绩规模和数量的要求相对较低。
(四)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的质量。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一)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人员职称证书、业绩证明等。
(二)受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设备、业绩、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批根据审查结果,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的延续与变更(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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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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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正式1. 引言1.1 背景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中常见且具有破坏性的一种,对人类社会及其建设工程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流程。
1.2 目的本资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能够满足相关要求,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3 适用范围本资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设计机构、施工单位等。
2. 资质要求2.1 组织管理要求•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包括设有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设有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作按规定进行;•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2 人员要求•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要占一定比例,并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具备持续学习和技术提升的措施。
2.3 技术条件要求•具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具备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分析能力;•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技术能力。
3. 资质申请流程3.1 资质申请准备•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书等;•准备人员资质材料,包括从业经历、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准备技术条件资料,包括仪器设备清单、仪器检测报告等。
3.2 资质申请提交•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3 资质审查•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人员条件和技术条件;•审核结果由专家评议决定。
3.4 资质颁发•审核合格后,资质证书由相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包括资质级别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4. 资质管理4.1 资质登记•资质证书颁发后,将资质信息登记到相关管理系统中。
4.2 资质更新•定期对已获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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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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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07-24实施:2019-07-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法律修订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2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2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1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2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2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1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1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2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2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1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2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1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2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3(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23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
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