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出口之解密日本健康食品市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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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出口之解密日本健康食品市场策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比较注重卫生保健的国家。在日本,健康食品(即“保健食品”)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喜爱,日本政府认为健康食品销售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巨额支出。因此,日本健康食品市场得到了较多的支持,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不过近年来,日本针对健康食品产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该市场的监管,使得健康食品市场的热度大减。2007年4月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要求从事健康食品制造的10所规模较大的企业于90日内修改所销售的健康食品名称。此外,还裁减了关于健康产品信息的电视节目,而这类节目对健康食品市场的发展和热点产品的出现一直有着推波助澜作用。这些政策对日本健康食品市场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间接冲击了日本对健康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口。2008年以来,全球性经济危机对支出性消费的抑制,使得日本健康食品市场更加萎缩。

为帮助我国保健品企业深入了解日本市场,促进我国保健品产业国际化,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业内专家编写的《出口保健品质量安全手册》,对日本健康食品相关法规及

市场准入要求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剖析。

两类健康食品管理重点

在日本,食品大类里包括健康食品这一概念。从广义上说,健康食品是以满足“对健康有益”的诉求而销售的食品的总称,其中绝大部分是以具有保健功能的动、植物提取物为原料制成的特殊剂型食品,产品形态有片剂、胶囊、颗粒剂、粉末、口服液、饮料。

2001年4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并实施了有关健康食品的新标示法规——“保健机

能食品制度”(或称“保健功能食品制度”)。

保健机能食品制度规定,只有满足国家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的健康食品才能称为“保健机能食品”。除了“保健机能食品”,其他健康食品不得使用容易与“保健机能食品”相混淆的名称、营养机能成分,并禁止出现可以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的字样。

该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将保健机能食品定位于一般食品和医药品之间的地位,并规定可以标示健康声称的食品有两类,即特定保健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这两种产品是包含于健康食品中的较细分类,同时也是日本健康食品体系监管的主要对象。

营养机能食品,是指以补充特定营养成分为目的,并根据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标准对该营养成分的机能进行标注的食品。其中营养成分的种类及含量必须符合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标准,该类食品只需向厚生劳动省备案,而不需要申请许可及事先申报,政府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监督管理。

此外,没有经过机能标示认定的成分,以及能够达到特定保健目的的内容是禁止在营养机能食品标示中出现的,如“有利于改善胃肠道功能”等特定保健目的的标示,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是医药品,诸如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有明显作用的术语严禁使用。

特定保健食品(国际流行称为“FOSHU”)是指在饮食生活中,以特定保健为目的的食品。这些产品需要接受关于生理机能和特定保健功能方面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审查,并且有效性标识应得到厚生劳动省的许可或承认。产品可以标示对机体的调节作用,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必须用于健康保护;必须基于营养要求,对健康有益;该食品以及食品成分必须安全;食品必须可作为日常饮食的一部分;FOSHU产品原要求须是普通食品形态,2001年许可使用片剂、胶囊

剂型。

在日本,负责特定保健食品的机构是特殊用途健康食品部,建立于1991年,受政府控制。截至2009年3月,该机构共批准FOSHU产品845个。而市场上没有获得批准的功能性食品与获批准的产品比例为9:1。只要产品具有健康功能,日本政府就允许销售。

除了政府颁布正式法规以支持“保健机能食品”,日本的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也一直在积极地推动国内保健机能食品产业的发展。例如,日本健康营养食品协会制定了健康食品的规格标准,从1986年就开始设定“认定标志”,1990年开始要求在标签中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经营企业以法人资格申请入会,经审核其产品符合协会制定的标准后,可以标示该协会的

认定标志。

三大法规过程约束

为保证安全高质,日本在原料采购、制造、包装、标识、广告、流通、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制定了相关法规进行约束。其中涉及健康食品的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JAS法和健康促进法。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是日本食品领域的重要法规。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饮食引起的卫生危害,保护国民的身体健康。此法律中的“食品”是指药事法中规定的药品及医药部外品以外的所有饮食,包含健康食品。不仅包括经口摄入的饮食,还包括饮食器具、容器包装和洗

洁精、婴幼儿可能放入口中的玩具等。

JAS法 JAS法即“农林物资规格及品质标识的规范化法”,规定了JAS规格(日本农林规格)和食品标识(品质标识标准)两项内容。JAS法的适用对象是:除了酒类及药事法中规定的药品、化妆品之外的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所有饮料和食品。

健康促进法主要规定营养标识标准、特别用途食品和对虚假/夸大标识的禁止3方面内容。

营养标识标准规定了营养成分等相关标识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营养机能食品的标识等内容。具体来说,在对食品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高蛋白质、低热量、低糖等营养成分或热量进行相关标识时,商家有义务对主要营养成分及营养成分的含量进行标识,并且还应规定该类食品可

能含有的营养成分的含量标准。

特别用途食品是指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标有婴幼儿、孕产妇、病人等特殊对象专用标识并进行贩卖的食品。目前,保健机能食品已被定位为特别用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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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日本对特定保健食品进行了制度修正,对未达到之前的审查中所需的科学水平但确认有一定的功效的食品专门设立了一个新的制度——有条件的特定保健食品制度,对其进行有条件的许可;设立特定保健食品(规格标准型)制度,对特定保健品中许可件数很多的食品或有一定科学依据的急需食品,重新设立了一个规格标准,使审查过程更快速。

“特定保健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在健康增进法和食品卫生法两个法律中均作了相同的规定,而在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中,则将其统称成“保健机能食品”。

此外,2003年8月,健康促进法进行了部分修正,对食品的销售过程中,在健康的保持增进效果方面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的标识进行禁止。

日本健康食品继续缓行

日本从战后到1991年,保健品自由发展,管理缺乏规范,在此期间主要由民间团体“财团法人、日本健康食品协会”作为政府外的行业自主管理体系,制定健康食品标准,办理许可手

续。

1991年,日本修改通过了《营养改善法》(现改称为《健康促进法》),在特定营养食品中的第二大类第四小类中,将功能性食品正式定名为“特定保健用食品”。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卫新第72号文件”将特定保健用食品定义为“凡符合特殊标志说明属于特殊用途的食品,在饮食生活中为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而摄取本品,并有望达到一定保健目的的食品”。

通过实施营养改善法细则,日本将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的审批要经过从申请者、保健所、都道府县或政令市或特别区,最后到厚生省并委托特定保健用食品委员会和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讨论的程序。日本民众对于保健产品较为熟悉,这也使得一定阶段内特定保健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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