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考历史通史版一轮复习课时练习:选修1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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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作业

1.(2019·百校冲刺)[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东汉自和帝开始,继位的皇帝大多年幼,且不长寿,并多次出现皇帝无嗣的情况。东汉中后期的政治形势是,上层外戚、宦官专权,兄弟子侄、姻亲故旧罗列朝廷、布列州郡。秦汉时期是回避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在官员的任官过程中实际执行了一些回避。东汉桓帝时,政府对官员的任官回避制度有了第一次的明文规定,即“三互法”,规定: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郡丞、长史不用本郡国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严格意义上也不用本郡国人;地方长官自行辟用之属吏原则上用本籍人,也可用外籍之人。如果分居不同的州郡的两家结为姻亲,那么两家人任官之时要回避对方之籍。如果甲州人在乙州任刺史,那么乙州人就不能在甲州任刺史。郡县亦然。

——摘编自籍晓蕊《东汉“三互法”

及“幽、冀尤甚”探析》

(1)根据材料,概括东汉“三互法”实施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东汉的“三互法”。

答案(1)背景:东汉中后期,社会政治日益黑暗;外戚、宦官专权;朋党之风盛行;皇权旁落。

内容:地方长官回避本籍,而属吏原则上用本籍;任官时两州(郡)婚姻之家回避对方的籍贯;两州(郡)官员的籍贯回避。

(2)简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东汉中后期政治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地方官员在本籍形成地方割据势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是,“三互法”的实行并没有能够完全遏制割据势力的形成,也并不能挽救日益衰落的东汉王朝。

解析第(1)问,第一小问,结合所学可知,东汉中后期,社会政治日益黑暗;根据材料“上层外戚、宦官专权”可知外戚、宦官专权,皇权旁落;根据材料“兄弟子侄、姻亲故旧罗列朝廷、布列州郡”可知朋党之风盛行。第二小问,根据材料“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郡丞、长史不用本郡国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严格意义上也不用本郡国人;……属吏原则上用本籍人”可知地方长官回避本籍,而属吏原则上用本籍;根据材料“如果分居不同的州郡的两家

结为姻亲,那么两家人任官之时要回避对方之籍”可知任官时两州(郡)婚姻之家回避对方的籍贯;根据材料“如果甲州人在乙州任刺史,那么乙州人就不能在甲州任刺史”可知两州(郡)官员的籍贯回避。第(2)问,评价历史事件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分析。根据材料“政府对官员的任官回避制度有了第一次的明文规定”以及“三互法”的具体措施可知,“三互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东汉中后期政治正常运行、防止了地方官员在本籍形成地方割据势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是该方法并没有完全遏制割据势力的形成,也并不能挽救日益衰落的东汉王朝。

2.(2019·豫科名校4月模拟)[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前,没有成文的法典,如遇案件,“皆临时决遣”。从太祖起,诏令汉族士大夫主持修律成为常例。世祖时,规定各州国死刑案须奏请皇帝裁决,在实践中也仿行汉代“春秋决狱”之例,疑案皆交由中书“以经义量决”。迁都洛阳后,孝文帝鉴于“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多次参与修订《太和律》,加重了不孝罪的处刑,首创了独子犯死罪可存留养亲的办法。同时经常躬自断狱,并设立司直官对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到宣武帝时期完成《正始律》二十篇,其中有十八篇可在汉、魏、晋律中找到相同的篇名。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北魏司法改革的影响。

答案(1)特点:借鉴前代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儒家化增强;注重司法监督建设;中央对司法活动干预较强。

(2)影响:完善了北魏政权的司法体系;促进鲜卑族的封建化;有利于强化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打击了司法不公行为;为后世司法建设提供借鉴。

解析第(1)问,根据材料“在实践中也仿行汉代‘春秋决狱’之例,疑案皆交由中书‘以经义量决’”“加重了不孝罪的处刑,首创了独子犯死罪可存留养亲的办法。同时经常躬自断狱,并设立司直官对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到

宣武帝时期完成《正始律》二十篇,其中有十八篇可在汉、魏、晋律中找到相同的篇名”等信息概括即可。第(2)问,根据材料,结合第(1)问的特点和所学知识,从完善司法体系、促进鲜卑族的封建化、强化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打击司法不公行为以及对后世影响等角度分析。

3.(2020·湖北名师联盟入学调研考试)[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常平仓法,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增价收粜(卖出粮食),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籴;凶岁谷贵伤民,故减价出籴(买进粮食),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籴。物价常平,公私两利也。安石以常平法为不善,更将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置提举官以督之。(司马光曰)今言青苗之害者,不过谓使者(官员)骚动州县,为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忧,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今出钱贷民而敛其息,富者不愿取,使者以多散(贷出)为功,一切抑配(即强制百姓向官府借贷),恐其逋负(拖欠),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亡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使代偿数家之负。春算秋计,辗转日滋,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十年之外,百姓无复存者矣。

——摘编自邓之诚著《宋辽金夏元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王安石对常平法进行改进的目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司马光的观点。

答案(1)调节粮价,抑制豪强;保障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和增加政府收入。

(2)司马光认为,青苗法的实施造成官员趁机邀功勒息,穷人逃亡,富人变穷。这部分是守旧派的攻击和贬损;客观上也反映了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执行不善造成百姓不堪重负,存在设计与执行缺陷。

解析第(1)问,根据材料“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增价收粜(卖出粮食),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物价常平,公私两利也”“将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进行概括。第(2)问,根据材料“使者以多散(贷出)为功,一切抑配(即强制百姓向官府借贷),恐其逋负(拖欠)”“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并结合所学知识可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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