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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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员、安全员(C 证)、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1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

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附件2-2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

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二章获取第五条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所从事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可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一)鉴定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鉴定结果;(二)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对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三)部行业指导站按统一要求编号并打印证书;(四)部鉴定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核发证书;(五)鉴定站将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附件1:水电七局成水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激发员工学习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员工职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职业资格证书是员工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展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公司所属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与公司提供的工作平台和成长环境分不开的,是公司培养和员工努力相结合的成果。

特别是与公司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的责任。

因此公司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以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五条凡是公司员工取得的与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需要注册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注册到公司。

第六条与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招标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以下简称注册师)。

第七条证书管理及职责分工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职业证书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注册聘任人员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归口公司人力资源部;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归口公司经营经营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公司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归口公司财务部; 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归口公司工程科技部;注册招标师归口公司设备物资部。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制度化,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办法所开展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资格。

取得社会工作员资格,表明已取得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资格,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掌握较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

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能承担和履行社会工作的专业职责;具备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并能指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社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相应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一)、社会工作员1.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3.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大学专科以上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免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1.大学专科毕业3年、大学本科毕业1年并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4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提供本人独立办理的2个以上较为典型的社会工作案例(经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区民政局审核盖章);(2)、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受到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的表彰奖励。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保证岗位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职工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二章持证上岗的条件第五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的条件如下:(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取得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四)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五)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第六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证照管理的职责第七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职工的招聘、培训、评价等工作;(二)制定和实施证照管理制度;(三)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考试;(四)负责证照的颁发和管理;(五)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复审。

第四章证照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前,应提交相关证照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相应的证照。

第十一条颁发的证照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二)职业资格等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证照的档案,并定期对证照进行更新和管理。

第五章持证上岗的期限和复审第十三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持证人员在岗期间如有违背职业道德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第六章处罚制度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暂停职务;(四)取消持证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3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3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质认证的公信力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设立职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和颁发1.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由职业资格评定机构负责,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评定资质和能力。

2.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应公开、公正、公平,符合审查条件和评定要求的人员经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颁发。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电子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

2.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向公众发布和公示。

3.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如有需要,应及时更新。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和惩处1.对违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法颁发行为,应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资格证书和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得第四条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资格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签注页发放给考生;(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登记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七条持证人员应于持证之日起,下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登陆系统完成证书登记工作。

此后,每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均需完成上述登记工作。

第八条持证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三)完成个人信息更新。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全国高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全国高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全国高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3.《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国家职业资格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主要包括:计量、检验人员原有职业19个,带温带压堵漏工、设备点检员新职业2个。

2)、职业等级分为: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

五、检验人员(质检、化验)国家职业资格包括:从事产品或商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制品、中间产品、外购件及包装材料质量的检验、检测、检查、鉴定、测试、测定、装试、装校、实验、试验、化验、抽验、抽查、验收、验配、分类、分级、分析、分测、探伤、鉴别、监督、监测等工作的人员。

六、职业介绍:(一)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包括下列职业:1、化学检验员:包括从事矿物、试剂、溶剂、染料、水泥、气体、焦化、农药、水处理等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化工品进行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分析的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按照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测验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肉体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测验以保持证书的有用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

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

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谋划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去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谋划活动顺遂展开。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职称证件管理办法

职称证件管理办法

职称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满足公司高质量发展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同时对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证明(证书)材料的获取给予有效的激励和管理,依据《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效证明(证书)材料是能够证明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且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员工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称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职称证件管理、职称工资发放、证件办理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称证件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学习、了解职称证件办理相关知识,组织本公司员工参加职称证件的考、评工作;同时,做好本公司员工证件及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使用的职称证件的审核保管、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称证件类型第六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取得的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证明。

集团适用的专业技术职称分类如下: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专业:质量、机械、化工、燃气、建筑等符合集团业务需要的专业。

经济专业人员包括专业: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第七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或岗位需要,参加全国各类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的,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集团适用的部分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对应表如下:1、执业证书(中国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规定需要注册的证书注册单位必须是集团所属的公司,否则不享受相应的待遇。

未在上述列表中的单独报集团审批确认。

2、2020年(含)以前取得的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照一级(高级)、二级(中级)、三级及四级(初级)标准发放职称工资;2021年以后取得的,不再发放职称工资。

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需要,为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实施工作,加强技 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整体专业水平与操作技能,促进职业 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工种岗位员工,均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培 训,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其实际执业能力分别 进行考评鉴定,向鉴定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落 实职业准入。 第三条 本办法中职业资格证书包括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考 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 操作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司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规定的需要具 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员工。
(四)负责职业资格鉴定的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 (五)负责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六)负责与行业及地方鉴定机构的业务协调; (七)参与员工培训、考评、技能竞赛和职业资格管理; (八)负责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与分工。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安质部:负责与安全生产相关取证的岗位及培训要求; (三)其他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取证、复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组织员工的职业资 格认证工作,是公司员工职业资格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与完善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有关规定与岗位特点,制定相关 岗位职业资格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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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组织实施员工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培训、复审、换证 等工作;
第三章 取证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实施职业资格认定的工种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核准的企业内职业工种。 第八条 公司组织职业资格认证的对象是生产操作岗位的技能工 种人员,其他岗位员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岗位任职要求, 结合本办法执行。公司岗位任职要求的具体工种及岗位见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一军2020年12月1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推进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定》和《***集团公司员工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根据集团公司对各类岗位实行持证上岗要求而通过资格认证或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颁发的具有上岗资质的证明。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评价中心)是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考试督查、考核评价、证书管理以及培训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实施、考试组织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评价中心)是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落实经费、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直属(基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评价中心)是本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落实经费、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的专业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计划实施等工作。

直属(基层)企业的专业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计划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制定计划,安排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鉴定、取证,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名称与规范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全称是“***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和颁发,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盖章。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中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单位;岗位名称;证书有效期和编号;参加续期培训、考核的信息等。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和有序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系指与公司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和职工执业有关的由个人持有的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类及财务类从业资格证书和纳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它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资格证书管理要求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职工应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对已在该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经培训后仍不能取得资格者,必须调离该岗位。

第五条职工报考各类资格证书原则上为个人自主行为,职工自行承担考试报名、培训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部分岗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资质管理等要求,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派相关职工参加部分资格证书考试及培训,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七条凡由公司选送培训、考试的,培训或考试结束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取得证书低于取证等级的,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由公司选送培训取证的职工,培训考核(试)期间工资、效益奖、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或领取了奖励费用的,该资格证书由公司或公司优先使用,部分重要资格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

资格证书一经使用,公司即承担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换证等费用。

第十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和备案。

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登记或备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专业领域内的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事务。

(一)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职责1.认真学习理解分管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政策文件对资格证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二、资格证书的设立1. 资格证书的名称体育运动教练员资格证书的正式名称为“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

2. 资格证书的级别根据教练员的专业能力和职称水平,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和高级教练员。

3. 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运动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颁发,颁发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证书的合法有效。

三、资格证书的申请1. 申请条件热爱体育运动,具备良好的体育素养具有相关的体育运动教练员培训经历或教育背景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教练员实践经验。

2.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体育运动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实践证明等。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将被安排参加资格考试。

3. 考试内容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体育运动理论知识和教练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体育运动实践能力和教练员的指导能力。

4.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由颁发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开发布。

四、资格证书的换发、补发和收回1. 换发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换发。

换发的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 补发资格证书被盗、损毁或丢失后,申请人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的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 收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证书的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证书的使用和管理1. 证书的使用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时时更新个人信息,并如实向雇主或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证书。

2. 证书的管理颁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保障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证书丢失、损坏等情况,颁发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对于伪造、涂改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做好企业员工各类专业技能职称和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于企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激励企业员工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各类现场管理专业技能的考核。

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

1、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的管理1、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毕业证书必须统一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人证具在,公司将把员工的职称作为定薪的依据。

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人员不能调入本公司工作。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

办公室应对所有证书登记造册并复印一套存档备份。

证书保管人员对公司各种证书的分类、数量必须做到了如指掌,随时保障需要。

证书保管人员如调整或离岗,必须办好移交手续。

3、公司因业务需要临时借用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毕业证书等,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明确用途和借用时间,用完及时归还办公室存档,防止丢失损坏。

4、本公司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未经批准,不允许外借给任何单位。

5、公司员工辞职或者调离公司,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是自己带进公司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原则上归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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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内部证件的监督和管理,满足公司企业资质办理和
资质升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升级、生产经营及个人发展,根据建设部职业资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员工、外聘员工和外单位员工的证件管理。

3.证件管理使用采取统一标准,杜绝各自为政,哄价抬价。

4.现有员工的外挂证件必须限期转回公司,外挂的证件必须提供
给公司使用。

5.为了贯彻国家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将大力开展培训力度,开展
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培训以满足持证上岗需要。

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获取所在岗位的职业证书,使其学识和技术能力能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6.公司的职业证书管理工作由综合办牵头。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通过考试或认定获得的
职业资格证书,需向综合办进行备案并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2、管理工作流程
(1)、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需填写《证书服务协议》(附件一),随同职业资格证书一并交到公司综合办进行审查,公司综合办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录入数据库,建立相关档案,由公司综合办统一负责保管。

(2)、公司综合办根据本办法相关标准确立奖励标准,并在《证书服务协议》上盖章签字。

(3)、公司综合办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员工资质证书、并安排相关考试、报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4)、公司各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职业证书时,须填写借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5)、员工调离本企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执业证书原件及职业专用章退换本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6)、负责职业证书保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职业证书出借、出租和转让,更不得用于其他公司的注册。

三、奖惩
1、奖励制度
公司鼓励员工上岗持证对于有证员工公司将对其发放证书奖励。

奖励发放计算从挂靠之日起计算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如下:
注:以上证书补贴按月发放。

证书尚未在公司注册的,自证书在公司注册之日起算。

3、惩罚制度
证书持有人擅自将证书出借、出租、转让和到外单位注册的,公司有权向持证人提出:
(1)、赔偿与资质证书相关的证书奖励、证书补贴等各项费用。

(2)、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3)、已在外单位注册而拒绝变更回公司,公司将依据劳工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将暂停发放综合奖金。


(4)、证书管理人员在证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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