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重理工学〔2012〕78号第一条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定。
其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和改正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中期考核的考核对象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中期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级。
任一部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中期考核均记作不合格。
若三部分考核均为优秀,可推荐为优秀等级。
中期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专业参加考核人数的20%。
第五条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三部分。
(一)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从研究生政治态度、品德修养与法制观念、学风、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考核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
其中考核“优秀”的学生学位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
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并按《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要求,在各学院的组织下进行公开报告,由开题报告专家组给出考核结果。
第六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并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参加补考核工作,且不得再延期。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中期考核。
第七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所在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学科专业负责人组成的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3-5人,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工学〔2011〕69号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9月19日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理工学〔201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凭《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在规定日期由本人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新生到校经研究生处资格审查后,到学院(中心)领取《研究生报到通知单》,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由研究生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提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等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费按实际注册当年标准执行),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其往返路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3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表》,附件2)(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学习。
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重理工学〔2012〕76号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且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研究生的培养应遵循如下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树立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所学专业学科前沿和发展动向;掌握必要的实验技能;具备必要的社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条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其中课程学习时间1-1.5年,中期考核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学制结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硕士论文工作的,均按结业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的培养,应贯彻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两者并重的原则,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习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相结合,注意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品质修养。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指导研究生制定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的培养计划。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培养研究生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工学〔2011〕69号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9月19日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高级专门化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的科研人才,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科学工程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超过3年的需要经批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研究,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和课程要求。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等环节。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学生由导师负责指导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习第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制定,并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包括学术课程、实验、实习、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修满一定学分,并顺利通过考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习和考核活动。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是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密切关注学术动态,参加学术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学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应当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并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且经导师指导和审核后方可提交。
第四章实践能力培养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包括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实习和实训活动。
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跟读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跟读管理规定
重理工学〔2012〕96号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跟读学员(以下简称“跟读学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时间及审批程序
(一)每年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办理跟读手续。
(二)跟读学员填写《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跟读申请表》(附件),经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跟读。
(三)跟读学员要缴纳课程学习费,费用为拟跟读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当年学费标准的一半。
学费一经交付,不予退还。
二、课程学习及管理
(一)跟读学员的课程学习要求参照在籍研究生规定执行。
同时,跟读学员每学期成绩单由所在学院(中心)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跟读学员不属于我校的在籍学生,学习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意外伤害、经济纠纷等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三)跟读学员在参加入学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后,应补齐取得入学资格当年应交全额学费。
(四)跟读学员取得入学资格后,可在正式入学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学分认定手续,但要求跟读阶段学习的课程与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学分及教学内容相同,且为跟读学员自跟读当年起五年内(包括跟读当年)学习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五)跟读学员正式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至少两年后方可申请答辩。
(六)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但自跟读当年起五年内(包括跟读当年)未取得入学资格者,颁发课程结业证书。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重理工学…2011‟68号)执行。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跟读申请表。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 培养目标: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核心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
-具备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实践研究工作。
-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科研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等。
2. 培养方式和时间:
-采用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为期两年。
-以课程学习、实践研究和专业实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培养。
3. 课程设置:
-基础课程:提供本学科领域的核心理论和基本概念,包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专业方向课程:根据学生的研究方向和兴趣,提供深入研究的专业课程。
-实践和实训课程:包括实验实训、实地调研和实践项目等,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技巧。
4. 研究项目和导师指导:
-学生需参与科研项目或实践研究,担任助教或研究助理等职务。
-每名学生配备主要导师和合作导师,进行指导和培养。
5. 学位论文:
-学生在第二年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选题应与专业方向相关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意义。
6. 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学生参与行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提升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
7. 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方式包括课程成绩、学术论文质量、实践表现和学术道德等多个方面的评估。
-学生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8. 学位授予:
-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被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以上是一个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简要范例,具体方案应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重庆理工大学MBA教育是国家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设置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点。
依托学校拥有的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应用经济学和统计学四个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点,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和拥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为我校开展MBA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学科基础。
学校MBA教育根据MBA专业学位培养方式的规范要求,实现综合性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
结合工商业界要求MBA学生从事经营与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国际视野下的战略眼光,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团队合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决策能力、应变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
围绕“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旅游管理”、“投融资管理”、“国际商务”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公司治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多个方向开展人才培养。
学校开展MBA教育,精心打造了一支由校内外专兼职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采用双导师制。
遴选MBA专任教师42人,其中教授22人、副教授2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6人;师资队伍中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顾问、管理咨询或从事过企业经营管理的教师占比80%;具有境外学习或进修经历的教师占比70%。
学校还聘请有国内外著名学者、政府高管和企业家担任MBA兼职教师,定期来校为MBA学员授课。
MBA教育中心还选派部分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进修学习或学术交流,为学校的MBA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若干基本要求》(2009年5月18日第二次修订稿)的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积极的创新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卓越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系统的工商管理知识,能够适应复杂市场环境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经济管理部门和工商企业需要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2010]2号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201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我部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64所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请上述高校根据《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精神,认真研究,加强领导,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以及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工作。
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1月上旬报我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省属高校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及相关专业学位类别2.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及相关专业学位类别序号单位名称专业学位类别(领域)1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2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3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工程硕士(核能与核技术工程)工商管理硕士4北京工业大学工程硕士(机械工程)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工程硕士(航空工程)工商管理硕士6中国农业大学工程硕士(食品工程)农业推广硕士7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硕士8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9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硕士10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11北京体育大学体育硕士12中央音乐学院艺术硕士1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4中国石油大学工程硕士(地质工程)工程硕士(化学工程)工程硕士(石油与天然气工程)15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16河北大学法律硕士17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8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硕士法律硕士19沈阳工业大学工程硕士(电气工程)20东北大学工程硕士(控制工程)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21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工程硕士(车辆工程)公共管理硕士22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23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硕士(环境工程)工程硕士(机械工程)工程硕士(控制工程)24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25同济大学工程硕士(车辆工程)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26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工程硕士(机械工程)工商管理硕士27上海海洋大学农业推广硕士28华东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29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硕士30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会计硕士翻译硕士31南京工业大学工程硕士(材料工程)32河海大学工程硕士(水利工程)33江南大学工程硕士(工业设计工程)工程硕士(轻工技术与工程)工程硕士(食品工程)34南京农业大学兽医硕士35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36山东科技大学工程硕士(测绘工程)工程硕士(矿业工程)37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硕士38浙江工业大学工程硕士(机械工程)39安徽大学法律硕士40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硕士(控制工程)工商管理硕士41福州大学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工商管理硕士42郑州大学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43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工程硕士(测绘工程)工商管理硕士44湖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45湘潭大学法律硕士46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47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48广州大学教育硕士艺术硕士49海南大学法律硕士50广西大学农业推广硕士51重庆大学工程硕士(控制工程)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硕士52西南交通大学工程硕士(电气工程)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工程硕士(交通运输工程)53西南石油大学工程硕士(石油与天然气工程)54西南大学教育硕士55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56贵州大学法律硕士57云南大学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58西安理工大学工程硕士(水利工程)59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工程硕士(集成电路工程)60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建筑学硕士6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62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63新疆大学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64石河子大学农业推广硕士附件2: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并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教育部决定从2010年起,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重理工学〔2012〕94号专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实践组织机构(一)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实施工作由研究生处总体布置和协调。
各相关学院(中心)成立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学院(中心)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学院(中心)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进行具体管理以及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相关工作。
(二)学院(中心)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应与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跟踪和调研实践教学的情况,及时处理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学院(中心)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专业实践基本要求(一)通过专业实践,使研究生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二)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项目管理等。
实践教学要能培养和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各学位类别(领域)具体专业实践内容要求由各学院(中心)自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专业实践时间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专业实践期间如遇寒、暑假,由校内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协商解决。
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的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实践的方式。
三、专业实践前期工作(一)确定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的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前须与实践基地、学院(中心)、校内导师签订《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简称“四方协议书”)。
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规定重理工学〔2012〕9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设置(一)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
将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将研究生获得职业资格认证作为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及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
其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学时、学分、考核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教材和参考书目等。
(三)除公共课外,课程的学分一般以16学时计1学分,超过48学时(含48)计3学分,每门课程的学时最多不超过64学时。
自学、查资料、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第三条课程教学要求(一)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由爱岗敬业、教学及专业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鼓励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三)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
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应选择或编写适合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授课。
第四条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处与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中心)共同管理,其职责分工如下:(一)研究生处:汇总编制全校课表、检查教学质量;组织公共课教学、包括大纲编写、安排任课教师、编制公共课课表、落实教材、管理课程档案等;组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二)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中心):组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包括大纲编写、安排任课教师、编制课程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管理课程档案等;负责在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 —
重庆理工大学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本科学生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留级、跳级、重新学习等学籍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授位条件
第三条凡按国家计划录取、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述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工作实施细则
重理工学〔2012〕9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培养目标
,一,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三条培养方式
,一,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以在校为主的课程学习和在企业为主的实际课题实践训练相结合~既要打好课程学习基础~又要以实际课题带动专门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
,二,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合作导师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项目研究、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校外合作导师由学校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条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的主要依据。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中心,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和修订。
,三,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与要求、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论文工作与要求、学位授予等。
,四,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实施。
在运行期内需要微调的~由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学位硕士点负责人同意后~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处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个人培养计划
,一,原则上以班级,培养方向,为单位制订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研究生入学后2周内~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研究生自己保存、一份交所在学院,中心,保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三,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执行~一般不得变动。
如确需变动~应由研究生在开学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导师组,、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六条课程学习
,一,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研究生须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
,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课程教学、成绩管理等具体要求按《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术活动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至少8次~并填写学术报告记录册。
同时~必须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活动至少1项。
第八条专业实践
,一,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研究生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二,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三,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专业实践具体要求按《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培养独立科学研究能力与应用现有的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综合体现。
研究生必须通过中期考核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一,中期考核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定。
具体要求按照《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研究生接受导师指导的重要环节~也是判断学位论文研究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具体要求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执行。
,三,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须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具体要求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四,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培养质量进行的一次总结性考核~具体要求按照《重庆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为了加强培养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各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中心,须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