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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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义务主体不同 适用情形和方式不同 监督主体不同
人权的主体
个人
有生命的自然人,不论其出身、民族、种族、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等 任何区别。
具有历史性,是发展变化的。古代、近代不同。
社会群体
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种族或民族、消 费者、失业者 、伐罪嫌疑人以及罪犯的权利。
素朴的或者直觉的人权观。 片面的或者差别的人权观。 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 协调的或者综合的人权观。
人权法与人道法的概念
法律是人权的坚实的内核。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规
范。 人道法是指适用于战争和武
装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权法与人道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都是保护人的尊严。 规定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
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
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4]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六
条确认:“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
教,尊重其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义务。”[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
人权表达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 由,如平等、自主。
人权概念的理解
是否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概念。
正如著名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斯·亨金在其《权利 的时代》中所讲:“我们的时代是权利 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 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 念。
因为人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 哲学、道德、历史和法律、政治等。
在理论上,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洛克和孟德斯鸠。
在制度上,最先是英国1641到1689颁布 权利法案。第一次,明确写入宪法的事美 国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
二、无罪推定
含义: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 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
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提出来。最早见于意 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刑罚》;在法 律见于法国《人权宣言》,后于《世界人权宣 言》。
讨论
以院为单位组成小组,指定 一个报告人。
讨论:“你认为人权是什 么?”
第二讲 人权的概念
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
人权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即利益受到法律 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
人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 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
近代中国学者的观点
“斗争得来”说
人权经过革命斗争而来
“商赋人权”说
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国赋人权”说
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的目的 是保障人权。
“生赋人权”说
是生产力即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人权源自人的本性
国际人权文书的依据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和政治权利宣言》 《维也纳宣言》 非洲、美洲、欧洲人权文献等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强弱关系。 主权国家的重要责任,而国际组织不能代替。
政府
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三条确证了政府的人 权保障义务。[12]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在开篇宣告人所享有的神圣不
可侵犯的人权的同时也确认了政府的人权保障义务。[13]

1789年8月通过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就确认:“任
人权实现的国家司法保障机制
司法保障是更重要于立法和行政的保护人 权的环节。也是人权保护的最后环节。各 国建立的人权的共同标准和原则有:
司法独立 无罪推定 法律平等 程序正当
一、司法独立
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是以三权分立为 基础的。它既是权利受损者或被告人的有 效的制度设计,也是人人都享有的一项人 权,即遭到刑事指控时得到独立公正司法 机关审理的权利。
由于历史、人口、时期、国家等差异导致 人权的特殊性。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理论 依据
普遍性的理论依据
人权的普遍性是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普遍形式基于人类有共同的利益和追
求。
特殊性的理论依据
事物的相对性理论。 共性与个性的哲学基础。 意义: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
1789年8月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首先确认:“组成国民会议的 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 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 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同时在第一条宣言中明确宣布: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人权是人对社会国家的正当要 求
主要作用是:提高人权意识;开展人权教 育、培训和研究作出积极贡献。
人权义务主体——个人
传统观点认为,人权不是义务主体。 1999年《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
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个人有权利和义务 促进国际和国内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因此,个人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 的履行着。同时,个人的义务相对时弱性 的,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义务是刚性的。
作用:主要是监督和促进。
人权义务主体——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分国际和国内。产生于19世纪 上半叶,活动在人道主义和宗教事业。如 早期的红十字会;大赦国际等。
其地位和性质日益加强和提高。如《联合 国宪章》、《维也纳宣言》等承认非政府 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人权和 人道主义活动中的地位。
人权法与人道主义法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
人权法基本理论体系
第一讲人权的世界视野 第二讲人权的概念 第三讲人权的本原 第四讲人权的属性 第五讲人权的实现
引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 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世 界人权宣言》第1条
限的人权成就也并不十分巩固,总处于飘摇 不定状态。
基于生活立场的对人权的理解 首先,“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
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是‘人’按 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人权之所以被称为人‘权’ (rights),其意思无非是说,有一些基本 自由和权利是每一个人按其本质或本性‘应 该享有’和‘不容侵犯的’。它们既不是一 种恩赐或施舍,也不诉诸一般的兄弟情意、 爱情或友情。
另一说,中国古代文化 追求人类大同,最讲人 道。
现代——人的地位的提 升 漠视及践踏 重视与尊重 进步与不足
人权问题事例:
计划生育 错把未婚的妹妹强 行作节育手术案。
农民的地位 重庆撞死农民与撞 死城市人得到的不 同赔偿案。 农民为何没有最低 生活保障?
从“躲猫猫”到看 守所打死人
第三讲 人权的本原
西方学者的人权本原论
古代的自然权利论
斯多葛认为人是上帝的儿子,具有共同的人性, 同自然规律一致.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享有 一定的尊严,一切人都平等.柔软彼此尊重自 己的权利,社会才得以长期存在.
天赋人权论
霍布斯:人类的天性具有求利,求安 全和进行侵犯的要素.
洛克:人有生命、自由、平等、财产、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权的重心被置于通过法律的人权的社
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实践方面,而人权的 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人权的组织构建与实 践运作也就被热心的人权推动者们视为了自 己的当然任务。
因此,在国际社会之中,人权的歧见不断、 人权的争吵不休、人权的斗争不止;
因此,人权事业的进展甚微,人权实践的 成效也未见显著;
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与各国取得的有
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依据特定的国际条约等文本。 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
人权主体——民族、一国人民、 全人类
民族的自决权。 一国人民的发展权。 全人类的环境权和和平与安
全权。
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三种形 态 应有权利 实有权利 法定权利
合作与对话。
人权的政治性和超政治性
人权的政治性
是指人权受政治的决定和影响。
人权的超政治性
主体的超政治性,即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信仰 等区别。国际文件反复重申。
人权等内容方面的超政治性。生命权、禁止奴役、 强迫劳役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等,即使在社会紧急 状态、国家危难和战争等局势要保证。
中国代表田进先生强调:人权具有普遍性, 也由于国情、历史等原因使其具有了特殊 性。《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
人,作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如 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再一 个国家里,任何时期,人人都毫无例外的 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权、安全权、人身 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 生活保障权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 这是人权的普遍性的体现。

人的社会属性 人是政治的动物
人的自然属性 天性(本能) 德行 理性
人权的类别
主要分类:
个人与集体人权 消极与积极人权
次要分类:
自由与权利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 原生与派生 明示与默示
第四讲 人权的属性
1993年《维也纳宣言》强调了人权具有普 遍性,也肯定了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 一关系。“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不 容置疑的。”
人权所表达的内涵
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 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 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 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1776年6月12日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宣布:“一切人 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 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或剥夺 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 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国际人权习惯法所确定的。国际恐怖、国际贩毒、 种族灭绝等;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确认的。
第五讲 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实现
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是多种多样的。
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国家,即一国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 法等机关。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 体。
基于: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契约论和阶级 斗争说)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 全。——《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
人权使人之所以为人。
第一讲人权的世界视野
古代世界的人 权
现代世界的人 权
古代、现代中国的人权状况
一说认为;在中国传统 社会里,政治压迫、精 神压迫、经济压迫深重。 专制主义和团体主义下 摧毁人性、泯灭人性。 人的非主体地位。
1774年美国的《权利宣言》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法律权利与社会权利观
边沁、密尔:人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 权利是法律之子。
还有学者认为:人是政治(社会)动物, 每个人都可以侵犯他人的的权利或受到他 人的侵犯,因此需要法律调整。
卢梭:人生而平等,但无往不在枷锁中。
说明“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普遍尊重和遵行”等等,特“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16]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之“序言”及第二条、第五条都确认了国家(政府)的人权保障义
务。
人权义务主体——国际组织
包括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非联合国间 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联 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国际法院、劳工组织、 教科文组织等。
人权对内表达的是人的普遍性与 同质性;对外则一方面表达了人 对于非人物种的独特性,另一方 面又表达了人对于基于人自身而 产生的社会因素如社会、国家等 的优先性。
人权是所有社会公权力合法性的 来源与正当行使的限度。
人权的历史发展
人权观念的发展历经了四个阶段,但其 过程并非简单的平面化的直线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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