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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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操作标准化和流程规范化,根据《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ⅩⅩ办〔2012〕7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小组。

分类评级工作小组中应当有经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派出的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邀请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各主体之间权责明确,有效运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2分;各个主体有权责划分,能够运作,得1分;各个主体权责不分或者存在严重交叉,得0分。

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有关议事规则的制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人员签字等。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的,得2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经省金融办的任职资格审核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等情形的,得0分。

评级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核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绩效考核倡导合规,评价标准全面,能够覆盖关键岗位及关键人员,评价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但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可操作性以及绩效考核合规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或相关办法未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进行实施,制度执行不力的,得0分。

评级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激励约束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实际操作的工作底稿、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

第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公司整体氛围积极向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得2分;董事会(执行董事)较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收到一定的成效,公司整体氛围较好,得1分;公司不具备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合规经营意识较弱,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得0分。

评级时,应当从是否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的培训,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培训计划开展了业务技能、合规意识和道德水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求公司提供培训计划文件、培训记录和培训结果考核记录等文件。

第九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机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审慎经营与稳健发展,考核机制规范严格并有效实施的,得2分;董事会(执行董事)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基本能够体现公司审慎经营与稳健发展的原则并实施,但未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的,得1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不利于公司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得0分。

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办法、董事会会议材料、评价报告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内部控制
第十条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以及有效性,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清晰,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运作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基本运作的,得1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不清晰,或者大部分规章制度的主要措施背离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的,得0分。

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各项规章制度,并应当特别关注贷款流程中是否能够做到审、贷分离,是否做到有利于发现潜在客户的风险,可能
出现风险后是否可以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化解或者减轻风险等。

第十二条公司内控组织架构清晰,各个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所有岗位均有详尽岗位说明书的,得2分;各个岗位设置基本合理、分工基本明确,岗位说明书的覆盖程度和详细程度一般的,得1分;各个岗位职责不清,分工不合理,或者没有岗位说明书的,得0分。

本指标主要评价公司是否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牵制机制。

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及岗位说明书,分析该公司在各个岗位配置和岗位职责确定上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公司分级授权体系完备,重要业务的授权均采用书面形式且执行有效的,得2分;基本完备,未完全采用书面形式,执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没有建立或执行不力或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得0分。

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分级授权体系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制度,比对相关的授权文件,核实是否存在超授权行为;并抽查部分项目档案,核实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超权限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能够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将借款人(含担保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措施可实现性等资料收集完整,全面识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形成完整、全面贷前调查报告,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业务受理、调查与业务审查复核(贷款审批)合理分工的,得2分;资料收集及贷前调查报告有待进一步完善,未完全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业务受理、调查与业务审查复核(贷款审批)有分工的,得1分;未取得关键资料,无贷前调查报告,或者完全不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业务受理、调查与业务审查复核(贷款审批)完全无分工的,得0分。

评级时,可抽查部分贷款项目档案资料,并询问相关业务人员、贷款审批人员。

重点审核贷前调查资料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制作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批人员是否与调查人员相分离;贷款审批流程是否有完整的过程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操作相一致;是否有必要的贷后检查等。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了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全面,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得2分;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材料基本齐全的,得1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管理混乱,或者曾发生重要合同、凭证遗失的,得0分。

评级时,抽查公司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对照公司管理制度、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档案内容进行分析。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六条合规经营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情况,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诚实守信的合规文化,谨慎发放贷款。

本要素分值共35分,并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均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信息的,得2分;拒绝报送或者不及时报送或者报送不完整的,得0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清晰进行公示的,得2分;公示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清晰的,得1分;未公示或者其他内容有公示,但未公示监督电话的,得0分。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得2分;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得0分。

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变更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除基本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公司被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处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处罚或者涉及刑事案件;公司获得外源性融资;公司被县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公司获得财政补贴、补助;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被主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诫勉谈话、警告、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等情形的,得3分;存在任一情形之一的,得0分。

评级时,若无上述情形,应要求公司出具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监管的,得2分;拒绝监管或者不积极提供各项资料、说明情况的,得0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证或者后续教育,相关业务人员均有从业资格的,得2分;不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后续教育或者业务人员无从业资格的,得0分。

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从业人员资格证或者培训证明等进行对照。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无未经审核任职或者发生变更的,得2分;存在未经审核擅自任职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经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的,得0分。

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文
件,省金融办审核通过文件,并对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金额均未超过资本净额5%的,得2分;单户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得0分。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高于贷款总额75%(含)的,得6分;高于70%(含)低于75%的,得5分;高于65%(含)低于70%的,得4分;高于60%(含)低于65%的,得3分;高于55%(含)低于60%的,得2分;高于50%(含)低于55%的,得1分;低于50%的,得0分。

对于设在州(市)中心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统计面向“三农”的比例时可以包括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评级时,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逐一核查借款人是否与“三农”有关或者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有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专门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建立真实财务账册的,得2分;有专门财务人员,财务核算基本规定的,得1分;无专门财务人员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建立真实财务账册的,得0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的,得2分;记录和反映不全面的,得1分;未真实记录的,得0分。

评级时,主要综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公司各类会议记录、决议、报告等综合判断。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委托经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得2分;按规定
委托经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但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或者拒绝出具意见的,得1分;未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未委托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得1分或者0分。

评级时,应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并审核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是否为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无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得2分;存在任一情形的,得0分。

评级时,应要求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情况的说明及广告内容,宣传资料;若无发布广告情形的,应要求公司出具不存在的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含)的,得2分;低于100%的,得0分。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在批准的县(市、区)开展业务的,得2分;存在跨县(市、区)开展业务情形的,得0分。

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跨县(市、区)经营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弄虚作假,欺瞒主管部门的,根据情节,扣5至15分。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违法行为被省金融办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查处或者处罚的,或者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35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被ⅩⅩ小额信贷协会纪律处分或者公开谴责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35分。

第五章业务经营能力
第三十五条业务经营能力要素主要评价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管控
能力,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本要素分值共20分。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含)的累计发生额占当年度累计贷款发生额比例在40%以上(含)的,得4分;低于40%,高于30%(含)的,得3分;低于30%,高于20%(含)的,得2分;低于20%,高于10%(含)的,得1分;低于10%的,得0分。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高于3倍(含)的,得2分;高于2倍(含)低于3倍的,得1分;低于2倍的,得0分。

评级时,公司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超过80%(含)的,得2分;高于50%(含)低于80%的,得1分;低于50%的,得0分。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年末不良贷款率为零的,得6分;低于1%(含)的,得5分;高于1%低于2%(含)的,得4分;高于2%低于3%(含)的,得3分;高于3%低于4%(含)的,得2分;高于4%低于5%(含)的,得1分;高于5%的,得0分。

评级时,应审慎判断展期客户的实际情况,若展期超过两次或者单次展期期限超过原贷款期限的,应视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年末发生贷款的客户数在80户以上(含)的,得2分;在80户以下50户以上(含)的,得1分;低于50户的,得0分。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突出的,根据情况得1至4分。

第六章盈利能力
第四十二条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合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本要素分值共15分。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银行融资成本/净资产)在25%以上(含)的,得4分;20%以上(含)低于25%的,得3分;15%以上(含)低于20%的,得2分;10%以上(含)低于15%的,得1分;低于10%的,得0分。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在15%以上(含)的,得5分;12%以上(含)低于15%的,得4分;10%以上(含)低于12%的,得3分;8%以上(含)低于10%的,得2分;6%以上(含)低于8%的,得1分;6%以下的,得0分。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成本收入比率(成本费用总额/收入总额)在40%以下(含)的,得3分;超过40%低于50%(含)的,得2分;超过50%低于60%(含)的,得1分;超过60%的,得0分。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贡献率(上缴税收/净资产)在3%以上(含)的,得3分;2%以上(含)低于3%的,得2分;1%以上(含)低于2%的,得1分;低于1%的,得0分。

第七章社会信用
第四十七条社会信用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职责的履行情况,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热心行业公益、社会公益,树立小额贷
款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该年度参与ⅩⅩ小额信贷协会全部活动,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得2分;参与ⅩⅩ小额信贷协会部分活动的得1分;未参与ⅩⅩ小额信贷协会活动的,得0分。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在资本净额30%以上(含)不超过50%(含)的,得2分;在30%以下的,得1分;未获得融资的,得0分。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在原注册资本30%以上(含)的,得2分;在30%以下的,得1分。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

评级时,应当提供表彰文件的原件。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布置任务,并及时完成的,得1分。

评级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有显著成效的,得1分。

评级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各级主管部门、ⅩⅩ小额信贷协会报送或者在公开出版的杂志、报刊发表论文、报告、简讯、动态在2篇以上(含)的,得2分;1篇的,得1分。

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四条凡存在本细则未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形的,分类评级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加分或者减分,但应当辅以相关证明
材料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十五条存在《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ⅩⅩ办〔2012〕70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确定该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及级别,并且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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