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档案管理,确保户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户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户籍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户籍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安全保密:加强户籍档案的安全保护,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露。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户籍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便民服务:简化档案查询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户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户籍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原始材料;(二)户籍证明材料;(三)户籍管理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资料;(四)其他与户籍管理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户籍档案的收集要求:(一)及时收集:对涉及户籍管理的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真实准确: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三)完整齐全: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不得遗漏;(四)分类归档: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六条户籍档案的整理要求:(一)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名称、编号、页数、形成时间等信息;(二)编目著录:对档案进行编目著录,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三)分类存放: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四)装订成册:对装订成册的档案,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整齐美观。
第三章户籍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户籍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保险柜、温湿度控制器等;(二)防火防盗:加强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三)防虫防霉:定期检查档案,防止虫蛀、霉变;(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024年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____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____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____。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____年、____年、____年、____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员工档案和社保的管理制度
员工档案和社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的档案和社保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和社保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司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六条公司员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员工个人基本信息、聘用合同、相关证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薪酬福利、绩效评定、通讯地址、紧急联系人等。
第七条公司员工档案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管理规范,制定档案的保管、利用、检索、归档等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保密的原则,严格控制查阅权和复制权。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归档和移交制度,及时将离职员工的档案进行归档和移交。
第三章社保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社保缴费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社保信息登记和更新制度,及时将员工的社保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社保待遇申请和享受制度,协助员工办理相关社保待遇。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社保待遇异议申诉和处理制度,处理员工对社保待遇的异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员工关于档案和社保管理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和停职等。
社保中心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保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保中心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三)完整性与连续性原则;(四)安全性、保密性原则;(五)便捷性与效率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社保中心各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收集要求:按照档案类别、时间、内容等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三)收集方式:通过业务经办、文书传递、网络传输等途径进行。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用途等,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二)编目: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编目;(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及时归档,确保档案归档的及时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建立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分别存放;(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四)确保档案保管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前,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环保、合法的方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损失、泄露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9月20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属地原则]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部门协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企业职工社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确保社会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档案是企业和职工履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社会保险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记录、待遇领取等相关资料;(三)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变更、转移接续、终止等相关资料;(四)职工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仲裁、诉讼等相关资料;(五)其他与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社会保险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内容,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三)档案管理人员对审核通过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三)对档案进行装订、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二)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防止档案损坏、丢失;(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中心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
第三条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四)服务至上:以满足档案利用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保中心设立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
(三)负责档案信息的查询、提供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利用和查询工作。
(四)配合档案管理办公室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覆盖社保中心各项工作领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条理性。
(二)编目规范: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询。
(三)立卷规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整理成卷,确保档案的整洁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二)规范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范存放档案。
(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社保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社保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目标社保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将个人社保信息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及储存,并确保其安全可靠,以便为社保领域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档案管理职责2.1社保主管部门负责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2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档案的管理、整理和维护工作。
2.3各级社保机构负责协助社保档案管理中心做好档案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工作。
3.档案管理流程3.1社保档案的收集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社保档案的来料、接收、登记工作由社保机构的受理窗口或档案管理中心经办人员负责。
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需经过核实和复印,原件返还个人,复印件留存至个人档案中。
3.2档案的整理与归档社保档案管理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收集到的个人社保档案进行整理,先按照个人姓名的拼音顺序排列,再按照个人档案编号归纳分类。
档案中心将档案存放在密封标识明确的保险柜内,做到保密、防火、防水、防尘。
3.3档案的更新与存储社保档案管理中心及时更新个人社保信息,并按照制度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存档。
存档的档案需做好备份工作,并设置安全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3.4档案的查询与提取个人或个人代理人有查看个人社保档案的权利,需提供身份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查询手续。
档案管理中心根据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经过审核后,可以提供档案的查询与提取服务。
4.档案管理的准则4.1完整性原则社保档案管理要求档案的材料、信息和数据记录应完整无缺、齐全准确。
4.2可靠性原则社保档案管理要求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可信性和准确性,需要通过核实、复印等方式进行验证。
4.3安全性原则社保档案管理要求档案的安全防护,包括保险柜、防火系统、安全区域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不被破坏、丢失和泄漏。
企业社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社保档案管理,保障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结算、退保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2.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待遇发放等资料;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和参保人员之间往来的函件、协议、证明等;4.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的会议记录、文件汇编、总结报告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社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2.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四、档案管理要求1. 社会保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档文件应真实、完整、准确、规范;2.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整理,确保档案的完好;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5. 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防止丢失、损坏、泄密。
五、档案利用1. 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2.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秘密;3. 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携带出档案室。
六、档案销毁1. 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予以销毁;2. 销毁档案前,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3.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监销,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七、奖惩1. 对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成绩显著的档案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档案及社保管理制度
目录一、社保管理制度 (3)(一)社保管理的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社保释义 (3)(四)参保原则 (3)(五)参保项目 (4)(六)社会保险费用管理 (5)(七)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5)(八)各项保险费用待遇及措施 (6)(九)各项保险费用报销说明 (8)(十)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10)二、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11)(一)目的 (11)(二)适用范围 (11)(三)职责 (11)(四)归档范围 (11)(五)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11)(六)档案管理内容 (11)(七)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4)(八)档案的销毁 (16)(九)制定、修订、废除与颁布实施 (17)一、社保管理制度(一)公司员工社保管理的目的: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子公司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三)社保释义: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
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四)参保原则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将于当月增员保险,于15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
(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人社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部门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系统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收集范围:包括人事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工资福利、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2. 收集方式:通过日常业务工作收集、专项活动收集、集中收集等方式。
3. 收集要求: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1. 分类: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2. 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方便检索和管理。
3. 汇总:将相关档案进行汇总,形成完整的档案卷宗。
4. 立卷:按照档案卷宗的要求,将档案装订成册。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保管设施1. 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功能。
2. 保管设备: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第七条保管要求1. 档案入库前应当进行清点、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
2. 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号、卷宗顺序存放,不得随意摆放。
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 对易损、易腐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范围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查阅、复制档案。
第九条档案查阅1. 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2. 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档案;3. 查阅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带走档案。
人社局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社局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安全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2. 安全责任到人的原则;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4. 保密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三、档案安全管理的内容1. 档案实体安全管理(1)档案库房建设:档案库房应满足“八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水、防尘)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等设备。
(2)档案装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3)档案整理:严格按照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阅。
(4)档案出入库:档案出入库实行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环节。
2.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1)档案信息保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对涉密档案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2)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3)档案数据备份:定期对档案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安全。
(4)档案网络安全:加强档案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病毒、黑客等网络攻击,确保档案信息不被篡改、泄露。
四、档案安全管理责任1. 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3. 全体职工应遵守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五、档案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1. 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主管部门对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六、奖惩1. 对在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档案实体或信息丢失、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籍档案管理,确保户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户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户籍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户籍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二)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户籍档案管理水平;(三)安全保管:确保户籍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四)便捷利用:简化档案利用程序,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户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户籍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户籍登记、变更、迁移、注销等原始材料;(二)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三)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报表、统计资料等;(四)其他与户籍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户籍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规范: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排列;(三)装订规范: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袋、卷宗盒等装订材料,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归档及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将档案归档。
第三章户籍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户籍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存放: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二)防潮防霉:保持档案库房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潮、发霉;(三)防虫防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受到虫害、鼠害;(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档案保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户籍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申请: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二)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方式:根据档案内容,采用查阅、复制、摘抄等方式;(四)归档原样:查阅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四章户籍档案的销毁第八条户籍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鉴定程序: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价值;(二)审批程序:经鉴定后,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三)销毁记录:销毁档案时,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档案名称、数量、销毁日期等;(四)监督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安全。
档案户籍及社保管理方案
档案户籍及社保管理方案第一条为给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作业与生活环境,解决员工因户籍和档案问题而引起的困扰.规范人员调配与档案管理方面的作业行为,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人事调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将户籍.档案调入或调出公司集体户的所有行为,包括从市外调干.招调工.接收应届毕业生.市内调动.公司集体户转出等事宜。
第三条本准则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未尽事宜按政府有关法规办理。
调配原则及条件第四条人员的调配应建立在培养现有人员的基础之上,并尽可能地引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储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五条无论何种形式的人员调配,其基本前提是公司享有市计划局.人事局.劳动局签发的相应的调配指标。
如遇公司调配指标限制而造成供需矛盾时,由公司领导根据综合评审对拟调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调入人员在调入前.调入中或调入后如与原作业单位的任何纠纷均须由该员工自行解决或自行处理。
第七条新调配人员应在公司作业表现突出,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调干本科以上学历,干部身份;属人事调动非控制专业,从事岗位与专业对口;政治表现良好;档案材料完整且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调干考试并合格,或符合规则的免考条件;市人事局规则的其它条件。
招收合同式员工条件具有城镇商品粮户口;现实表现好,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内;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30周岁;在深圳作业届满一年;未婚;属紧缺.优先工种须高中以上学历;属控制工种须中专以上学历;本人所学或从事工种(专业)与招入拟安排的工种(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参加劳动局统一组织的招工考核合格,或符合规则的免考条件;市劳动局规则的其它条件。
从市外调工条件现实表现好,无犯罪记录;原来从事或所学工种(专业)与调拟安排的工种(专业)对口;属紧缺.优先工种须高中以上学历;属控制工种须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后参加作业1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参加作业3年以上,高中毕业后参加作业4年以上;中级技工年龄有超过35周岁,高级技工.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已婚员工,其配偶必须符合从市外调工基本条件和计划生育规则,随迁子女原则上为1名;办理单调时,原则上先调男方,后调女方;调入前在地级市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作业;工人档案齐全;参加劳动局统一组织的调工考核合格,或符合规则的免考条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赣人社字[2010]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二月一日- 1 -附件1: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 2 -每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应有足够面积的档案库房、技术用房、档案阅览室和档案陈列展览厅。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使其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霉、防尘、防光要求。
应根据档案管理和利用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社保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
关于社保、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一年内,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转正之后第二年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社保。
二、全体员工若在转正之后第二年仍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则公司将给予当地灵活就业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现金补贴。
三、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可选择将社保挂靠在本公司,但公司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其余费用均由自己承担。
四、兼职老师转全职老师或员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上述《条款一》中的办
法执行。
2.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满一年不满2年的,转正半年内,公司给予300
元/月现金补贴,转正半年之后公司统一给教师交社保。
3.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转正后公司直接给与缴
纳社保。
五、档案、户口的具体规定:
1、针对全体员工(包括全职老师),公司可以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员工办理档案、户口等的转移手续。
2、需要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的员工必须满足如下相关条件:
1)应届生:未婚
2)往届生:学历必须是本科(包括自考、函授、全日制)或是中级职
称以上;吴中区社保满6个月(补缴不算);未婚(户口所在地开单身证明);
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六、本办法至公布即日起执行。
艺术培训中心
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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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一年内,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转正之后第二年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社保。
二、全体员工若在转正之后第二年仍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则公司将给予当地灵活就业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现金补贴。
三、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可选择将社保挂靠在本公司,但公司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其余费用均由自己承担。
四、兼职老师转全职老师或员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上述《条款一》中的办
法执行。
2.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满一年不满2年的,转正半年内,公司给予300
元/月现金补贴,转正半年之后公司统一给教师交社保。
3.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转正后公司直接给与缴
纳社保。
五、档案、户口的具体规定:
1、针对全体员工(包括全职老师),公司可以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员工办理档案、户口等的转移手续。
2、需要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的员工必须满足如下相关条件:
1)应届生:未婚
2)往届生:学历必须是本科(包括自考、函授、全日制)或是中级职
称以上;吴中区社保满6个月(补缴不算);未婚(户口所在地开单身证明);
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六、本办法至公布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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