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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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

一、评定范围

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不包括新办许可证三个月以内和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二、评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中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三、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动态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

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督部门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四、评定标准

等级评定按照《深圳市餐饮业日常监督量化检查表》执行(附录1)。注“★”为关键项(高风险项目),◎仅为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单位适用的关键项目,⊙代表仅为小型餐饮为一般项目(集体食堂除外),其它类型的餐饮单位为关键项目;检查项目和内容可以依据不同餐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缺项;根据现场检查不符合项目数量,评定结论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三

五、有以下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等情形,应列入重点监管和限期重点跟踪检查对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不得准予A 级单位

(一)6个月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且被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两次以上相同

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四)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餐饮配送餐企业、中央厨房、集体食堂、大型以上餐饮单位量化检查表中有≥4个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不符合项目总数≥10个;其它单位有≥5个关键项目不符合。

(五)有其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评定程序

(一)等级评定

由监管部门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深圳市餐饮业日常监督量化检查表》(附录1)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态进行量化检查,作出实时评定,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1、A级餐饮单位的首次评定程序(包括从B或C级晋升到A级):由餐饮单位先向属地监管单位(监管所或分局)上交《深圳市餐饮单位量化A级申报表》(附录2),属地监管部门应在餐饮单位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现场进行初步评定结果,然后按照逐级上报审核的程序,上报至市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方能准予A级,公示其量化标志。最后由市局负责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备案、通报。跨区设置的连锁餐饮企业或集中配送餐企业可由总部直接向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统一申请上报。

原已评定为A级单位的,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每年度重新审定逐级上报,不需再按照以上流程进行逐家审核,由各分局和市

局负责抽查审核。

2、B级和C级餐饮单位的评定:由属地监管单位负责现场检查后确定,由各分局负责抽查审核。

3、新发许可证后的首次评定:待食品许可准入信息转入监管系统后,且符合新发许可证已满三个月,所属监管单位应在6个月内进行首次量化评级,有关评定程序按照上两项要求进行。

4、延期、变更等新换发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评定:如换发许可证后食品安全状况未发生较大改变,不致于影响原量化级别改变的,原有量化结果可继续有效;如食品安全状况有较大改变,应按照本管理规定重新进行量化分级评定。量化公示结果应与相应级别保持一致。

(二)等级公示

1、属地监管部门应在量化检查评定餐饮服务单位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餐饮服务单位大厅、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版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附录3),量化A级、B级、C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形象表示,印刷规格为42cm×60cm。应加框装帧悬挂或摆放。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其量化检查结果。对不按要求张贴、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遮盖、租借、伪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各级监管部门应该在监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并进行重点监督。

2、对该管理规定出台前已经进行量化分级的餐饮单位,如实时食品安全状况已发生较大改变,可能造成量化级别改变的,应按照本管理规定重新进行量化分级评定。现有有效的量化级别应全部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予以公示。

3、原使用的餐饮量化标志可结合继续使用,其量化级别应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均保持一致。

4、由市局统一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评级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分局、监管所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评级信息,各级监管单位负责及时更新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及网络相关信息,辖区每年度更新不得少于1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量化级别应与量化公示结果保持一致。

(三)等级调整

遵循量化“动态管理”的原则,即是指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适时进行量化,根据其食品安全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其量化等级,可升可降,年度内量化检查评定次数不限。升级按照本规定“六(一)”的程序进行,降级由属地监管单位现场检查后确定。

1、如果从原A级降级或有其它可能引起异议的情形,应向餐饮单位发放《餐饮食品安全量化检查结果告知书》(附录4);A级降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审核、备案。

2、如餐饮单位对量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量化检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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