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军事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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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则将军事设 施的保护对象细分为六个方面:一是军事 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保护,二是作战工程 的保护,三是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四是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 道的保护,五是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 环境的保护,六是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 志的保护。
• 第三节 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体制与职责 • 一、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体制 • (一)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机构 •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是我国边防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的领导机关。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 重要职权之一,就是领导管理国防建设。中央军 委,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 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关,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负 有领导职责。
• 3.军事设施保护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危害、破坏军事设 施尚不够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军 队纪律条令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负行政责任的 行为人,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军纪处分。据本法的 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包括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的处罚和依照《军队纪律条令》规定追究行 政责任两种情况: • 一是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二 是依照军队纪律条令的规定,对军职人员追究行 政法律责任。
• (二)军事设施保护的原则 • 1.以国家安全利益为重的原则 • 2.兼顾国家经济建设和其它社会利益的原 则 • 3.军队和地方共同协商的原则 • 4.高度集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二节 边防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 • 《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事设施分为三类 保护对象,一是军事禁区的保护,二是军 事管理区的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 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 三、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设施保护规定 • (一)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设施 • (二)武警边防部队团以上单位应参加当 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 • (三)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管理区
• 四、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 (一)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方针 • 根据边防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性能的不同要 求,应将边防军事设施区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保 证对边防军事设施的重点保护。《军事设施保护 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 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本法将军事 设施的保护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 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三类,并对 这三类军事设施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规 定了侵害不同类别的军事设施所构成的不同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五章 边防军事设施保护 法律制度
• 1.思考题: • (1)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方针和原则各是 什么? • (2)简述边防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 • (3)军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 第一节 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范围 • 一、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 (一)军事设施的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事设施明确规定 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 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 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 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 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 输油、输水管道;(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 它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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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军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规定具体明确 2.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 3.责任追究规定细致周密 4.明确规定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罪名内涵
• (二)军事设施保护中的刑事法律责任 •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破坏军事设施的;(2)盗窃、抢夺、抢劫军 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3)泄露军 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埔外的机构、组织、 人品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 施秘密的。
• (二)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主管机构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是军事设施保护 的主管机关,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 完成军事设施保护的主管任务。军区司令 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 设施保护工作。
• (三)边防军事设施保护的协调办事机构 • 根据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军地的配合协同应建立专门的工作协调机 构和办事机构,该“协调机构”即军事设 施保护委员会。
• 二、边防军事设施保护领导管理机构的职 责 • (一)最高领导机构的职责 •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为我国军事设施保护 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其重要职权之一, 就是领导管理国防建设,军事设施保护作 为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然属于其领导 职责的范围。
• (二)各地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 各地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依照军 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 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 工作;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 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 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 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 (二) 较为广泛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内容 • 第一,具有大量的军事法规范的内容。第 二,具有许多行政法规范的内容。第三, 涉及到经济法规范的内容。第四,涉及到 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规范的内容。第 五,涉及到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 (三)较为宽泛的军事设施保护主体 • 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军事设施保护法应归类于 特别法,但与其他特别法不同的是,该特别法其 主体更为宽泛,即它同时适用于我国所有组织与 公民以及进入我国的外国人和在我国境内合资、 合作开办的企业;同时适用于军队内部人员和地 方人员;同时适用于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同时适用于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 及具体管理单位。
• (二)军事保护法的概念 • 军事设施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确认的军事设施的 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 • 1.本法是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称 • 2.本法的调整范围 • 3 . 本法所调整的对象 • 4 . 本法所实施的行为
• (四)强制措施 •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 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 施,予以制止:(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 人员离开军事禁区;(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 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 二、军事设施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 •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体系, 该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 (一)较为完备的军事设施保护综合性法律 • 目前我国已经制度出较为完备的军事设施保护综 合性法律,包括: • 1.军事法律 • 2.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 • 3.军事规章或军事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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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事设施的保护方法 (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1.设立警戒标志 2.禁止 3.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4.通行许可
• (二)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军事设 施的保护 •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没有划入军事禁区、 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其中第二十一 条规定:“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 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 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 政府予以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没有划 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 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 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三)边防设施及其保护 •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章“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 护”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 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 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 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边境地 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 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 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 委员会批准;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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