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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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呈经理核准,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人员。

第三条雇用限制
1.年未满十六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1.人事部门招聘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雇用。

2.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条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
假,其请假期间除工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由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停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经主管核签后送人事部门凭此以结算薪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说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之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由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最新)一、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时,除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保卫处审查备案。

三、凡来校施工的包工队必须把所有的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具造册报保卫处备案,完工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保卫处检查。

四、包工队要确定一名治保员,负责本队的治保工作。

五、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包工队不按安全规程操作,使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无法保障及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保卫处有权通知立即停工。

七、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取暖、做饭,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违规使用的电器,造成事故的,按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内随处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严禁在校内焚烧垃圾及其它杂物,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严禁在教学、办公、休息区域嬉耍、打闹及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十、建筑施工及车辆噪音应尽量避开学生上课及师生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的。

须呈请院领导批准。

十一、施工车辆必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入校,不得随意乱停,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在校内练车及其他违反学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者处罚50,100元。

十二、使用单位和分包工程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搞好治安。

对于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员,依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三、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所用各类人员的遵纪守法及安全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触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临时工是学校一些岗位的特殊性用工人员,管理好临时用工人员,也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临时工的管理需做到:2、上岗前要以书面的形式让他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带来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散文阅读: )二、招聘要求(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包单位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生产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包单位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中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是指由总包单位直接或间接雇佣,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活动但不属于正式员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工、临时工、外包劳务人员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包单位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2. 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遵守安全规定;4. 定期检查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进行入场登记;2. 组织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3. 确保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 监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要求;2.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4. 工作岗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由总包单位或其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合格后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作业管理第八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规定:1. 佩戴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2. 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 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4. 不得擅自进入非工作区域;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项目部。

第九条项目部应为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通道和出口标识;2. 安全警示标志;3. 紧急疏散路线指示;4.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检查结果。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用工需求也日益增加。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并不需要长期雇佣一名员工,而只需要临时性的用工。

这时就需要企业制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以便有效管理临时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临时用工的定义所谓临时用工,是指企业为满足特定期限或特定工程需求而招聘的非长期性用工人员。

临时用工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工期相对较短,不长于一年。

2. 不具有永久性用工资格,不属于企业的正式编制。

3.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临时用工管理的必要性临时用工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通过制定有效的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可以将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体系化、制度化,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效率。

2. 优化用工结构。

有些企业需要临时用工人员来完成某些非常规性的工作,通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用工结构的多样性,从而提升企业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3. 减少人力成本。

临时用工通常不享受企业提供的一些福利待遇,如社保、住房补贴等,这样可以减少人力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临时用工管理的实际操作1. 招聘过程企业在招聘临时用工人员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招聘对象。

在确定招聘条件时,应该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工作时间等。

2. 工资支付企业在支付临时用工工资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标准。

同时,在支付工资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如日结、月结、季结等,具体取决于工作性质和用工期限。

3. 社会保险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为临时用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临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具体范围和购买方式应该考虑到工作性质、用工期限等因素。

4. 工作安全企业在临时用工期间应该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设施,确保临时用工人员能够安全、健康地完成工作。

在工作现场应该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局属各单位临时工用工管理,满足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充分调动短期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在工作任务量饱满、工期紧、现有职工难以完成生产工作的情况下,野外生产部门可以使用临时工,管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

招用临时工必须坚持“计划招用、归口审批、合同管理、持证上岗”的原则。

第四条野外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待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临时工。

第二章、临时工的招用与管理第五条临时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技能,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合同期间能在单位坚持正常工作的公民。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

第六条用工单位须在年度经济任务下达后,根据经济任务和单位职工劳动生产率水平,提前向局组织人事处报送招用临时工计划,待批准后方可招用。

第七条招用临时工的用工单位和各项目部,要按招用条件审查临时工居民身份证,家庭情况,体检结果等材料,填写《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由用工单位审批并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使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合同必须贯彻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种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须加强临时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制定临时工各岗位的工作规范、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临时工进入单位后,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特别是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建立健全花名册、台账等基础资料。

用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局组织人事处呈报临时工花名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

施工生产继续需要的,可续签或重签劳动合同,但一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行临时用工人员用工管理,有效防范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人员是指不与我行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务协议的顾问、实习生,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该单位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业务资质)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行工作的劳动者,包含但不限于:前台、文员、司机、水电工、客服座席、科技值班人员、业务协助员、销售助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临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因岗定员,控制数量,择优聘用,依规审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重要风险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用工人员。

第六条临时用工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均归本行所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是临时用工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编制、申报本行临时用工人员用工计划;(二)负责申报本行实施临时用工人员用工岗位目录及定员人数,负责审批用工部门的用工需求;(三)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签订劳务协议、确定第三方并签订劳务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四)负责协调第三方招聘人员,审核第三方劳务人员资质;(五)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招聘顾问、实习生;(六)负责指导与协助用工部门的人员培训、日常管理、员工考评等工作;(七)负责审核各部门临时用工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八)负责审批人员费用,会同用人部门向第三方支付相关费用,并监督、检查第三方是否按要求及时缴纳各项保险以及工资发放等;(九)负责协调处理涉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用工部门是临时用工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用工需求的申报;(二)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任务的分配、工作日程的安排;(三)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绩效考评;(四)对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用工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送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辞退的临时用工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相关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七)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临时用工人员的其他事宜。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1. 引言在各种情况下,临时工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对于企业来说,灵活调配人力资源具有很大的优势。

,临时工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保证临时工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流程,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2. 临时工的定义和使用范围2.1 定义临时工是指在特定项目、特定时间段内被企业雇佣的非全日制工人,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2.2 使用范围临时工的使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临时性项目需求- 季节性高峰期需求- 人员短缺引起的临时替代需求- 临时性工作任务分配3. 临时工的雇佣流程为了规范临时工的雇佣流程,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根据具体需求,明确临时工的数量和工作要求。

2. 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要求的临时工。

3. 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

4. 签订临时工雇佣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等。

5. 给予临时工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了解工作要求和企业规章制度。

6. 定期评估临时工的工作表现,对于表现优秀的,可以考虑提供长期合同的机会。

4. 临时工的权益保障虽然临时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也应当保障临时工的基本权益。

以下是保障临时工权益的几点措施:- 按时足额支付临时工工资,不得拖欠或随意扣减。

-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 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法定的休假和福利待遇。

- 对临时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 给予临时工公平的评价和晋升机会。

5. 临时工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临时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企业应当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监督。

以下是一些管理和监督的建议:- 指派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和协调临时工的工作。

-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解决临时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 设置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估标准,激励临时工提高工作表现。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青科发办〔2022〕70号•【施行日期】202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发办〔2022〕70号机关各处室(局):《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指厅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厅人事处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的编外人员,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身份,其中不含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及志愿者计划等服务项目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坚持“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厅机关临聘人员岗位范围原则限定在打字、驾驶、炊事、门卫保安、保洁保绿、物业修缮、司炉及急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之内。

以上岗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其它岗位严禁聘用临聘人员。

第五条招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身体健康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如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工作人员义务;(四)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厅机关聘用临聘人员公开选聘程序:(一)厅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含临聘岗位、临聘人数、临聘方式、资格条件等,条件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设定,经厅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党组审批;(二)拟聘岗位经厅党组批准后,由厅人事处和用人处室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人选,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组织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实用7篇)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实用7篇)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实用7篇)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用工类型及报酬第四条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

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

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临时驻厂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临时驻厂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临时驻厂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临时驻厂人员的管理,提升厂区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的质量,建立健全临时驻厂人员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定义1. 临时驻厂人员:指在企业厂区内进行临时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外派员工、临时人员、外协单位员工等。

三、管理要求1. 临时驻厂人员进出厂区需凭有效证件并登记,须经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

2. 临时驻厂人员需接受厂区安全生产规定的知识培训,并签署安全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厂区的安全制度和规定。

3. 临时驻厂人员需配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操作。

4. 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内工作期间,需遵守厂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进入禁止入内的区域,不得随意使用厂区设备和工具。

5. 临时驻厂人员在厂区内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存在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报告。

6. 临时驻厂人员需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参与定期的安全生产演练与检查。

7. 临时驻厂人员需与企业员工一同加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员和评议员队伍,共同维护厂区的安全生产环境。

8. 临时驻厂人员需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措施1. 厂区安全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需对所有临时驻厂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和审核,确保临时驻厂人员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厂区安全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需对临时驻厂人员进行安全规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临时驻厂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厂区安全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对临时驻厂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排查,确保临时驻厂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要求。

4. 厂区安全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临时驻厂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临时驻厂人员,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终止合同、限制进入厂区等。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确保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办法向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合同,不再续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的权限与义务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有权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待遇。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有权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聘用人员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合同、工作评价等。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异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予以鼓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临时聘用人员公示。

以上就是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规范管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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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1一、临时聘用人员(半年以上)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

原则上只有机关工勤岗位和特殊的技术岗位才能临时聘用人员,一般科室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委机关只临时聘请驾驶员、打字员和电脑网络技术岗位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申报拟聘岗位和聘用条件,商人事科后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然后面向社会(人才市场)公开选聘,最后再提请委党组研究决定。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机关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两年一签。

人事科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档案。

三、临时聘用人员资格:①车辆驾驶员应为男性,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驾龄5年以上,未发生过大的安全责任事故,50岁以上的驾驶员不再续聘。

②文印打字员应为办公自动化方面的熟练人员,应聘时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电脑网络维护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操作系统使用、维护,了解计算机硬件相关知识,熟悉网络运行、维护,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

四、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双方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所签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临时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时招募进入本单位临时性的雇佣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和雇佣的一次性工。

二、临时用工的范围1、由于业务需求不断变化,所以单位可能会在某些时段需要临时用工。

2、需要承担季节性工作的场合,如农民采收,日常护理等。

3、虽然企业拥有常规的工作人员,但在人员繁忙的高峰期,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也需要临时用工。

三、临时用工的分类与管理1、短期临时工短期临时工主要从社会招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以天或月结算工资。

招募和离职手续简便,不签订合同,以片面通知形式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短期临时工的管理:①提前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任务。

②通过面试招募人员,对其进行简单的工作技能评估。

③对短期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工资、岗位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

④派遣专人进行管理,进行现场监管,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2、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公司招聘的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主要从外部招聘,与公司签订定期的工作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管理。

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的管理:①合同签订前需进行面试,要求应聘者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②与合同工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管理规定等。

③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参加公司其他员工同样的工作培训,了解公司的文化理念和基本要求。

④由其直接负责的领导进行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

3、雇佣的一次性工雇佣的一次性工需要从社会招募,签订双方一致的协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实行。

雇佣的一次性工的管理:①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工人②协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

③到岗后由专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④协商制定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完毕并安排回收工具,同时对每个工人的工作记录进行管理和记录。

四、临时用工的管理要求1、遵守劳动法规所有临时工作人员都该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时间和保险等问题。

公司临时出入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临时出入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临时出入人员管理制度公司的大门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临时出入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员工工作环境稳定的前提。

基于此,我们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身份验证与登记1. 所有临时出入人员在进入公司前,需向安保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实名登记。

2. 安保人员应核对证件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并记录访问时间。

二、访问目的明确1. 临时人员须明确告知来访目的,并由相关部门提前通知安保部门。

2. 若访问需进入特定区域,应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

三、访问范围限制1. 根据访问目的,严格限定临时人员的活动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非公开区域。

2.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或重要设施的区域,实行特别管制。

四、安全检查1. 对携带大包裹或可疑物品的临时人员,安保人员有权进行安全检查。

2. 确保临时人员不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

五、访客标识1.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临时人员应佩戴访客标识。

2. 访客离开时需将标识归还给安保人员。

六、出入时间控制1. 临时人员的访问时间应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并在系统中记录。

2. 非工作时间的访问需经过特别审批。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临时人员,安保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拒绝再次访问、报告有关部门等。

2. 严重违规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信息保护1. 安保人员应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登记的信息仅用于安全管理目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管理制度,能够妥善执行。

2. 通过适当的渠道对临时出入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宣传,使所有访问者都能了解并遵守规定。

十、制度更新与反馈1.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

2. 鼓励员工和临时人员提出建议和反馈,以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临时工人管理制度

临时工人管理制度

临时工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临时工人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工人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临时工人管理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临时工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临时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法缴纳临时工人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临时工人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人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临时工人进行工作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工人可以予以续聘。

第九条临时工人在公司离职时,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接,并领取离职证明。

第二章临时工人的招聘与解聘第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决定招聘临时工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招聘临时工人,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性。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临时工人时,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招聘临时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临时工人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决定解聘临时工人,但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在解聘临时工人时,应当及时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临时工人在工作期满时,公司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临时工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临时工人在公司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九条临时工人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临时工人应当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人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人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临时工的定义和范围(一)临时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二)临时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季节性用工、临时性项目用工、辅助性岗位用工等。

三、临时工的招聘(一)招聘原则1、按需招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临时工的岗位和人数。

2、公平公正原则:招聘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

3、合法合规原则:招聘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招聘程序1、提出用人需求: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临时工用人需求。

2、制定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待遇等。

3、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如单位网站、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

4、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报名,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

5、考试或考核: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考试或考核,如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

6、录用: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四、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一)临时工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临时工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一)临时工应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各部门应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如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临时工的劳动报酬(一)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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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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