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2020《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学习总结
篇一一、单选1.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A、9月1日B、5月29日C、10月27日2.职业病防治法于()正式实施。
A、2001年10日27日B、2002年5月1日C、2002年1月1日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A、分类管理、综合治理B、防治结合,综合治理C、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4.职业病指()。
A、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B、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C、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5、上汽通用五菱青岛分公司车身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A、噪声B、电焊烟尘C、噪声、电焊烟尘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A、劳动者B、用人单位C、地方政府7.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8.()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A、劳动者B、各级政府C、用人单位9.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
A、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世界卫生组织标准C、国际劳工组织标准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主要防护措施()。
A、防尘口罩B、防护耳塞C、防毒面具11.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
A、按国家标准统一设置B、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C、根据生产规模设置12.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合理,应当符合()。
A、效益原则B、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C、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13.职业病危害项目实行()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A、申报B、审批C、许可1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二甲苯的主要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最新)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五、六、七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 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 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
··· ···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 60万人,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 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 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 病例在2万人左右。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 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
❖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 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 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放射防护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 病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核心知识2020
《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核心知识2020年主题: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4月最后一周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作为工业类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尤其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了解《职业病防治法》、掌握职业病防治要点,对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自身职业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1.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
如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6.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
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
二、如何诊断职业病?1.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前言】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危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由于劳动条件、有害因素和职业活动等原因,引起的职工患上的不同于非职业病的疾病。
...【第十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十三条职业病防治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二)不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三)强行劳动或者使用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违法者依法有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第十九章:附则】第九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即行废止。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表格2. 职业病危害辨识报告范本3. 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职业病:由于劳动条件、有害因素和职业活动等原因引起的职工患上的不同于非职业病的疾病。
2. 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门。
【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职业病危害辨识工作难以准确把握。
解决办法:加强职业病危害辨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职业病防治部门的技术水平。
2. 困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检测。
解决办法:加强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
3. 困难: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17.11.04实施日期: 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201607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2020年职业病健康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45.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A)并及时通知用 人单位。 A 劳动者本人 B 病人家属 C 卫生行政部门 46.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A)承担。 A 用人单位 B 劳动者 C 社会保障部门 47.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A)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 不得 B 可以 C 经领导批准可以 48.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C)。 A 安排下岗,并给予一次性补贴 B 解除劳动合同 C 调离原岗位,并 妥善安置 49.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 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A)的规定执行。 A 工伤保险 B 社会救助基金 C 社会医疗保险 50.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B)提出赔偿要求。 A 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 用人单位 C 行业主管部门
C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证明 3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C)。 A 劳动者承担 B 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C 用人单位 承担 37.工会组织应当(B)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A 监督 B 督促并协助 C 协调 3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B)批准。 A 安全监管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9.劳动者可以在(C)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 病诊断。 A 用人单位所在地 B 本人户籍所在地 C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业者,以及其他从业者。
第三条国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促进从业场所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的基本要求是: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因素;设置明确的职业危害预防设施;健全职工健康监护制度;提供健康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鉴定机构。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推动发展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危害因素控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个人防护等合理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确保从业场所的健康与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职业危害物质的保密性和稳定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可能对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设备、工具及其他劳动装备,应当进行适当改造、翻新、更新,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其进行检验、更换,确保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有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预防职业病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的危害。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职业病的诊断服务。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建立职业病的治疗机构,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服务,保障其生命和健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病鉴定机构,及时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2020年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指(B )。
A.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B.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C.劳动者在日常活动中引起的疾病2.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受到侵犯应如何举报投诉?(A )A.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B.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C.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3.我国颁布实施的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是(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共有( A )。
A。
10大类115种B。
9大类99种C。
14种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 C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A.毒物B.工伤C.职业病危害6.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C )A.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B.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C.上岗前、在岗时代、离岗时和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7.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B )。
2020年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A.危险工作B.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C.任何工作8.用人单元不得安排(A )的劳动者处置其所禁忌的作业。
A.有职业禁忌B.健康C.患病9.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承担用于( A )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A.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B.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C.工作场合卫生检测、健康监护10.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C)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得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得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得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她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得疾病。
职业病得分类与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与社会监督得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得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得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得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得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得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得机理与发生规律得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得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处罚标准--2020版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或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停建、关闭
工程防护设施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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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删去第九条。
4、第六八条改为第六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改为第六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6、删去第八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7月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