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前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投资于各种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为了规范和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总则1.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3. 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系统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层次,国家层面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层面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独立法人地位,遵守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并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杠杆比例,以确保其对项目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投资项目选择,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 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直接投资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1. 产业投资基金应拥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包括项目转让、股权转让、IPO上市等方式,以实现对投资收益的回报。

2.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退出时机的合理性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六、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2. 产业投资基金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财务报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篇: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增值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2. 政策引导: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2. 基金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

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金运作:1. 基金对外投资采用以下方式:(1)直接投资;(2)设立子基金;(3)参股现有基金;(4)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 基金投资方向:(1)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的企业;(2)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4)支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决策:1.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独立作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风险控制: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2. 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稳健经营原则;(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二)投资方向明确,投资策略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三)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四)基金设立文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五)基金规模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策略、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二)召开基金设立会议,审议通过基金设立方案;(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取得设立批复;(六)公告基金设立信息,接受投资者认购。

第四章运作管理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协议,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退出机制;(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四)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行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设立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社会募集基金等,对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

第三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

2. 产业引领: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投资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4. 公开透明:规范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四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

2. 重点产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石化、冶金、建材等。

3. 优势产业:农业、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

第五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产业链整合。

3.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

4.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程序包括:1. 项目筛选:根据投资领域和方向,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2. 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团队实力等。

3. 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4. 签订协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资金到位:按照协议约定,将投资资金划拨给被投资企业。

6. 投后管理: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项目评审:由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发挥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规范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中央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以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和战略价值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目标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市场导向、专业化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起人确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规模、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二)发起人共同签署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三)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五)发起人根据审核意见,完善基金设立方案,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起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二)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三)基金规模合理,投资期限明确;(四)基金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合法合规;(五)基金设立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投资决策、项目选择、风险管理等环节,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三)风险可控:基金投资应充分评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

第八条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和战略价值的产业项目;(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三)投资比例、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合理确定;(四)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过程透明。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聚焦产业,优化结构;(四)长期投资,稳健回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政府代表;(二)行业专家;(三)社会资本代表;(四)其他相关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制定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政策;(二)审批产业基金投资计划;(三)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四)评估产业基金投资效果;(五)协调解决产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八条管理公司的职责:(一)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二)制定产业基金投资计划;(三)组织实施产业基金投资;(四)管理产业基金资产;(五)监督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六)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章投资原则与要求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注重投资项目的创新性、成长性、盈利性;(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四)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项目。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要求:(一)投资金额:单笔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可适当采用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方式;(三)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四)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耀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耀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耀州区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耀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投资于耀州区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资产,以促进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第三条耀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四条耀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策略;(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三)有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四)有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明确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基金设立申请书;(二)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质证明;(四)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基金登记证书。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八条产业投资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二)风险控制优先,确保基金安全;(三)投资方向明确,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四)依法合规,接受监管。

第九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投资人员;(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私募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

(二)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决策,公平竞争。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作。

(四)专业化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注册并运作的产业投资私募基金。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二)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基金应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规模等。

(四)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推介基金,签订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

(二)投资策略明确,风险可控。

(三)投资决策程序规范。

(四)投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一)直接投资:投资于目标企业的股权、债权等。

(二)间接投资: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等。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一)基金管理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三)投资决策程序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母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本增值和社会效益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2.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3. 科学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投资母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1. 政府代表: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资源,支持基金发展。

2. 专业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管委会的决策和基金运作。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策略。

2. 审议和决定基金投资方案。

3. 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七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资金。

2. 社会资本。

3. 基金投资收益。

4. 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基金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3.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九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2. 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产业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类子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起,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领域。

(二)政策引导: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四)专业管理: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团队,确保基金运作高效。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目标。

(三)发起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投资能力。

(四)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等。

(二)发起人召开基金设立大会,通过基金章程,选举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四)基金设立登记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策略第六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范围:(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重点领域。

(二)具有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

(三)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第七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一)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投资范围的优质企业。

(二)通过参股、控股、增资扩股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价值。

(三)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国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国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产业投资基金领域的投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企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其控股公司发起设立,以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项目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二)坚持风险可控,确保国有资本安全;(三)坚持专业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登记第四条国有企业设立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二)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三)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管理团队;(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如下:(一)国有企业提出设立基金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三)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运作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策略第六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各类企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三)具有核心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需的各类项目。

第七条基金投资策略应包括:(一)聚焦重点行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注重产业链整合,推动产业协同发展;(三)关注企业成长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四)注重风险控制,确保投资安全。

####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策略,制定投资计划;(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三)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投资决策,进行投资操作;(四)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投资者报告投资情况。

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促进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3. 专业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经验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4.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基金的设立应经投资者协商一致,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投资者共同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事项。

2. 基金管理机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3. 基金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投资者不少于50人,其中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不少于1人。

2. 基金管理机构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3. 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发展规划。

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六条基金的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投资方向:基金投资应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

3. 投资额度:基金投资单个项目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4. 投资期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净值、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信息。

国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国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战略部署,促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规范国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设立和管理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设立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坚持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四)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创造。

第五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具有设立基金的相关资质和条件;(二)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三)基金设立方案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预期;(四)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规模、投资策略、运作方式等;(二)基金设立方案经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内部审议通过;(三)基金设立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批;(四)监管部门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五)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按照批复要求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二)专业化管理,设立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四)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第八条基金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募集:按照基金设立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募集基金;(二)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三)基金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退出;(四)基金退出:按照基金设立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基金退出。

产业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风险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设立、运作、终止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

第三条基金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二)风险可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将基金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章风险识别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体系,对以下风险进行识别:(一)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风险等。

(二)信用风险:包括发行人违约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等。

(三)流动性风险:包括基金资产流动性不足、投资者赎回压力等。

(四)操作风险:包括信息系统故障、内部控制失效等。

(五)合规风险: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程度和潜在损失。

(一)市场风险评估:根据市场行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

(二)信用风险评估:根据发行人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三)流动性风险评估:根据基金资产配置、投资者结构、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

(四)操作风险评估:根据信息系统稳定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因素,对操作风险进行评估。

(五)合规风险评估: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规范等因素,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

第四章风险监控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体系,对基金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一)市场风险监控:定期对市场行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监控。

射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射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阳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射阳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射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射阳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射阳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坚持政策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三)坚持风险可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坚持公开透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募集第四条射阳产业投资基金由射阳县人民政府设立,基金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三)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专业管理团队;(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基金的募集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募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各类金融机构;(二)国有企业;(三)民营企业;(四)其他投资者。

第七条基金的募集规模应当根据投资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基金的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开募集,公平对待投资者;(二)如实披露基金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募集。

第三章投资与运作第九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传统产业;(三)现代服务业;(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第十条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团队负责,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二)注重长期价值投资;(三)发挥专业优势,提升投资效益;(四)关注投资项目的区域带动效应。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夹层投资;(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

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