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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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符合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不平衡时,要充分考虑防范信贷风险和本行长远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营行是指各支行;管理行是指总部;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部和支行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和审贷委员会。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所分管信贷业务的审查;授信管理部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并负责对各类信贷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部负责对划总部管理的不良贷款和对已确权的抵债资产的盘活、重组、处置和管理;审贷委员会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八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信贷管理科、授信评审科和审贷小组。信贷管理科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调查,信贷业务的初审和审批后管理;授信评审科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复审、对信贷业务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审贷小组负责对支行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九条实行审贷委员会制度。支行审贷小组由支行授信评审科负责人、信贷
管理科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审贷小组组长,审贷小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不能办理或上报,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行长有一票否决权。
总部审贷委员会由本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及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贷会召集人,对审贷会未通过的信贷业务不得办理,行长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总部对支行、总部对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信贷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在内的有限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超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备案制度。支行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向总部有权审批人和相关部门备案,总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在信贷业务办理中,设立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岗、审查岗、审议审批岗等,各岗位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国家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客户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帐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认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经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排污许可证等;
(七)除自然人外,需有符合比例规定的资本金和规定的资产负债率;
(八)申请承兑业务,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可靠的承付资金来源;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税票;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信贷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是本行对客户实行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AA+、AA、A+、A、B、C 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xx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净资产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本行对其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年度内本行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集团额度授信是本行对集团客户进行客户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经办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实行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循环额度贷款是本行向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贷款是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