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必考考点解读
司法考试复习:物权法考点精析(1)

司法考试复习:物权法考点精析(1)抵押的财产范围 c.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旧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毁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患病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削减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供应担保。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抵押权有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1.概念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肯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附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肯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殊规定(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对抗挨次在后的抵押权人。
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
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
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
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
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
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第3页/共26页
【答案】D
【解析】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
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
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
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 甲 出 售 房 屋 应 当 征 得 乙 的 同 意
第9页/共26页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错误。甲出售房
同成立在先的乙,此时丁已经受领交付,C错误。如前所示,合同均未有效,故D错误。
第12页/共26页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 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 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法律考试物权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物权法题型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等方面。
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和答题技巧,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结合具体题目,介绍一些物权法题型的答题技巧,并举一反三,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
一、所有权问题物权法中,所有权是一个基本概念,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归属。
在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与所有权相关的题目。
例如:题目:小明在父亲的房子里住了很多年,他是否可以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由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可以通过继承、购买等方式获得。
在这个题目中,小明住在父亲的房子里,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除非他通过法定继承或者购买等方式获得了所有权。
答题技巧:对于这类题目,关键是要理解所有权的获得方式。
在回答题目时,要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所有权的取得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取得所有权的条件。
二、担保物权问题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常常与借款、抵押等有关。
在考试中,也会出现与担保物权相关的题目。
例如:题目:小红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这种担保物权的形式是什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财产作为担保物品,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方式称为担保物权。
在这个题目中,小红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归还,这种担保物权的形式是抵押权。
答题技巧:对于这类题目,需要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在回答题目时,要注意区分各种担保物权的形式,如抵押权、质权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所涉及的担保物权。
三、物权保护问题在物权法中,保护物权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旨在保障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在考试中,也会出现与物权保护相关的题目。
例如:题目:小明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后来发现该车是盗窃来的,他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购买的物品,应当保护购买人的所有权。
《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物权法必考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1.理论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称为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不得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强⾏性规定,是⽤来限制当事⼈的法律⾏为的。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2)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2.出题⾓度: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例题: 张某向银⾏借款50万元,双⽅协商⼀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
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协商⼀致:由李某以⼀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1)张某与银⾏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
我国对“不动产质”并⽆规定,双⽅当事⼈创设了⼀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
也就是说,双⽅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效。
银⾏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
(2)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发⽣效⼒,所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
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了创设。
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
物权法必考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变动原因 1.理论解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原则。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为当事⼈在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产权变动事项。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为标的物的占有。
(2)公信原则。
指公⽰所产⽣的物权发⽣、变动的可信赖性。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变动经公⽰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没有物权,善意受让⼈基于对公⽰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变动原因:(1)物权的取得: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法律⾏为。
法律⾏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添附、继承、先占等也导致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等)和继受取得(包括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物权法》考点精析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整理)司法考试《物权法》高分必读

《物权法》必考考点解读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考点精析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详解(4)

地役权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形式订⽴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
当事⼈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理论分析 地役权是以他⼈⼟地供⾃⼰⼟地便利⽽使⽤的权利。
(⼀)设⽴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形式订⽴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登记效⼒:当事⼈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地所有权⼈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权时,该⼟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权⼈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 1、地役权⾃地役权合同⽣效时设⽴。
2、⼟地上已设⽴⼟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益物权⼈同意,⼟地所有权⼈不得设⽴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具有约束⼒。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甲购买了⼀套临河三层⾼档别墅,为了能够保证欣赏到远处的风景,与相邻⼟地的使⽤权⼈张⼄约定:张⼄保证该块⼟地上不会修建⾼于三层的建筑,作为补偿,李甲每年向张⼄⽀付5000元。
双⽅签订了书⾯协议,李甲如约给付了当年的款项。
半年后,张⼄因⼯作调动,将⾃有房屋和该块⼟地使⽤权出售给王丙,因怕影响出售价格故并未告知其与李甲的协议。
司法考试: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

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一概念方面第一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三部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所有权。
第二正确理解直接支配的概念。
虽然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这是就权限的区分;同时也要注意支配不仅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第三支配的客体方面,必须为特定物,而且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四权利人享受的物权的利益。
此处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此处利益与平时所理解的利益略有不同。
第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得物权并存。
二效力方面第一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的。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所以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此处要特别注意限制物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第二同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对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体,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也要注意学理上称为的“买卖不破除租赁”条文。
第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别的方式为之。
一般包括自己请求和诉讼请求两种途径。
第四区分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产生的前提不同。
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则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以物权受到侵害之后为前提的。
三变动方面1物权取得(1)公信原则:一般来说,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
但是作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只是不能把原物收回。
(2)原因:非民事行为原因之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原因: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同时需要注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不能随便抛弃。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新考点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新考点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司法考试解读:这一条是对“用益物权”的解释。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有点故弄玄虚,其实就是现实中常见的承包租赁。
如果望文生义,“用益物权”就是“利用有益之物的权利”,但是这里的“益”不当“有益”讲,而是“收益”的意思。
“用益物权”就是“使用他人之物取得收益的权利”,是个倒装句。
明明是中国人立法,为何要采用这么个别扭的句子呢?无非是为了表现立法者学问大,用的词你们不懂。
但是反过来,也可以说立法者太弱智,连一个能让大家明白的话都不会说,或者是太狡猾,故弄玄虚糊弄人。
本法是民事法律,第二条已经明确了适用范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动产和不动产的承包租赁而发生的民事关系,权利和义务应当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如果由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明确限制的条件。
按本条规定,用益物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就是当事人之间不能有自主协商的余地,现实中恐怕难以办到;本条只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没有义务,没有限制条件,这也不合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司法考试解读: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一是国家,二是集体,与“单位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单位不一定是法人,个人不一定是公民。
单位和个人凭什么可以取得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是“可以通过承包或者租赁”,而是“依法可以”,那么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就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岂不是超出了本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解读:国家不是民事主体,国家的行为不应由民事法律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应当实行全面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而不仅是有偿使用。
物权法司考之重点word版

物权法司考之重点第七章物权概述★高频考点1.物的分类2.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定主义3.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4.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5.观念交付★命题特点物的分类、物权请求权及优先效力过往命题偏重于理论。
近五年和物权变动相关的考题(客观题)的分值达到了28分。
就试题特点而言,本专题试题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极强,围绕物权变动可以考查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的规则、物权变动的后果、物权变动发生后所产生的相应的请求权以及相应民法规范中的细节问题等。
但核心离不开“公示公信原则”。
★重要知识点一、物的分类(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区分标准:(1)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1)若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约定除外;(2)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例: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
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
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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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必考考点解读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围,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容,由法律规定。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申请异议登记(1)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1)适用围: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动产交付方式二、动产交付1、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3 善意取得一、理论精炼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
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考点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理论精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围:1、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5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理论精炼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是无因管理的债权人。
隐藏物的归属于其所有人考点6 地役权一、理论精炼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继;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就分割后的各地块存继。
考点七7 抵押的财产围一、理论精炼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不得为抵押的标的。
以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考点串联——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6、交通运输工具;7、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