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业务注意问题和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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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分析

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分析

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分析中国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流通和流动性管理的职责。

而票据业务作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将从票据业务的概念、风险分类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票据业务的概念。

票据业务是指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通过开具、承兑、贴现等各种手段发行和处理各类票据,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支付需求。

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因此,票据业务的风险主要涉及到票据背书、承兑、贴现等环节。

首先,信用风险是指在票据业务中,企业或个人无力或不愿意按约定兑付票据的风险。

这可能涉及到开票人的信用状况、票据的真实性、承兑行的信誉等方面。

为了防范信用风险,银行需要加强对开票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建立严格的客户准入机制,确保开票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此外,银行还可以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即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开票人身上,以减少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最后,操作风险是指在票据业务中,由于员工的疏忽、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为了防范操作风险,银行可以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同时,银行还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业务审核、风险评估、内部管理等方面,确保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调查和评估、建立稳定的资金融通机制、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票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银监会46号文:票据业务12项问题及监管红线,规范市场

银监会46号文:票据业务12项问题及监管红线,规范市场

银监会46号文:票据业务12项问题及监管红线,规范市场监管君评:在一些列票据问题被媒体曝光之后,银监会也在不断强化监管,细化管理措施,在最终其他长效机制(如电票强制推广)出来之前,通过细化工作内容,详细列举具体票据不规范问题,加强监管。

最后感叹,监管也不容易。

1承兑业务—授信管理不尽职授信管理不尽职,存在如下情形:(一)未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未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的;(二)贷前调查未做到实地查看,未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回避风险点,因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的;(三)贷时审查未做到独立审贷,未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未提出降低风险对策的;(四)以“低风险”业务为名,未按规定开展贷款三查;(五)授信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问题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二、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质押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

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一、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

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

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

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

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

基于此,笔者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

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三、质押背书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实现质押背书到期后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背书人履行了债务,被背书人质权得到实现,被背书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返还背书人,由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做成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书人未履行债务,被背书人为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要求票据付款人清偿票据金额。

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一)

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一)

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一)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1. 背景介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票据业务是其核心业务之一,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2. 风险点及防范措施2.1 假票风险•防范措施:–检查票据印章和票面,确认真实性。

–进行政府监管部门认可的检验仪器检测。

–实施二次验票,与对应的出票人核实信息。

2.2 失效票风险•防范措施:–核对票据到期日,确保在有效期内。

–尽早到期预警,提醒持票人及时兑现或续期。

–建立票据交换平台,加强票据信息共享。

2.3 风险集中度风险•防范措施:–控制银行票据集中度,避免过多票据集中于少数客户。

–稳定业务网络,寻求更广泛的市场获取票据客户。

–定期评估票据风险集中度,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2.4 资金链断裂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票据出票人及付款人的信用调查。

–提高风控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应对信用违约风险。

–设置充足的坏账准备金,以应对资金链断裂带来的损失。

2.5 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票据存管和流转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票据信息泄露。

–提高技术手段的应用,如数字签名、加密等保障票据安全性。

–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演练、培训及检查。

3. 风险监测与应对•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评估风险。

•制定应急预案,规定风险事件的处置流程。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的落实。

4. 综合管理及持续改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定期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推动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以上是对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的详细介绍,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加强风险防范和监测,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风险教育与培训•开展员工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票据业务风险的认识。

•每年组织风险教育活动,宣传风险案例,引导员工从错误中吸取教训。

重磅银监会票据风险提示内容逐条解读及影响

重磅银监会票据风险提示内容逐条解读及影响

重磅银监会票据风险提⽰内容逐条解读及影响撰⽂:票友君事件:路透社1.8⽇报道,⽇前三位消息⼈⼠周五透露,中国银监会⽇前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的通知,要求银⾏业⾦融机构将“低风险”业务全⼝径纳⼊统⼀授信范围,同时完善绩效考核,防⽌资⾦空转。

票友君根据公告对照了下,银监会是4⽇发布的该通知。

对于通知的内容,各位票友相⽐都在不同渠道获得了,对于影响,票友君做⼏个⽅⾯的解读:解读:监管层关于风险的说明第⼀点: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有:1)票据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的存在未实⾏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2)会计处理不集中;3)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实⾏名单制管理;4)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返售业务。

票友君:这些问题应该是之前已多次提及的,但在执⾏中⼀直不到位,如会计处理不集中问题,还有名单制;⽬前提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买⼊返售是⼀个新的违规点,在今年商票业务规模快速上涨的时候商票进⼊买返频繁出现;第⼆点:通过票据转贴现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存在的问题有:1)利⽤卖断+买⼊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票,或帮助他⾏在⽉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2)利⽤第三⽅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票友君:双买、假卖买、回购条款在前期都有专⽂要求;本次对调节信贷规模做了特别说明,这与总理要求的信贷服务实体⼀致;此外,资管计划看来要受阻了..第三点:通过票据贴现虚增信贷规模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银⾏通过滚动签发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2)以贷款、贴现资⾦做保证⾦,开票,虚增存款;3)通过⼈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虚增业绩;票友君:虚增规模、调节规模,这是2015年票据市场主题之⼀;第四点:与中介联⼿,违规交易,扰乱市场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银⾏与中介联⼿离⾏离柜⼤量办理⽆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法牟利。

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规程

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规程

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的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质押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质押操作流程2.1 准备工作在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确认质押方(借款人)和质权人(贷款人)的身份和资质;•澄清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包括票面金额、到期日等;•确定质押协议的相关条款,包括质押物的保管等;•进行质押登记手续。

2.2 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手续是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的重要环节,具体步骤如下:1.双方签订质押协议。

质押协议需明确质押方、质权方、质量标准、质押品保管等相关内容。

2.质押方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质权方,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可通过金融机构或质押登记机构完成。

3.质权方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进行鉴定、验真等程序,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完成登记手续后,质押方可获得相应贷款。

2.3 质押物保管质押物的保管是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中的关键环节,需要注意以下要求:•质押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质权方可要求质押方提供质押物的保险或其他保障措施;•质押物保管应按质押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如存入指定的保管机构或由质权方直接保管。

3. 质押操作要求3.1 协议约定质押操作双方在签订质押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包括票面金额、到期日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和责任;•质押期限和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2 凭证材料质押操作的双方须准备以下凭证材料:•商业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质押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3 风险控制在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质押物进行鉴定和评估;•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等;•做好跟踪监控,及时调整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和保管方式。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票据质押作为票据功能的延伸,也逐渐成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常用的融资和担保手段。

然而,在票据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票据质押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票据质押,简单来说,是指持票人以票据为质押物,向质权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票据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而非动产质押。

质押的标的是票据所代表的权利,而非票据本身这一有形的纸张。

2、票据质押具有要式性。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例如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等。

3、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享有票据权利。

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处分票据权利。

二、票据质押的设立票据质押的设立是票据质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关键环节。

首先,出质人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对票据享有处分权。

其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票据、债务的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

最重要的是,出质人应当在票据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如果未作这样的记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质押不成立。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操作。

比如,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权利义务的界定上产生争议。

还有些情况下,出质人在票据上的背书不规范,没有清晰地表明“质押”的意思,也会给票据质押的效力带来不确定性。

三、票据质押的效力票据质押一旦设立,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

对于质权人来说,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票据金额优先受偿。

同时,质权人还有权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于出质人而言,其在票据质押期间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例如,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未成就时,出质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应当受到质权的限制。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票据质押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部分履行或者提前履行的情况时,如何确定质权的效力范围?另外,如果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擅自处分票据权利,其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四、票据质押的实现票据质押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银行质押票据被公示催告的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质押票据被公示催告的法律风险防范

1' ■●
● P
将 已除权 的票据提示付款 。如果相关法 律能够进行修 改 ,公示催告 期 间能长于 票据到期 1 3,则即使持票人 未注意公告 ,也能在到 期承兑或付款时 及时补救 、 申 报权利 ,出票人的恶意 申请亦将 无法 得逞 。
M银行 全额付 清 了票据 款项 ,避免 了因A 行 自行垫 银 款的风险 。但是 本事件的发生 ,也提醒商业银行 ,在
操 作 中则往 往 依据 票据 法 司法解 释 将催告 期 固定 为
6 天 ,故 公示催告期到期 日必然早于 票据 到期 日。因 0
此本 事件 中所涉票据 公示催告期 间结 束后 ,M银行才
作者 简介 :陆 利 ,女 ,现供 职于 农行 上海 市分 行法 律事 务部 。
j 巳
I ; q 一
风 险
接 性
依 照 支付结 算办法 的规定 , “ 商业 汇票的付 款期 限 ,最 长不得超 过6 月” 。实务操 作 中 ,商业 个 汇票从开 出之 日至到期 日一般为六 个月。而我 国民诉
法 明文规 定票据公示催告期 限是 不少于6 03,法院在 1
【 法律分析 】
根据 票据法 和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 定 ,
险防范作用 。
三 、民诉法2 0 的实 务操作性 0条
判决 权利 。
生 _
由于 质押票据 被公示催告而除权 ,其信 贷资产面临质 权丧 失的法律风 险。对于A银行而 言 ,由于除 权票据 被法院恢复 了票据 权利 ,在 已退 回票据保证 金的前提 下 ,将面 临 自身垫付票款对外支付 的法律风 险。本文 试对本事件作相关法律分析如下 :
现之后票据被恢 复权利 、面临付款 的被动情 形。

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以下是 8 条关于“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1. 首先你得清楚啥是质押票据呀!就好比你有个宝贝,你拿它作保证,这质押票据也一样啊。

那办理流程第一步,当然是要准备好相关票据啦,可别马马虎虎的,像准备参加比赛一样认真对待!比如说你有张银行承兑汇票,嘿,那就是你的“法宝”。

2. 接下来呀,就是要找到可靠的承兑方。

这就像找个靠谱的队友,不能随便挑个呀!你得找那种信誉好的,不然到时候出问题咋办?比如说找了个名声不咋地的,那不就麻烦啦!3. 然后,要和承兑方沟通协商好具体细节哦。

这可不是小事,得像谈判一样精细!你要说清楚自己的需求,对方的要求也要搞明白,这就好比是一场你来我往的较量。

比如商量好质押的比例啥的。

4. 到了这一步,该签订协议啦!这可相当于一份契约,很重要的呀,不能马虎对待哟!要认真看清楚每一条,就像看合同一样仔细。

比如说关于责任和权利的规定要清楚明白。

5. 协议签好了,就得把票据交付出去啦。

这感觉就像交出自己心爱的东西,有点舍不得呢,但这是必要的呀!可不能拖拖拉拉,得干脆利落点。

就像把钥匙交给信任的人一样。

6. 注意啦,在这个过程中可得随时关注进展情况啊!别以为交出去就没事了,得像盯着宝贝一样盯着。

万一有啥变化呢?比如说突然政策有调整啥的。

7. 哎呀,别忘了要保管好相关的凭证和文件哟!这可都是证据呀,丢了可就麻烦大啦!要像保护自己的钱包一样保护好。

比如那些协议、收据啥的。

8. 最后啊,等承兑出票完成了,也别掉以轻心。

还得确认清楚所有的环节都没问题。

这就好比一场比赛结束后,还得检查有没有遗漏的地方。

比如说金额对不对呀之类的。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可不是容易事儿,每一步都要细心、认真,千万不能马虎呀,不然出问题就麻烦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通[2006]1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4.17【实施日期】2006.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以来,有关商业银行相继发生一系列票据案件。

部分案件损失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不但严重扰乱了票据市场秩序,损害了银行的声誉,还集中反映了部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追求所谓“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而片面发展,忽视风险防控的突出问题。

为有效遏制票据案件的发生,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作风险提示如下:(一)涉案金额巨大。

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现票据案件11起,涉案金额7.5亿元,风险金额4.1亿元,其中农业银行3起,中国银行3起,建设银行5起。

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达6起,包括农业银行新疆吾维尔自治区博尔塔1 / 2拉蒙古族自治州分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孙珩淇非法签发97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案、农业银行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支行1977万元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4.3亿元票据诈骗案、中国银行河南省周口沈丘支行违规经营1.4亿元(初步数)承兑汇票案件、建设银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分行建华支行原行长孙晓东利用票据挪用银行结算资金1993万元案、建设银行广东省云浮市新兴支行3000万元转账支票诈骗案。

其中,中国银行周口沈丘支行和四马路支行案件,涉案金额占所有票据案件涉案金额的76%。

(二)作案手法多样。

一是利用内部印章管理的漏洞,伪造保证金进账单签发银行汇票。

二是先贴现后承兑。

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承兑汇票尚未开出即无票申请贴现,取得贴现资金后再交存保证金,开出承兑汇票送交贴现行补办审批手续。

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质押票据做保证承兑出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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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

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

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谓票据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为质物,向债权人担保,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为确保担保债权有效实现,笔者就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规定说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二、应注意质押票据的真伪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辩别质押票据的真伪。

目前辨别质押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1、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

3、由出票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

债权人距离出票人和承兑人较近,条件方便,也可由债权人将需质押的票据送到出票人和承兑人处,由出票人和承兑人直接辨认真伪,必要时也可通过核押手续,确保票据的兑付。

三、应注意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所谓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是指债权人以质押的票据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时,能否及时、全额受偿票据上的金额。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实物及风险提示概述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实物及风险提示概述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实物及风险提示概述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有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票据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获取现金流,提前解决资金需求或降低票据所承担的风险。

在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有一些实物和风险需要考虑和预防。

一、实物概述:
1. 票据:票据贴现业务的核心是票据,包括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

贴现金融机构会根据票据的类型、金额、到期日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贴现。

2. 交易合同:在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贴现金融机构会与持票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票据的背书、质押、转让等条款。

3. 银行账户:持票人需要有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用于贴现操作和资金的划拨。

二、风险提示:
1. 风险意识:持票人在进行票据贴现业务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信用风险:在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金融机构会对持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如果持票人信用不良,可能会导致贴现被拒绝或贴现利率较高。

3. 法律风险:持票人在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应确保所持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免因涉及非法或伪造票据而遭受法律风险。

4. 业务风险:持票人在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可能面临票据到期日的风险,即票据到期后无法如期兑付。

此外,票据贴现过
程中可能还存在操作风险、传输风险等。

综上所述,票据贴现业务的实物包括票据、交易合同和银行账户等,而风险提示主要涉及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等方面。

持票人在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具备风险意识,了解并预防相关风险,以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根据风险来源不同的角度分析担保公司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国家政策产生的法律风险1、法律规定导致的风险法律是调和各种利益后的产物,一部好的法律应考虑到多方面的利益。

因此,当事人在利用某一法律条文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与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冲突。

2、法律、政策调整导致的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法制健全和完善时期,法律法规调整较为频繁。

因此,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可能会给担保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同时,国家政策对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利水平有着重大影响如果经济金融环境恶化、产业政策发生转变,贷款企业亦会调整经营策略,从而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带来法律风险。

3、对特别法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1)出于保护妇女和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考虑,国家制定了相应法规,例如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成为抵押物,若某一担保物的价值中有些已包含了法律要特别予以重点保护的群体权益在内,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2)在某些行业法规亦存在特殊规定,例如烟草行业就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它的生产设备和相关机械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抵押转让流通。

若担保公司不了解该类规定,亦将承担法律风险。

(二)贷款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导致的法律风险实践中,除担保企业外,贷款人也参加对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的审核,由于担保业务的从属性以及专业性不强等原因,担保公司往往过于信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考察,但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同样会存在对被担保人审查不严、担保物核实不准、操作流程违规、抵押物估价过高、在被担保人存在违约情形时不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情形,从而导致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增加或扩大的法律风险。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原因导致的风险1、被担保人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在现今融资环境下,部分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存在通过编造会计资料、多头开户、利用假印鉴支取项、腐化银行及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等方式,以此获取融资款项,给银行及担保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

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

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农村信用社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的建议(一)完善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制度,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

质权人在质押背书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质权人在质押背书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据 法上 , 据《 依 票据 法 》 3 条 第 2 的规定 , 第 5 款 质押 背 书 是 票据 质权 设立 的生效 要件 。担 保法 上 , 依据 《 担 保 法 司法 解 释 》 9 条 的规 定 , 第 8 质押 背书 是票 据 质
定 的期 限 内将 权 利凭 证交 付质 权人 。质押 合 同 白权 利 凭 证 交 付 之 日起 生 效 。 《 权 法 》 24 规 定 : ”物 第 2条 “ 以汇 票 、 票 、 本 支票 … … 出质 的, 当事 人应 当订立 书 面 合 同 。质 权 自权利 凭证 交付 质权 人 时设立 。 ”
【 关键词傈 据质押; 质押背书; 不完全质押; 法律风险
【 中图分类号]9 22 7 【 D2. 8 文献标识码l 【 A 文章编 号】 0 8 13 2 1 )3 -0 8 3 1 0—6 5 (0 2O _0 4 —0
【 作者简介】 吕菲菲( 9 8 ) 女 , 18 - , 山东潍坊 人, 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 究方 向: 中 研 民商法 。
第 1 卷第 3 8 期 21年5 02 月
工会论坛
T d il Tr I l h eUn O1 _ 8’ i , e bl r
Vo .8 No3 11 .
Ma . 0 2 v2 1
质权 人在质押 背书 中的法律风 险防范
吕菲菲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8 ) 008
期是 不 会 同 时到 期 的 , 设质 票据 到 期 日后 于被 担 保
适用 冲 突为质 押 各方 当事 人增 添 了法律 风 险 。不完 全质 押 背书 主要 包括 未记 载“ 质押 ” 样和 未签 章两书 的作成 是否 完全 分 为 完全 质押 背 书和 不完 全背 书 。完全 质 押背 书 下 的风 险主 要 是欺 诈 的法律 风 险 。不完 全质 押背 书 的法律 风 险主 要体 现在 法律 适 用冲 突 的风 险上 。票 据质 押 过程 中的法 律风 险主 要集 中在 不完 全质 押背 书上 。

银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银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银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1.汇票真伪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的“伪”主要有三种,一是克隆票,二是变造票据,三是空白票据。

(1)克隆票:仿真效果好,票据要素与原票一致,单纯通过要素查询难以辨别真伪。

(2)变造票: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单纯通过对金额的改变,特点是票据号码,交易关系不变,通过要素查询即可辨别真伪。

(3)空白票据:造假人通过诈骗或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取得真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填写完整后再骗取或盗用或与内部人员勾结盗盖汇票专用章后,将票据流通到市场或到他行贴现骗取资金。

防范措施对于客户经理而言,其良好的业务修养和法律道德修养,以及熟练的票据辨别技巧,是辨别票据真假的重要方面。

例如,客户经理可通过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技巧来辨别票据真伪。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

—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

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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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业务注意问题和法律风险提示
票据质押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规定,目前可以用于质押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本票。

汇票质押业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票据质押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
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二、票据质押应当合法有效,主要注意:
(一)质押的票据符合下面合法性条件。

1.1 无效票据、被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票据、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由于票据权利不能实现,不能票据质押。

1.2不能质押的情况(不能依法背书):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票据上记载有“委托付款”字样的票据。

(3)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

(4)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

(二)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应当有以下内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期限;质押票据的号码、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质押担保的范围,票据交付的时间以及方式等条款。

若票据的付款期限先于债务履行期限的,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票据权利的实现方式,所实现的票据权利是否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等。

(三)出质人要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并签章
(四)质押时必须交付票据
(五)已经质押的票据不能再背书转让或者背书质押
(六)公示催告的票据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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