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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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乐府办函[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3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新《预算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预算体系得到健全和完善,透明预算制度基本建立,绩效预算管理逐步深入。

但在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依法执行预算理念不强、预算约束力弱化、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不规范、预算分配执行进度缓慢等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县预算执行管理,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控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本级预算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级预算执行、调整和调剂管理工作。

(一)依法执行已批复的预算。

各部门(单位)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动。

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一律不得支出。

严禁在法定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之外编制各类补充预算或资金安排计划,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

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执行中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增支需求;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通过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的部分,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1.加快本级预算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川财农〔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财农[2017]1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2.10【实施日期】2017.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农村改革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综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川财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财预[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9月2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川府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川财行[1998]2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川财行[1998]2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印发川财行[1998]2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在单位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收入的管理工作。

要清理收入项目,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条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行单位按规定缴入省金库。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的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只能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

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办法,凡批准实行集中汇缴办法的主管部门须设立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负责汇集本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并于每月25日前缴入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不核算支出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川财农〔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25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按照《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等相关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评定结果,现下达你地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如数(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州)一次性奖补。

每个市(州)补助10000万元。

(二)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示范村一次性奖补。

先进县(市、区)每个补助6000万元,由成效显著县(市、区)晋级为先进县(市、区)的,每个补差2000万元;先进乡(镇)每个补助500万元、示范村每个补助60万元。

其中:蓬溪县、蓬安县、巴中市巴州区、安岳县此次分别补助4000万元,剩余奖补资金在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另行安排;由成效显著县(市、区)晋级为先进县(市、区)的荣县、资中县、长宁县、兴文县、广安市华蓥市,分别补差2000万元;示范村黄土镇新光村补助资金60万元,从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另行安排。

(三)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一次性奖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10]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10]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10]184号2010年9月30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省级财政实施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改革以来,在加强事前控制、优化支出结构、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绩效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现就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人大批准预算执行省级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负有财政收入征管职能的省级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收,注重税源分析,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点税种的征管,增强收入的均衡性。

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坚决打击偷、逃、抗、骗税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费”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省级部门是预算支出执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批复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

除按编制新增人员、政策性调资等情况外,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调整,执行中如因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分配下达。

(一)对指向明确或已经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商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下达。

主管部门负责将分配情况报分管省领导。

(二)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需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配落实到具体地方或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商财政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按分工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下达;对数额较大、敏感度高的项目资金分配,应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川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

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川财农〔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农村改革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综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能够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量化的,原则上应予以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综改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川财基〔2014〕41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贯彻中央、省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要求,在总结我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四川省财政厅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8日四川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规范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乡镇(含街道办,下同)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款专用。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注重实效。

按照实用、方便和节约的要求,突出重点,体现实用性,真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未来三年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编制《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滚动规划表》(见附件1),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年滚动规划应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主要包括乡镇个数、乡镇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参考各地三年滚动规划,并适当向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川财预〔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川财基〔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6〕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规范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制定《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补助和分配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绩效监督和检查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以下简称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基〔2016〕1号)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村级日常办公运转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遵循民主决策、统筹安排、公开公示、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补助和分配第四条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藏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木里县)平均每村不低于11万元/年、社区不低于6万元/年;其他地区平均每村不低于8万元/年、社区不低于3万元/年。

第五条经费筹措坚持以县为主体、省市补助的原则,具体补助标准为:藏区平均每村省财政补助7万元/年,州县财政安排不低于4万元/年;每社区省财政补助4万元/年,州县财政安排不低于2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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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共同事权,省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省为鼓励和引导市(州)、县(市、区)按照省委、省政府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省为帮助市(州)、县(市、区)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省为帮助市(州)、县(市、区)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省政府规定作为依据;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分配方法、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六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政府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省级部门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中未经批准不得涉及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事宜。

第七条列入省本级支出的项目,执行中改由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

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厅应当制定或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

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

批准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限期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实施。

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

逾期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对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

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

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
(三)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
(四)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是否与其他专项转移支付用途相近;
(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六)是否应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调整、退出机制。

财政厅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省级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省本级支出。

(六)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州)、县(市、区)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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