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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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号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号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号
关于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号的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特大危险源分级管控标准》文件中,工贸行业属于重点监管行业,其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贸企业必须经过安全生
产许可证核发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
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且未进行延期或重新审核,就属
于重大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
如果工贸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但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过期且未进行延期或重新
审核,就属于重大隐患。

三、特种设备
如果工贸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制造许可证或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且未进行延期或重新审核,就属于重大隐患。

四、生产工艺
如果工贸企业的生产工艺存在安全隐患,如设备老化、配套设施不完善、生产工段未实行安全防护措施,就属于重大隐患。

五、消防安全
如果工贸企业在建筑、装修、用火等方面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如未取
得建筑消防审核通过证明、消防设施失效或未维修等,就属于重大隐患。

在以上几方面,如果工贸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就会被视为违法的行为,需要及时整改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
加强对工贸企业的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工贸企业要注重安全生产,加强对危险源管理和风险分析,完
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及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4月14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31l.docx

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31l.docx

化工公司重要安全隐患判断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苜单位重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试行)1危险化学M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说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查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波及“两要点•重要”的生产装置、储藏设备外面安全防备距离不切合国家标准要求.4波及要点看管危险化【:工艺的装过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迫泊车功能, 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迫泊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组成一级、二级组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地区未实现紧迫迫断功能:波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窿区未装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燃储挪未按国家标准设置灌水举措。

7液化烧、液级、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古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讽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氧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含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地区。

9地域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切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疗。

U使用裁战落伍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波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渊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空或机柜间面向拥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知足国家标准对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宴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中断电源.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16未成立与岗位和般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费任制或许未拟订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隋患排查治理制度.17未拟i J操作规程和」:艺控制指标。

18未依据国家标准拟订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别作业管理制度,或许制改未有效履行.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M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初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靠谱性论证:新建装置未拟订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美化工公司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展开反响安全风险评估。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具有危险化学品和其他生产安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环节中,容器或管道爆炸、泄漏、着火或爆燃等事故;(二)油气储运、加工等环节中,天然气、焦炉煤气、石油、液化气等重大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三)城市轨道交通、矿山、隧道、桥梁、大型机电设备等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中,有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四)大型公共临时性活动中,发生人员踩踏、压挤、火灾等重大群众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生产安全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3. 判定依据重大隐患判定应以下列因素为基础:(一)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四)存在的管理缺陷和工艺缺陷。

4. 判定程序(一)确定重要的隐患源,包括所有的危险源;(二)判断该隐患源是否具有重大危险性,例如概率、后果等等;(三)根据事故后果评估表对该隐患源进行评估;(四)结合各类重大隐患综合评估,判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5. 处理措施(一)对于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有关工作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二)对于重大隐患判定为有待解决的问题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三)对于重大隐患已经消除的企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导致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6. 简要注释如下:- 重大隐患:指能够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风险。

- 危险化学品:指有毒、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质的化学品。

- 生产安全重大危险源: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工艺、场所等因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09.21•【文号】建城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21日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湘建建〔2017〕20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31日湖南省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

结合实际,将下列7类情形(43项)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9•【文号】安委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安委办〔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梳理汇总,发现未及时准确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依然突出,暴露出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不够、掌握不够、对照检查不够;一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人员现场评价不准确、辨识不深入,对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出来;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执法人员未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现场执法检查“避重就轻”;一些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学习和指导解读不够,没有宣贯到基层一线;不同部门、不同专家对同一个单位检查提出不同整改意见甚至相互矛盾等。

同时,也反映出一些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升。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现就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要求,要精准开展排查整治,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深入剖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缺陷”等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制修订了51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用于更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有力支撑。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鉴别标准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鉴别标准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鉴别标准
引言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需要制定一套鉴别重大隐患的标准。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鉴别标准,以帮助相关人员识别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鉴别标准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直接威胁人身安全或生命安全的情况,例如:
- 严重的高处坠落风险,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
- 电气设备存在严重的漏电或短路风险,可能引发火灾或电击事故;
- 施工现场存在大量有害物质,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

2. 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例如:
- 施工现场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 施工设备老化严重,存在严重的机械故障风险;
- 施工围挡不牢固,可能导致坍塌事故。

3. 违反法律法规或标准,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例如:
- 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
- 施工现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可能引发意外事故;
- 施工材料未经合格检测或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结论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鉴别标准是识别和解决潜在安全隐患的重要工具。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

同时,也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不断完善和调整鉴别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指引等配套文件宣贯、解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指引等配套文件宣贯、解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指引等配套文件宣贯、解读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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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部令第10号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部令第10号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第一款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项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 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 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第(二)项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 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 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曰应 急管理部第7次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 曰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
第(四)项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 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 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第(五)项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 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第一款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 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二条
第一款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 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简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简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引言隐患在各种工作场所中都存在,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制定一套判定重大隐患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重大隐患的定义以及判定标准。

2.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可能严重危害生命安全或工作人员健康的隐患。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标准,重大隐患具有以下特征:- 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可能造成大规模事故,影响生产和工作环境的稳定性;- 需要采取紧急和立即的控制措施来消除隐患。

3.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为了判定一个隐患是否属于重大隐患,可以参考以下标准:3.1 人身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永久性伤残;- 隐患的潜在伤害范围是否广泛,是否影响到多个工作人员;- 隐患是否存在紧急的应对需求,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3.2 财产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会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如设备故障引起的大规模停产、生产线或工厂严重损坏等;- 隐患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3.3 环境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或其他不可逆的影响;- 隐患是否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大面积的土壤、水源或空气污染。

3.4 法规要求- 隐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要求;- 隐患是否涉及到重大安全风险,是否涉及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行为。

4. 重大隐患处理措施一旦判定一个隐患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来消除隐患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关停或停用相关设备或设施;- 进行紧急维护和修复工作;- 增加监测和检查频率;- 提供更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培训;- 安装更强大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

5. 结论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依据。

通过科学的判定和及时的处理措施,可以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2022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共2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反馈问题整改,扎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安全评价机构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更好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结合机构资质范围与开展业务,在机构内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活动,真正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入脑入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是要做好组织实施。

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业务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制定专题培训方案并开展培训考核,大力营造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的学习氛围。

二是要注重学习质量。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要深入研读理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研究讨论,提高重大事故隐患辨识、排查能力。

三是要形成长效机制。

要将学习研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常态化、制度化,梳理总结经验,做好相关资料归档,持续提升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能力。

二、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

一是要逐项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评价。

对评价中发现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要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立兵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有效防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平安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各级平安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构造的多层建构筑物,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平安距离缺乏。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点燃源的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一条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第五条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16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_号)

16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_号)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 超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 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 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 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 重大风险的。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 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 作业的。
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
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十、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 十一、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
GB50089 要求的。
十二、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 符合 GB50089 规定的。
十三、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 药的。
十四、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 (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十五、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 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十六、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 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十七、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十八、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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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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