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证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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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长、三副、轮机长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 业技能考试者,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通过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可直接申请签发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 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完成 12 个月船上见习后,可申请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的录用、培训、任职、解职、专业技能考试以及证书 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信息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办法持有适当的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 性;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按照公司专业技能考试对应的船舶种 类、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发生变更,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考 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驳船驾长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发,应提交《船员服务簿》、《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外, 还应提交《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 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使用单位船舶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提高船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完好、人员素质高、经济效益好。

第二章船舶安全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合法的船舶国籍、船籍港、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第八条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船舶维护保养第九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

第十条船舶维护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保养、按需维修”的原则。

第十一条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维护保养记录应齐全、准确,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船舶环保第十三条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船舶环保达标。

第十四条船舶排放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海洋、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污染。

第五章船舶使用第十六条船舶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十七条船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舶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使用后,应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

第六章船舶人员管理第二十条船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船舶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船舶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船舶秩序。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船只管理制度范本

航运公司船只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船只管理,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及合作船舶。

第三条船只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1.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2. 日常检查由船长负责,定期检查由船舶检验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3. 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船员资质、船舶证书、船舶维护保养等方面。

第五条船舶证书管理1. 船舶证书必须齐全、有效,由船长负责保管。

2. 船舶证书到期前一个月,船长应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证。

3. 证书遗失或损坏,船长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船舶设备管理1. 船舶设备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 船长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船舶设备更新改造,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船员管理制度第七条船员招聘与培训1. 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船员具备相应资质。

2. 新聘船员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船员考核与晋升1. 船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工作态度、安全意识等。

2. 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船员福利与待遇1. 公司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2. 公司应关心船员生活,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船舶维护保养制度第十条船舶维护保养计划1. 船长应根据船舶状况,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2. 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保养项目、时间、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船舶维护保养实施1. 船长负责组织实施船舶维护保养计划。

2. 维护保养过程中,船长应确保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船舶调度与运行制度第十二条船舶调度1. 船舶调度由公司调度部门负责,根据航线、货物、天气等因素安排船舶任务。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证书等。

三、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办理、更换、保管、使用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 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更换和保管。

4. 船员:负责船舶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四、证书管理细则1. 船舶证书的申请与办理(1)船舶管理部门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类船舶证书。

(2)船舶证书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船舶证书的更换(1)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管理部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2)船舶证书损坏、遗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3. 船舶证书的保管(1)船舶证书原件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2)船舶证书复印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员自行保管,并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船舶证书的使用(1)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2)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妥善保管证书,避免证书损坏、遗失或被他人冒用。

5. 船舶证书的检查与监督(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的合规性,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证渔政执法船舶的合法身份和权益,确保船舶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2.任务: 2.1 登记船舶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龄、船舶所有人等; 2.2 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执法要求; 2.3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营运登记、税务登记等; 2.4 定期核查、更新船舶资料。

三、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 1.1 提交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向渔政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登记费用。

1.2 审核登记申请:渔政部门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并登记发证。

2.要求: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

2.2 渔政执法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伪造。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责任: 1.1 渔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1.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配合渔政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2.权利: 2.1 渔政部门: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在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申请登记,并获得渔政执法船舶证书。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 1.1 渔政部门: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定期核查,检查船舶资料的更新情况。

1.2 监督机构:对登记管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处罚: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注销登记。

船舶重要证书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重要证书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重要证书管理制度模板一、前言船舶重要证书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营和船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船舶重要证书的管理,提高证书管理水平,制定本船舶重要证书管理制度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旗下所有船舶的重要证书管理工作。

三、制度内容1.重要证书种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船舶应当配备一定种类的重要证书,具体种类如下:(1)船舶适航证书;(2)国际安全管理证书(ISM);(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ISPS);(5)船舶分类证书;(6)船舶检验证书;(7)污染防治证书;(8)劳工合同证书。

2.证书管理职责(1)船长是船舶重要证书的管理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重要证书的管理工作;(2)负责船舶重要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3)负责重要证书签发机构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要求签发证书。

3.证书核查和更新(1)船长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舶重要证书进行核查,确保其有效性;(2)船长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重要证书到期时间提前进行更新工作;(3)负责重要证书签发机构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船长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证书到期时间和更新事宜。

4.证书保管(1)船长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船舶重要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2)重要证书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安全保管箱内,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维护;(3)证书保管期间,应当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和更新时间,确保证书的使用有效性。

5.违规处理(1)对于未及时更新船舶重要证书和未妥善保管证书的船长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2)对于恶意篡改或者伪造船舶重要证书的船长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负责重要证书签发机构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签发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1)公司和船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2)公司应当对船舶重要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3)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建立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报告机制。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渔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船是渔业生产的基础工具。

为了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渔船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渔船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渔船行为、提高管理效能的体系,下面将通过组织管理、技术标准和监督执法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渔船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组织管理1.渔船登记制度渔船登记是记录和管理渔船信息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建立渔船登记制度来规范渔船的注册和信息管理。

渔船所有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将船只纳入登记制度,提供详细的船只信息,包括船名、船龄、船型等,以便进行准确的管理和监督。

2.船舶证书管理渔船需要获得相应的船舶证书,例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等。

建立船舶证书管理制度,要求渔船所有人按照规定时间对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状况符合要求,并及时办理相应证书,以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行。

3.船员管理制度渔船管理制度还需要对船员进行管理。

建立船员资格证书制度,要求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船相关资格证书,包括航海士证、船长证等。

另外,还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以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二、技术标准1.船舶建造与维护标准渔船管理制度应规定船舶建造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标准,包括船体结构强度、船舶设备配置、船舶材料选用等。

通过建立技术标准,可以规范渔船建造过程,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航行性能,减少事故风险。

2.航行安全标准渔船应按照航行安全标准进行航行。

航行安全标准包括航行区域的限制、船舶装备的检查和维护要求、航行时的警示信号等。

渔船管理制度应明确这些标准,确保渔船在航行过程中能够遵守安全规定,降低潜在的危险。

三、监督执法1.渔船巡航和检查渔船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渔船的巡航和检查力度。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巡航,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渔船按照规定进行渔业生产活动,并保护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2.处罚手段和制度渔船管理制度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手段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渔船和船员进行处罚。

中国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制度

中国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航运公司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环保地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运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航运公司所有注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船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SMS),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设立船舶安全委员会,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舶安全操作规程、船舶维护保养规程、船舶应急处理规程等。

第七条船舶操作规程应详细规定船舶日常操作、特殊操作、停泊作业、装卸作业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八条船舶维护保养规程应明确船舶各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船舶应急处理规程应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预案。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船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船舶和船员权益。

第十三条船员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章船舶维护保养第十四条船舶维护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

第十五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船舶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六条船舶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第十七条船舶维护保养应优先考虑船舶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船舶环保第十八条船舶应遵守国际和国内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船舶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垃圾处理装置等。

第二十条船舶应定期进行环保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船舶技术证书的管理

船舶技术证书的管理


份 , 生 意 处 于 淡 季 时 , 证 书 等 借 给其 它 船 舶 使 用 , 可 在 将 还 以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 一 给 海 事 部 门 当场 查 处 , 寻 找 种 种 万 但
借 口拖 延 时 间 , 后 通 知 对 方 将 证 书送 来 应 付 检查 。 然 上 面 提 到 的种 种 漏 洞 , 形 之 中 既 使 国 家 利 益 受 到 了 一 无
题 的原 因 主要 有 两 个方 面 :
的规 范 发 船 这 放 的科 学 管理 , 稳 定 水 上 运 输 秩 序 、 家 规 费 对 国
的征 收 都 有着 非 常重 要 的意 义 。
“ 船小证” 大 问题
所 谓 “ 船 小 证 ” 是 指 船 舶 的 实 际 吨 位 比 大 , 较 大 , 在 其 相 关 证 书 上 , 应 的核 定 吨位 却 比 但 相 较 小 , 时 甚 至 存 在 相 当 明显 的差 距 。 是 怎 么 有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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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技 术 证 书管 理 是海 事 工 作 的 一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主 要 包 括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舶 签 证 它 船
等密 切 有 关 , 然 每 一 吨 的 年 费 也 比较 多 , 此 当 因 吨位 上 的 细 小 差 异 ( 其 是 在 船 舶 分 级 临 界 吨 尤 位 时)都 会 使 船 舶 的 相 关 费 用 发 生 变化 。另 外 , , 船 舶 核 定 干舷 小 一 些 ,同样 一 个 航 次 便 可 装 运 更 多 的货 物 。船 户 为 了少 交 费用 , 运 货 物 , 多 自 然 会 从 这 方 面去 动 脑 筋 和 出 歪 招 ,造 成 这 个 问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 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六章 公司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并及时对 船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三)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四)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五)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考前培训;
(七)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考试,拟在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完成公司 组织的与其船舶种类、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考试;
(八)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章 申请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驾驶员和驾长 第十条 申请三副和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 120 课时的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或驾长资格考试应具有以下水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副资格考试者,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 24 个月;如完成中专及 以上学历教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 12 个月;完成港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教 育者,可直接申请考试;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免于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可直接申请换 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经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技能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证书持有人或其所在公司应向海事 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签注。逾期申请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重新申请参加并通过资格考 试。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 FU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船舶证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船舶的证书的管理。

3 职责3.1 公司职能部门3.1.1 机务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3.1.2 ISM办公室负责DOC和SMC证书的管理;3.1.3 船东负责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各种船舶保险证书的申领;3.1.4 机务部负责办理除上述证书以外的其他所有证书。

3.2 船舶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

船长应对船舶证书的检验工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4 船舶证书名称4.1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4.1.1 船级社所属4.1.1.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1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2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附页).3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4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需要时)4.1.1.2 装载手册及批准书。

4.1.1.3 免除证书(如有)4.1.2 船级社做出或认可的:.1 船用设备制造厂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2 二氧化碳灭火装置检验证明.3 气胀式救生筏检验证明.4 船舶修造厂检测记录、技术报告4.1.3 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2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 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4 船舶安全检查簿.5 货物系固手册.6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5 实施步骤5.1 购入二手船.1接船船东代表负责,船长和轮机长协同,按交接协议规定的检查项目查验交接后,由船东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2 机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审定的换船级工作,指定分管机务主管上船落实安排检验、检测和修理(需要时)工作;负责将船级社签发的证书、检验报告副本送船并在公司留有副本存档;.3 由船东负责按公司审定的船名向船旗国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无线电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营运证等相关证书;.4 ISM办公室负责落实船舶DOC副本、SMC和ISSC证书的审核和获取工作。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限制: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
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个方
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四、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船公司 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种船舶登记类
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 、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有权 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 、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
记和注销登记。
3 、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临时 登记。
4、根据船舶登记条件的宽严可分成三类船舶登记制
度: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
度。 严格登记制度是指一国船舶登记机关对授予船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二是企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 1 )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
记国对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
舶也可登记。 ( 2 )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
又无能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 3 )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 员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
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有关船舶登记的重要概念和规定 1 )船旗: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是船舶所属国籍
的标志。船舶在哪一国登记,就有权悬挂哪国的国旗。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船舶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经济地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船长、船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舶档案,包括船舶技术参数、船舶证书、船舶运行记录等。

第六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七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制定船舶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船舶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调配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制定船员培训计划,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员考核制度,确保船员具备完成任务的素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制定成本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章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船舶适航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适航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适航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摘要:一、船舶适航证书简介1.定义与作用2.颁发机构与有效期二、船舶检验证书简介1.定义与作用2.颁发机构与有效期三、两者的区别与联系1.区别a.发放依据b.涵盖内容c.有效期2.联系四、我国船舶证书管理制度1.法规依据2.管理部门与职责五、如何办理船舶证书1.办理流程2.办理材料3.注意事项六、船舶证书的重要性1.确保船舶安全2.维护船舶权益3.符合国际公约与法规要求正文:一、船舶适航证书简介1.定义与作用船舶适航证书是指船舶在符合国家法规、国际公约及船舶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过船舶检验,证明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证书。

船舶适航证书是船舶合法航行、运输货物和载运旅客的必备文件。

2.颁发机构与有效期船舶适航证书由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应重新进行检验,换取新的适航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简介1.定义与作用船舶检验证书是对船舶实施检验后,证明船舶符合国家法规、国际公约及船舶技术规范要求的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材料、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验。

2.颁发机构与有效期船舶检验证书由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有效期与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一致。

三、两者的区别与联系1.区别a.发放依据:船舶适航证书是根据船舶技术规范、国家法规和国际公约发放;船舶检验证书是根据船舶检验结果发放。

b.涵盖内容:船舶适航证书主要关注船舶整体的安全性能;船舶检验证书涉及船舶各方面的具体检验结果。

c.有效期:两者有效期一致,均为五年。

2.联系船舶适航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共同保障船舶的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法规和国际公约要求。

船舶检验证书为船舶适航证书的发放提供依据。

四、我国船舶证书管理制度1.法规依据我国船舶证书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管理部门与职责我国船舶证书的管理部门为国家海事局,负责船舶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

云鼎16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云鼎16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云鼎16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摘要:1.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重要性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申请与审核流程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内容与要求4.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发展与现状5.提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可行措施正文:船舶作为我国海上运输的重要载体,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我国实施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制度。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重要性、申请与审核流程、内容与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发展与现状,以及如何提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可行措施。

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重要性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它表明船舶及其管理公司已遵循国际船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持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在国际间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我国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申请与审核流程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申请主体为船舶管理公司,申请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船舶管理公司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2.船舶管理公司向我国海事局提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资料。

3.海事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间需定期接受审核。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内容与要求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2.船舶信息:包括船名、船籍、船东等信息。

3.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组织结构、程序和措施等。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和审核周期。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要求如下:1.船舶管理公司需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船舶管理公司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3.船舶管理公司需按照国际船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发展与现状近年来,我国船舶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发放数量逐年上升。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发放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登轮证管理制度

登轮证管理制度

登轮证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意义海上劳作是一个危险且特殊的工作环境,需要配备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认证的水手团队。

而登轮证作为水手工作的准入证明和身份证明,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有效管理和监督登轮证的发放和使用,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个人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的登轮证管理制度是航运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登轮证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制定登轮证的发放标准登轮证是船员适用于与船舶相关的工作的重要凭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够获得。

制定登轮证的发放标准,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1)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船员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符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2)健康状况。

船员必须身体健康,符合相关的健康条件才能够获得登船证。

(3)行为记录。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船员不应该获得登轮证。

(4)其他因素。

还应考虑到船员的国籍、年龄等因素。

2.登轮证的申请和审核流程船员想要获得登轮证,必须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的审核流程。

申请登轮证的船员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业技能证书等。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登轮证。

3.登轮证的使用范围和期限登轮证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包括可以登船的船只类型、工作职责等。

登轮证应当设定有效期限,过期的登轮证不得使用。

4.登轮证的管理和监督登轮证是船员的重要身份证明,必须严格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轮证的档案,并做好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

管理人员应当对登轮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有效。

5.登轮证的挂失和补办船员的登轮证如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

挂失登轮证不得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补办手续。

6.登轮证的废止和注销船员的登轮证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废止和注销:(1)持有登轮证的船员不再从事与船舶相关的工作。

(2)持有登轮证的船员有严重违规行为。

(3)持有登轮证的船员身体健康状况严重下滑,不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7.登轮证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登轮证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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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证书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须知。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泗阳县江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及海务科、机务科。

3职责
3.1公司主管部室
办公室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

3.2 船舶
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

船长应对船舶证书的检验工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4船舶证书名称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实施步骤
5.1新船
办公室主任根据海事主管机关规定办理。

5.2购买二手船
5.2.1 参加新购船舶交接工作的接船代表负责按公司审定的船名向所购船
的船籍主管机构申请、领取临时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并协同接船船长与交船船长交接船舶证书。

5.2.2 接船代表负责,船长和轮机长协同,按交接协议的规定检查项目查验。

5.2.3 船到达目的港后,机务科负责安排修理及检验工作。

5.3 营运船舶的证书管理
5.3.1 证书的年度、期间、定期(换证)检验:
.1 在航船舶由船长负责,依照检验规程,由公司统一安排申请检验。

船舶各部门事先对有关设备做好检修工作,积极配合验船师做好检验
船舶证书管理制度
工作。

.2 船长务必掌握好本轮各类证书、报告、相关文件的有效期,应保证在外港回宿迁时有效。

5.3.2 在外籍港发生证书失效,船长须提前六天报告,申请派验船师登轮检验
签发新证书。

5.3.3 临时检验
5.3.3.1 在航船舶到港口临时申请修理,且工程涉及船舶安全的,须向船检申请
临时检验,由机务科或委托修理厂负责向船检申报工程并申请该项目检
验。

工程验收后,船长接受检验报告时要仔细查阅,若有遗留问题,则
要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向机务科长汇报。

5.3.3.2 船舶平时应按计划做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
态,避免在年度、中间、特检及其它临时检验中出现遗留问题。

若检验
报告中出现遗留问题,则一定要按报告中规定的日期处理好并及时申请
船检检验,消除遗留问题,否则将作停航处理。

5.3.3.3 发生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
.1 由机务科长负责安排修理、检验,或经公司安排由船长全权负责
修理、检验。

.2 保险公司委托的保赔检验,船长应礼貌接待其验船师,配合检验。

5.3.4 停航、进厂修理
.1 由机务科长负责安排修理工程和检验。

.2 机务科长在安排船舶进厂计划修理时,原则上是结合特检或中间/年度检验,且让各证书的签发日期及有效期尽量统一。

.3 厂修部分的修理工程项目,由厂方向验船师提交检验;船员自修项目由船方向验船师提交检验。

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有效期临近时,由船长向SMS办申报,SMS
办主任负责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并负责将新证书送或寄船长收。

船舶证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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