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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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拟进行合作,并为此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交流、洽商、谈判、尽职调查等各种形式的接触。

为了在接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安全性,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信息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信息提供方的财产、声誉或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1.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管理方式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信息;

(2)提供方的业务、计划、交易、市场、目前或将来拟采用的经营方式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信息;

(3)信息提供方要求接收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其他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在提供方明确告知接收方口头告知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等非书面形式体现。

1.3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提供方的信息;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提供方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提供方的信息;

(4)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本协议所称“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本协议所称“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3.关联人员

本协议所称关联人员,指为项目合作之目的,接收方对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接收方聘请的为项目合作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该等中介机构对保密信息有知悉必要的雇员。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使用

1.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在项目中的合作,未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用于该等目的。

2.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为项目合作之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时,仅在必要的限度内以合理的方式向关联人员披露该等信息。信息提供方同意信息接收方向上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不违反本协议。

3.终止项目合作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为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也不得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从事与信息提供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保密义务

1.双方当事人应妥善存放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2.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向关联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因项目合作获悉的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3.接收方向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关联人员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关联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

1.接收方应国家法定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的规定披露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为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不违反本协议标题为“保密义务”条款的约定。

2.接收方在进行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的规定且经相关有权国家机关明确准许的前提下,应及时向提供方予以通报,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五条非权利授予

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因项目合作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项目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外,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提供方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第六条保密文件的归还

对于本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保密信息,以及接收方持有的载有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和复制品,在项目合作结束或者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时,接收方均需及时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

第七条违约和赔偿

1.接收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提供方构成违约:

(1)未能妥善保管或者使用保密信息,致使该保密信息被关联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获悉;

(2)擅自向关联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3)擅自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用于非项目合作之目的;

(4)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其他情形。

2.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扩散,尽可能消除影响。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4.接收方应承担因不正当地使用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接收方因合理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八条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非因接收方的原因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提供方书面通知接收方无需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前,无论双方是否继续进行项目合作,接收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与本协议相关的合同成立、生效、权利义务关系、解释等所有法律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如发生任何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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