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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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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她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与传播她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就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就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就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就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2007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北京13岁女孩张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就因为这一句涉嫌被“教唆操纵”的话,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家庭地址与电话等信息都一一被“人肉搜索”出来,其视频、照片被无数次恶搞。“‘人肉搜索’竟然连一个孩子都不放过!”一位网友感叹道,“就是否违法暂且不说,这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

“‘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作为公民,您可以就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她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就是您的自由与权利。但就是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她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就是‘人肉搜索’就是否违法的界限”。李显冬认为,公民在进行‘人肉搜

索’等私力救济时一定要有限度。她举了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公民能不能打小偷?“小偷确实可恨,但如果她没有采取暴力,您不能打她,即使她就是小偷,她也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权公益诉讼案件

1、就餐身份歧视

2000年5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王勇、李红卒与陈青松起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就餐者进行身份歧视,最终一审败诉,而二审则获得部分支持。

[案情]:

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红卒、王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三人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事后,三人以粗粮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就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王红光店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人赔礼道歉。

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就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就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告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就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她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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