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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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赫章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进一步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阶段性成果,扎实推进黔西北民居建设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加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赫章县委办公室、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2011年度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实施方案》(赫县党办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工作向纵深发展。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

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创新局面,迈向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申请。

由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自愿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房屋登记。

(三)二级审查。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复核后报县房管部门核准并登记发证。

(四)一户一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房产,其房产建设面积不得超过中央、省、地、县的相关规定标准。

有多处房屋的,申请人只能登记一处房屋,申请第二宗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全国房屋登记官考核模拟题(3)

全国房屋登记官考核模拟题(3)

张某的身份证原件;
遗嘱公证书;
甲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乙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二、下列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BCDE)
渔业协会利用各会员单位上交的会费购买的办公大楼;
盈利为目的,私立民办学校的食堂;
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的房屋;
黄某所有的房屋,后黄某迁居国外,其声明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权利人赵某和拆迁单位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赵某以房屋所有权消灭为由,申请的登记。
房屋因拆除灭失,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归拆迁单位所有。登记机构依据此判决书,依职权办理的登记。
四、下列情形中,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有:(BCD)
权利人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后,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不予受理异议登记。
十三、下列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说法正确的有(ACDE)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十、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有(ABD)
A.主债权消灭
B.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C.主债权转让
D.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E.抵押权人顺位发生变化
二十一、案例分析
2002年1月,王某与李某结婚,同年2月共同出资购买了市区一处房屋,办理了各项手续后,申请登记和领取了产权人为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2月王某因经营企业缺少资金,以自有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届满,王某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清偿贷款本息。银行起诉王某,法院判决王某清偿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院在银行的申请下,强制拍卖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张某通过拍卖公司以50万元的价款竞购得该房屋。法院向张某出具了民事裁定:1、拍卖王某的房屋归张某所有;2、张某支付购房款用于清偿甲欠银行贷款本息;3、张某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张某买房后为了躲避交纳房屋交易契税等原因,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3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将该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得知后不同意,引起纠纷。问:

农村已建房去哪里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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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建房去哪⾥办房产证过去农村的房⼦⼤多⽐较⽼旧,在⽣活条件好转的情况下,农村的房屋建设也多了起来,很多农民也⾃⼰建设了⼩楼房。

房屋建设好了之后现在还需要去办理房产证,那么,农村已建房去哪⾥办房产证?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农村已建房去哪⼉办房产证房屋管理部门。

农村⾃建房房产证需要办理吗,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条集体⼟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建筑为基本单元进⾏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登记。

⾮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登记。

第⼗⼀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致的复印件。

申请⼈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条依法利⽤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其他集体所有建设⽤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的⾝份证明;(三)宅基地使⽤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地使⽤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农村已建房去哪⼉办房产证?⾃建房同样是能够办理房产证,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去当地的部门办理,将房产证拿到⼿房屋才是真正属于你。

农村房屋普查及权属登记启1

农村房屋普查及权属登记启1

农村房屋普查及权属登记启动“自从村里开展了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以来,由房屋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少了,调解也简单多了。

”对于开展农村房屋普查及权属登记,夏铎铺镇龙凤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立培深有感触。

10月24日,我县召开开展农村房屋普查及权属登记大会,县领导黎石秋、胡明先、席超波、秦希午出席会议。

目前,我县有近120万农村人口,按每户4人进行初步估算,约30万户。

长期以来,我县由于农村房屋产权产籍制度的空缺,引发了大量的房屋产权纠纷,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此,我县开展农村房屋普查及权属登记工作,成立宁乡县农村房屋普查、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将安排专人,选择试点村,开展宣传组织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将抽出专人调查摸底,造表造册,对每个乡镇房屋的数量、每个村房屋的栋数、每户人家的人口、户主姓名、建筑结构及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自愿原则对房屋进行权属登记。

(廖曙光贺志亮)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主旨: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三、条文释义:《物权法》建立了房屋登记的新规则与新制度,明确了登记效力,即依法律行为所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这对确认和保护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权利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适时、稳妥、依法、有序地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成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紧迫工作。

初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对于以后的房屋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意义,对于确认和保护农民财产权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要求的规定,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用地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收件标准也稍有不同。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具有几个独特的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身份有限制,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

二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和限制性,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一户一宅,不得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

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资料有所差别。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科员、主管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二)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登记费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元件。

”三、条件和标准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四、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五、受理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一)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个小时办结;按照权限不属于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受理登记后天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义乌自建房合法吗?能办理房产证吗

义乌自建房合法吗?能办理房产证吗

义乌自建房合法吗?能办理房产证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身边很多朋友对自建方式想要了解一下的,所以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自建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这样在以后大家需要办理的时候,可以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相信会为大家的办理过程提供到一定的帮助的,下面就一起看看具体情况吧。

义乌自建房合法吗?1、义乌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建筑物、土地附着物,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法律事实行为,自你建设完毕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针对农村的房屋产权,还没有说全部登记。

2、义乌自建房不违法,而且还会受法律保护,房屋是你的物,你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义乌自建房能办理房产证吗?1、义乌自建房如果是合法的是能办理房产证的,需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2、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上面这些就是小编为大家了解到的有关于义乌自建房合法吗?义乌自建房能办理房产证吗相信大家看过以后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办理,这样相信会为您省去很多时间。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怎么填写

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怎么填写

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怎么填写房屋登记申请书填写: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7、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8、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9、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栏: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

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

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农村房产权证明范本

农村房产权证明范本

农村房产权证明范本(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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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5、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6、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7、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8、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9、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0、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1、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12、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3、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材料表
1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6、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7、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8、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9、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27、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3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32、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3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其他类型登记
39、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申请材料表。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金绍达2012)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金绍达2012)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河南省2012.9.1一、登记程序(一)登记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的启动、单方申请问题)(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受理;受理登记的条件(关于其它必要文件)询问申请人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二)登记的申请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三)询问与实地查看。

1、询问。

必须询问的三个问题:(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3)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4)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2、实地查看的三种情形:(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公告。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五)公证与认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认证。

认证又叫领事认证。

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建造房屋初始权登记提交的材料

建造房屋初始权登记提交的材料

建造房屋初始权登记提交的材料房屋是私⼈拥有的⼀种不动产,可进⾏多种经济⽅⾯的应⽤。

⽽进⾏房屋所有权利的登记也正是为了对这些应⽤⽅式进⾏管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建造房屋初始权登记提交的材料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适⽤条件:个⼈将经规划部门审批新建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三、应提交的证件: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代理⼈)⾝份证明(原件和经⽐对的复印件);3、建设⽤地使⽤权证明(原件和经⽐对的复印件);4、建设⼯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房屋已竣⼯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登记机构审核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7、属于下列登记情形的,除提交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材料有:集体⼟地的,提交申请⼈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登记事项已公告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委托代理⼈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份证明(原件和经⽐对的复印件);建筑⼯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积300平⽅⽶以上的,需提交建设⼯程施⼯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程的,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上地址与现地址不符的,需提交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申请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的,需提交⽆共有⼈声明(原件);申请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的,需提交占有份额约定(原件);申请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的,需提交婚姻证明(原件和经⽐对的复印件);未成年⼈的房屋登记,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份证明(原件和经⽐对的复印件)。

四、法定时限:30个⼯作⽇完成(国有⼟地)60个⼯作⽇完成(集体⼟地)承诺时限:18个⼯作⽇完成五、缴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件登记费(⾮住宅):550元/件⼯本费:10元/证(每增发⼀本)农民在宅基地建房的,只收⼯本费:10元/证(每增发⼀本)(须提供户籍证明)六、友情提⽰:1、登记申请书到交易中⼼咨询窗⼝领取;2、以上材料每宗档案提供⼀份,复印件采⽤A4纸复印,原件核对后归还。

城乡房屋确权申请书范本

城乡房屋确权申请书范本

城乡房屋确权申请书范本尊敬的城乡规划局:您好!我是XX市的居民,现就我的房屋确权一事向您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XXX,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二、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房屋结构为XX,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总面积XX平方米。

该房屋是申请人XXXX年购买/建造,并一直居住至今。

三、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现向贵局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确权。

请求贵局依法确认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人所购买/建造的房屋,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 申请人的房屋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并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申请人的房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4. 申请人自购买/建造房屋以来,一直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履行了房屋所有权的法定手续。

5. 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被任何行政机关依法剥夺,也未被任何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冻结。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镇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购买、建造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房地产权利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六、请求内容1. 贵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确权,确认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

2. 贵局依法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 贵局在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官考试模拟试题(四)-企事业内部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

房屋登记官考试模拟试题(四)-企事业内部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

房屋登记官考试模拟试题(四)-企事业内部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一、单选题1.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方式进行A. 意思自治B. 书面C. 要约与承诺D. 公证答案:C2.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由()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管理工作A.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B. 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C.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D. 乡(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答案:C3.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A. 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B. 有公信力而无公示力C. 既无公信力又无公信力D. 既有公信力又有公示力答案:D4. 某特许经营企业2000年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经营期限20年,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综合用地,2004年三通一平等完成土地开发,2006年拟办理土地抵押,其最长抵押年限为()。

A. 6B. 16C. 20D. 14答案:D5.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A. 30B. 60C. 90D. 15答案:D6. 关于房屋预告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A.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B.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C. 预告登记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D.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答案:C7.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是()。

A. 互换B. 继承C. 赠与D. 抵押答案:D8.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已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并经()后。

A.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B.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C. 在建工程预售登记D. 房屋销售预告登记答案:A9. 因房屋改建致使部分房屋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A. 更正B. 注销C. 变更D. 撤销答案:C10. 房屋登记机构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应当依据()记载的事项。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住房产权人,包括个人、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行农村宅基地的集中登记制度,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登记工作;2. 登记应当全面、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质询权;3. 登记工作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登记规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当收集以下材料:1.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2. 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形状等相关信息;3. 宅基地的产权来源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等;4. 其他有关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确保住房产权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 居民住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得重复登记;3. 可通过个人自愿、政策引导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发证。

第六条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收集以下材料:1. 住房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2. 住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等相关信息;3. 住房的产权来源证明,如房产证等;4. 其他有关农村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程序如下:1. 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2. 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核实资料;3.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补充不完整的材料;4. 履行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5. 根据审核结果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6. 通过发证书等形式将登记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登记中的不实行或作虚假登记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房屋证明村委会怎么写(村委会开的房屋证明范本)

房屋证明村委会怎么写(村委会开的房屋证明范本)

房屋证明村委会怎么写(村委会开的房屋证明范本)由于农民物权意识相对薄弱,在有关房屋归属问题上时常发生纠纷。

房屋所有人一般为了证明房屋是自己所有,会通过村委会开具农村房产证明。

那么村委会房产证明怎么写?一、房屋产权证明在以下地址:省市/县区/村/居委会路弄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南邻西邻、北邻)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所有,面积为㎡。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二、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程序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四、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的相关规定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

《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

《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农村房屋如何开证明范文

农村房屋如何开证明范文

农村房产证明怎么写如上图,把身份证,地址如实填写,例如:姓名张三,该人在我村村西北(胜利大街12号)有住房一处(砖房4间),是张三个人财产,找村委盖章就可以了。

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开农村房屋产权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直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2.1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启动登记为原则。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0.1条,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截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政策:根据《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办秘〔2018〕24号)文件精神,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农村宅基地证明怎么开农村宅的基地证明就是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宅基证上是谁名不是说谁就拥有这块土地,而是拥有了这块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证明办理流程:1、由村委会出书面的申请材料。

村委会要依照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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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对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有具体的规定,对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办理房产证没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农民农村建房只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土管部门办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办理)即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比较务实、灵活的态度,在农民自愿要求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下,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具体地讲,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原件需验证(土管部门办理);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部门办理);3.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4.填写“浙江省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5.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平面图及建筑面积计算清单;6.登记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物权法》出台后,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更加明确,但相关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还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准。

根据该网友的叙述反映,他有可能是土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具体办理条件由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解释。

现在在农村做房象你这样买地皮做的是能办房地产权证的。

首先你得将地价给交齐的,因为现在国家在农村在做新农村,所以一般是不同意有自己产权的。

所以你要到土地所和房管所去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只有这样你花的钱才有价值。

不然花了几万才能有个使用权(小产权证)。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

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一、婚后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1、婚后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购房一套,首付30万,婚后仍有30万贷款,现与妻子共同还贷。

若房产证上要加上妻子的名字:在房贷尚未还清的情况下,是否在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具体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办理需要多少费用?房屋更名,需要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才能办理;婚前财产,婚后想变为共同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手续所需要资料等同二手房过户,税费按照分割的份额确定。

2、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该怎么加?费用多少?夫妻办理共有产权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手续,办理夫妻共有产权,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和工本费,不需要缴纳税费;二是婚前购买的房子,也可以申请办理夫妻共有产权,但需要缴纳税费。

另外房子有按揭存在的,需要将按揭还清,因为抵押物发生变化须先解除抵押,建议办理财产公证。

3、婚前购房婚后房产证加名问题?婚前我按揭购房(首付50%现款),当时是我借款付了40%的钱,女方也掏了余下10%左右。

预售合同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按揭是我办的,每月也是我在付,现在女方要求办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怎么办?如果是婚前房产,要加夫妻中的另一人的名字,必须纳税。

任何人要加名,就是转让1/2产权给他(她),要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双方都要缴纳规定税负的一半。

全部税负是:1%契税(90平米以上的是1.5%)和1%个人所得税。

如果产权不满五年,还要缴纳差价5.5%营业税。

差价就是转让时的合同价减当初购买价的差额。

二、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办理房产证、离婚房产证过户、婚后房产证过户1、婚后取得房产证2、婚后办理房产证3、离婚后房产证过户有没有时间限制?离婚后房产证过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证明房屋是你的,不过最好尽早办理。

4、夫妻离婚房产证单方过户是否有效?在没有共同财产人签字的情况下,单方面处分财产无效。

即便一方通过其他手段办理了过户,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转移的房产。

5、离婚后房产证过户给别人(不是孩子),需要夫妻签字吗?离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孩子是由父亲抚养的,房子是经双方同意给孩子的。

请问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别人需要母亲签字吗?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你们夫妻双方都没有所有权。

你原丈夫私自将房子过户给他人,不予成立。

你可以将拆旧建新的房屋所占地面积、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写成申请,经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字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将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报县(区)人民政府变更即可。

如果旧房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按上述方法申请办理新证即可。

现在既然有关部门已经找上门,那么,按其要求办理那就变得更为简单了。

至于交费是否合理问题,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你可以在交费时向收费人员查询当地行政收费依据确认。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适用范围:市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的初始登记发证。

(二)所需资料:1、居(村)委会的土地权属证明书(注明地址、建屋年份、面积、四至)或《房屋准建通知书》或《农(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使用土地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属个人用地的提交户口簿、屋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用地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附收费复印件);4、土地登记申请书。

注:对《使用土地通知书》的,需提供土地转让协议书、购地发票原件;搬迁安置用地的,需提供《搬迁安置平面图》及《规划平面图》(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三)办理程序: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发证办初审并进行地籍调查(5天)→地籍科审核(2天)→局领导审批(2天)→公告(7天)→发证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填写缴交税费通知书(4 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当事人交清有关费用→窗口发证。

(四)办理时限:窗口收文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和四邻签字及四至有争议需调解的时间)。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布日期:2008-08-05来源:(一)适用范围: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或继承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所需资料:1、经查验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书;4、家庭协议书;5、司法部门的公证书;6、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附收费复印件);7、土地登记申请书。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三)办理程序: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发证办初审并进行地籍调查(5天)→地籍科审核(2天)→局领导审批(2天)→公告(7天)→发证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填写缴交税费通知书(4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当事人交清有关费用→窗口发证。

(四)办理时限:窗口收文后 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和四邻签字及四至有争议需调解的时间)。

农(居)民建住宅用地(一)适用范围:属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内农(居)民个人建住宅用地审批。

(二)所需资料:1、农(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2、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4、属拆旧建新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5、属新选址用地的,要征得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附建房户与村小组签订的退旧宅基地协议书;6、用地位置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7、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如林业、公路、水利、计生等)的意见;9、属农用地的,要先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三)办理程序: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用地科初审(9天,涉及农地转用的用地科必须在第3天移交规保科办理)→有关科(室)会审(5天)→局领导审批(2天)→用地科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填写通知书(2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用地者缴清有关税、费→窗口发文。

(四)办理时限:窗口收文后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农(居)民建住宅用地(一)适用范围:属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内农(居)民个人建住宅用地审批。

(二)所需资料:1、农(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2、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4、属拆旧建新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5、属新选址用地的,要征得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附建房户与村小组签订的退旧宅基地协议书;6、用地位置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7、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如林业、公路、水利、计生等)的意见;9、属农用地的,要先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三)办理程序: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用地科初审(9天,涉及农地转用的用地科必须在第3天移交规保科办理)→有关科(室)会审(5天)→局领导审批(2天)→用地科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填写通知书(2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用地者缴清有关税、费→窗口发文。

(四)办理时限:窗口收文后 20个工作日内办结茂名市市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区范围内(含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闲置土地的处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工业、商业、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法定事由,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并被确认为闵置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闲置土地的确认和处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确认第五条确认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畴、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出让用地、固有划拨用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l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从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通过有偿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用地条件后,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五)城市房屋誓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或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地上建筑物,具备项目开工条件,但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六)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后续工程用地,超过原批准设计工期或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七)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该宗土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二分之一,旦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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