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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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

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中心授信额度核定办法(试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中心授信额度核定办法(试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额度核定办法
从关注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硬指标转而注重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状况等“软”信息。

以控制单户企业融资总量为管理目标,防止客户过度融资;简单明了地按销售收入归行额、实收资本、贷款担保为基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贷款担保方式分别核定分项授信额度,高效力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可占用低效力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

核定方法:
(1)对于一般小型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可抵押值的2倍,且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新开户小型企业,在企业承诺相应的销售收入归集我行的前提下,年销售归行额的计算可参照他行销售归行额或企业销售收入)。

(2)对于按规定可全额采用保证方式的小型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有效保证额,且不得超过该小型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20%。

(3)对于考察期内的新开办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不超过有效担保确定,且不得超过企业的实收资本。

(4)微型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办理信贷业务时,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得等额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到期后等额调减。

微型企业单户贷款限额为200万元。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内蒙古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本着审慎高效、稳健经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内蒙古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包括贷款,下同)业务基本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按照授信品种范围划分,分为综合授信和单一授信,其中综合授信指贷款、项目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保函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组合,单一授信是指上述品种中的单项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按照授信主体分为法人类客户和个人类客户,其中法人类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个人类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二章法人类客户授信第五条法人类客户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客户")。

我行对该类客户的授信即为法人类客户授信。

单一客户是指单一独立的法人组织机构或集团内的某一法人组织。

对该类客户授信称为单一客户授信;集团客户是指对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方组成的法人客户群体。

对该群体的授信称为集团客户授信。

第一节集团客户识别认定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主要分为集团客户单一业务品种授信和综合授信两种.第七条集团客户主要有以下特征:(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由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信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票据承兑等。

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五条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对客户统一授信,应遵守本办法。

六条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主体统一、严格授信、区别对待、适应竞争、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还应遵循集团统一授信、适度授信、风险预警原则。

七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核定八条本行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授信资料:一)客户资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0、近三年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增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风险额度授信(以下简称额度授信)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情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在测算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经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定我行对该客户的高风险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分配、提用、监控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风险授信余额是指非保证金、本行存单及国债质押担保覆盖的授信余额(具体授信业务种类见第五条),又称为敞口余额。

故我行给予客户的高风险授信额度又称为敞口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控制量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按照有关客户信用评价等办法的规定,测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对客户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本行愿意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总量。

原则上对客户提供的高风险授信额度即敞口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控制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如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提货担保等)、承兑、保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保理、贷款承诺等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暂不纳入高风险额度授信范畴。

第七条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是ⅩⅩ市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对象和分类第八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已经我行有权审批部门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并符合下条规定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九条我行额度授信客户分为甲、乙两类:(一)甲类额度授信客户(以下简称甲类客户)——即我行通过内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经有权审批部门核定信用评级结果在BB 级(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客户);(二)乙类额度授信客户(以下简称乙类客户)——即我行通过内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经有权审批部门核定信用评级结果在BB 级以下的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客户。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二)授信执行程序。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内蒙古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本着审慎高效、稳健经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内蒙古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包括贷款,下同)业务基本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授信品种范围划分,分为综合授信和单一授信,其中综合授信指贷款、项目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保函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组合,单一授信是指上述品种中的单项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按照授信主体分为法人类客户和个人类客户,其中法人类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个人类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二章法人类客户授信第五条法人类客户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客户”)。

我行对该类客户的授信即为法人类客户授信。

单一客户是指单一独立的法人组织机构或集团内的某一法人组织。

对该类客户授信称为单一客户授信;集团客户是指对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方组成的法人客户群体。

对该群体的授信称为集团客户授信。

第一节集团客户识别认定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主要分为集团客户单一业务品种授信和综合授信两种。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某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一)多头授信客户;(二)集团客户;(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目录 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2一、基本概念 2二、授信管理的原则 2(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原则 2(二)分类管理原则 3(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 3三、单一法人客户授信 3(一)概念 3(二)授信主体 3(三)授信方案 4四、关联客户授信 4(一)概念 4(二)授信主体及授信方案的确定 5五、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5(一)审查内容 5(二)设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 5(三)客户授信条件 5(四)设定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6(五)审批流程 6六、授信额度的调整61、调增 62(调减 7七、授信方案的执行 7(一)额度内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7(二)授信方案有效期7(三)授信额度刚性控制 7八、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8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测算方法 8一、确定相关参数 8二、确定账面相对偿债能力系数FC 10三、确定企业经营风险度OR 11四、计算我行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 11五、根据本办法及附件2的有关规定确定我行融资同业占比控制线k 11六、根据附件3的有关规定确定客户风险系数C11七、计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FN 11融资同业占比控制线一览表12客户风险系数表 12融资加权风险值计算方法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涵义,“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 根据对《指引》的理解,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该是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控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换言之,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用于监控信用风险的最高警示“水位”,也是商业银行愿意承受的信用风险的数量化表现形式。

一、基本概念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担保公司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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