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业务注意问题和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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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业务注意问题和法律风险提示
票据质押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规定,目前可以用于质押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本票。
汇票质押业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票据质押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
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二、票据质押应当合法有效,主要注意:
(一)质押的票据符合下面合法性条件。
1.1 无效票据、被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票据、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由于票据权利不能实现,不能票据质押。
1.2不能质押的情况(不能依法背书):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票据上记载有“委托付款”字样的票据。
(3)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
(4)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
(二)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应当有以下内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期限;质押票据的号码、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质押担保的范围,票据交付的时间以及方式等条款。
若票据的付款期限先于债务履行期限的,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票据权利的实现方式,所实现的票据权利是否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等。
(三)出质人要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并签章
(四)质押时必须交付票据
(五)已经质押的票据不能再背书转让或者背书质押
(六)公示催告的票据不能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