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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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课件(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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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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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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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许可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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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七条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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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 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 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 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 ➢ 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优业 ➢ 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 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 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 码。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 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 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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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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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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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有高低之分,法律的 效力最高,所有法规和规章都要服从法律,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果抵制 了,自然失去法律效力。
二、药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适用 (一) 合格药品的相关要素
一是药品质量内在要素的规定
如《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 药品标准”。
但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在非常注重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拥有市场声誉和消费者,进而完成企业的利益目标。 药品生产行业特点和职业特殊性,决定了药品生产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因此一定要严格保障药品行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坚决杜绝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事件的发生,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重,自觉维护
药品生产职业的崇高荣誉,做到奉公守法、坚持原则,这直接关系到社会职业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各项方针 的贯彻。 案发后,上海药监局依法吊销了华联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 二、药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适用 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按国务院的精神制定方案。 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 〕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因而,严格执行GMP是受权人和从药人员应履行的道德责任,完善道德责任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创新道德责任 制度是药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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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全国30省市不同,北京食品协调职能 职业道德行为任何职业者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它特别强调的是职业者在工作岗位上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是职业者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最新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与药完物成 临时床间试何,验参质加量阶临管床理段试规验范有单位等权。 随时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
(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利。
7.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5)不良事件在给药后再现
试验过程中可能对受试者有些不方便或不舒服; 中止标准:一般由药检部门提出,在药物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申办者资金缺乏时提出。 (2)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仿制 (九)实验资料的保存 (2)不良事件与该药的已知不良反应有关 (1)不良事件出现的时间与用药时间吻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四)盲法设计
1.
括(等1)效随和机优的效目。的1是.使根两组均据衡,药排除物偏移。的功能主治,剂型,试验期等,采
(七)不同数据集的定义
用单,双盲法。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程序
S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
(2)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仿制
(1)单盲:只有研究者了解分组情况,研究对 中止标准:一般由药检部门提出,在药物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申办者资金缺乏时提出。
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一般 应5人以上,单数,须有女士参加。 (三)召开伦理委员会时,申办者需向伦理委员会 提交以下材料:
1.S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 2.临床前药检报告 3.知情同意书 4.试验方案 5.CRF表 6.参加试验的研究者名单 伦理委员会所有会议及决议应有书面记录,记录 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 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优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
GCP的概念
(一)GCP( Good Clinical Practice): 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二)GCP的目的: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 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并保障其安全。 (三)我国于1999年9月1日颁布《药品临床试验 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再次修订《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要求

药品管理法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要求
● 药品在任何环节由于监管不当都可能会引起药物有 ●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③其他还包括后遗效应、变态反应、停药反应和特异质反应。
效成分含量的改变,不管是含量增加或者降低,都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2. 质量管理和质管部的重要性
质管部的作用
●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在整个药品管理体系中 的位置后,为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GSP 的规定,就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 GSP的各项规定贯彻执行,从而保证药品在 经营环节中的安全有效。可以说,药品零售 企业是药品质量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卡,因为 患者在药店买到药品后就会直接使用并产生 相应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等。
(《药品管理法》第1条)
1. 药品
1.2 不良反应
● 凡是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患者带来不适或痛苦的 反应统称为药物不良反应,包括:
①副作用:在常规、治疗剂量下发生的,比如使用感 冒药后引起的嗜睡、头昏。
②毒性反应:在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其他毒性 成分引起的较严重的反应,比如著名的沙利度胺所 致的畸形胎事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6条)
实(施《企 药业品计经算营机质管量理管信理度息规系范水统》第平151,条)或者本来安全的药品会超过安全浓度底线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5条)
●《药品管理法》立法的最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安全的药不一定有效、有效的药也不一定安全,并且安全应该比 有效更重要。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证》;
有可能使最低有效浓度和最低中毒浓度发生变化,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32条)
● 综上所述,对药品零售企业而言,防止假劣药的产生体现在每个环节,从向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厂家购进开始到在库房的储存、向

优选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试题库题库大全及答案【精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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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试题库题库大全及答案【精选题】第1部分单选题(50题)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申请备案的,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A: 3B: 5C: 10D: 7答案:D2.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A: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管理B: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D: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答案:C3.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下列哪种物质、()A: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B: 药品C: 食品防腐剂D: 天然食用色素答案:B4.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B: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C: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答案:A5.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制定A: 错误B: NoneC: NoneD: 正确答案:A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A: 第一责任B: 主体责任C: 社会责任D: 民事责任答案:C7.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 每两年B: 三年D每五年C: NoneD: 每年答案:D8.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题及答案优选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题及答案优选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题及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测试卷部门姓名得分一、填空:(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相符。

3.药品批发企业应根据所经营的药品的储存条件,设置不同温、湿度仓库,其中冷库为(2~ 10℃),阴凉库为(不高于20℃),常温库为(0~30℃)。

各库房湿度相对保持在(45%~75%)之间。

4.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5.仓库应划分为(待验区)、(退货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合格品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区),以上各区均应设有明显的标专志。

二、选择题。

(1-5为单选,6-10为多选。

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1、药品批发企业质量验收的要求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B.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出验收记录;C.验收首营品种只进行票据核对;D.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2、药品批发企业应在仓库设置的验收养护室,其要求是( A )A.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B.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酸度仪;C.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放大镜;D.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3、药品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其黄色区为(C)A.合格品区、零货称取区;B.待发药品区、待验药品区;C.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D.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4、药品批发企业库房内温湿度的监测要求是( A )A.每天上午、下午定时记录一次;B.应每日随时记录一次;C.隔日上下午各一次;D.隔日随时记录一次;5、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A )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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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十年文革”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
1949~1983
•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药品管理 立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 1978年,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了《药政管理 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但由于《药政 管理条例(试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内 容简单,几乎全是义务性规定,再加上法制建设 不健全,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颁布, 规范了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强制要求药品 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不合理的商品名和商标 的使用;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 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颁布,规定 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 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 品;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 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 销售处方药。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页 宏观药事管 理组织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优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为某一种商品专门 制定一部法律的现象并不多见。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十分重视药品管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文件。早在1950年,经政 务院批准,卫生部就制定公布了我国药品管理的 第一个行政法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和商业部联合颁布了 《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关于药 品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规章。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着重加强 了真实性核查,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 现场检查的要求;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 “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调整了 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 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第三章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 一、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 二、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范 • 三、药品研制及注册管理法律规范 • 四、药品生产领域管理法律规范 • 五、药品流通领域管理法律规范 • 六、药品使用领域管理法律规范 • 七、执业药师管理法律规范 • 八、其他药品管理法律规范 • 九、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
(1984~1997)
• 经过多次修改,1984年4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 会议讨论,同意将药政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
(1984~1997)
• 1984年9月20日,是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史上值得 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沈鸿在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 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 (修改稿)两点修改意见的说明》,指出“有些 委员提出,《药政法》的名称不够确切,因此, 建议改为《药品管理法》。”同日,《药品管理 法》经审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 经过7次重大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终于诞生了。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 (1984~1997)
• 1980年,在全国药政处长、药检所长工作会议 上,与会人员反映,一些地方乱售伪劣药品现象 比较突出。对此,国务院在批转卫生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关 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中, 明确要求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药政 管理条例(试行)》为基础,拟订“药政法”, 使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标准和外贸进 出口等方面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就这样, 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的起草工作在这一年的 12月16日拉开了序幕。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药品管理
国 药
药品包装的管理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药品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一、总则(1~6条)
立法宗旨:(法第一条) • 加强药品监管 •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
体健康-药品管理法的核心和根本目的 • 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1998年以后
• 法的形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启动了《药品管
理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当今社会条件下药品 监管的客观要求,为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1998年以后
• 截至目前,国务院共颁布了17部与药品相关的行 政法规。
•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 44个部门规章。特别是2006年以来,针对整顿和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中出现的情况、新问题,国家 药品监管部门改进立法方式,立法质量得到不断 提升。
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 (1998年以后)
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飞速发展,1984年颁布的《药 品管理法》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点与不足,如法律责 任规定的粗疏、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协调等。再加上 1998年国家药品监管局的成立,整个药品管理体制开 始发生深刻变革。于是,国家药品监管局在1998年 10月启动了《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 作。不到3年时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 年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管 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统一了对新开办企业和药品的 审批,规定了实行药品认证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内容。
适用范围: (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展药品的方针: (法第三、四条)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国家保护野生药 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研究、开发 新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法第五、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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