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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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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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乡市开发项目税费构成明细

新乡市开发项目税费构成明细

新乡市开发项目税费构成明细一、税费:1、营业税5%(总收入)。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2、城市维护税7%(营业税款的)。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3、教育费附加3%(营业税款的)。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4、土地增值税:总收入的(住宅)1.5%,(豪宅、商业)3.5%。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

5、预交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12%*税率25%。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6、契税4%。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7、合同印花税:总合同的3‰。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8、印花税3‰。

国家税务局收取9、土地(城镇)使用税每平方15元/年(年缴纳)。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收取二、前期规费:(25项手续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配套费新标准120元/㎡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2、人防费新标准10万㎡以上14元/㎡5--10万㎡16元/㎡1--5万㎡18元/㎡1㎡万以下20元/㎡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3、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新标准: 10万㎡以上(含10万)700元/㎡5--10万㎡800元/㎡1--5万㎡(含5万)900元/㎡1万㎡以下(含1万)1000元/㎡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4、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灰土结构:350元/㎡砖混结构:500元/㎡素混泥土结构: 600元/㎡钢筋混泥土结构: 1700元/㎡未经处理的口部每个1.5万元,气孔每个1万元,经处理的口部每个3万元。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

5、建筑垃圾处置费:8元/吨(不含清运费)20个工作日。

新乡市城乡管理局收取6、墙体开发费:7元/㎡。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收取7、散装水泥保证金:1.5元/㎡。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收取8、燃气安装费:(1)、安装费2500元/户。

(2)、报警器268元/户。

新奥燃气收取9、防雷审查费:约为建筑面积×1.5元。

新乡市气象局收取10、文物勘探费土地面积×7.2元/㎡。

新乡市文化局收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收取):11、建设工程交易费:中标价×1.2‰×30%12、标价审定费:中标价×1.0‰13、质量监督费:新标准:砖混1.8元/㎡、框架8层以上2.2元/㎡、框架2元/㎡。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旧城区开发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但是,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市区范围内仍有危旧住宅区90余处,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居民3万余人,可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约52万平方米。

这些危旧住宅区大多属于建筑密度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开发利润偏低,开发企业投资热情不高的地块。

为彻底解决这部分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善民生,市委、市政府决定用2008-2009两年时间,加快推进市区危旧住宅区的开发改造,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一、有关政策措施:(一)市政府成立推进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调研员窦敬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摸底调查,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等工作。

(二)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责任主体:红旗区政府、卫滨区政府、牧野区政府、凤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2008-2009两年时间内,市政府采取紧缩的住宅开发供地政策(包括开发区)。

除对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建设供地外,现有储备土地有计划地分期供应,新增储备用地原则上只储不供,集中引导开发企业对旧城区内危旧住宅区进行开发改造。

(四)危旧住宅区性质的认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委员会会议审定。

(五)凡确定为属于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的项目,市本级除按规定收取契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外,其他各项属于市本级的税费收入,原则上全额支持给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新政办[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配套征收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2004年以来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情况。

二、清查内容(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中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2008〕26号)中缓缴城市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城市配套费减、缓、免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三、方法步骤此次城市配套费专项清查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具体实施。

清查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到2012年1月底结束,分自查、核查、清缴和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31日)。

市规划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清查组,对照清查的范围内容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列出清查范围清单。

(二)核查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3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确认清缴配套费建设项目名单。

(三)清缴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

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配套费的书面通知。

对拒不配合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要对其在建项目或以后拟建项目不予颁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追缴其未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国土部门对逾期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强制收回,确保欠缴、漏缴及减、缓、免不当的问题得到纠正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新政[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为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战略部署,加快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现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探索住房保障新途径,全面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1.6万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在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基础上,通过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和政府回购、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近5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实物配租,到2011年基本实现“和谐新乡,居有其屋”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金融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乡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监督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四、政策措施(一)完善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实施货币化补贴政策改变原来仅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补贴的保障方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又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自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在市区范围内,可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一套。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6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6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2日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和具有人员、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以及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市级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县(市)、区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1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精神,加快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确保我市“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创建成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树立“公交优先就是百姓优先”、“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加快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准点、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通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构筑以大中运量公交为骨架,以地面常规公交为主体,以出租车为辅助的高效、便捷、准时、舒适的综合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实现城乡公交网络一体化。

建立保障有力、高效环保、换乘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升城市公交运输能力、服务水平、出行分担率和综合竞争力。

到2020年,完成我市“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新政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筹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四)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腾退的公有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新政〔2023〕 22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202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5日新乡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数字化转型战略实施,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现代化新乡建设的新基石,坚持“适度超前、全省领先、统筹布局、优序先干、政策引导、多元参与、建用并举、创新模式”,因地制宜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引领、融合基础设施赋能、创新基础设施突破三大工程,加快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贯通,为现代化新乡建设打牢根基、再造优势,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通信网络、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工业等领域实现全省领先,算力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突破,建成全省重要的信息通信枢纽和信息集散中心,打造国内一流的传统基础设施升级样板、基本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引领工程重点优化提升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深化数网融合、算网融合和云边协同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等13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39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8〕11号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8〕33号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2009〕1号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及省核备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意见新政〔2009〕12号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新政〔2009〕25号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0〕7号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2010〕23号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3号1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推进名牌农业战略的意见新政〔2012〕6号12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意见新政〔2012〕21号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9号1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14号1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3号1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5号1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5〕7号1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10号1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5〕12号2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2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7号2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2019〕5号2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91号2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2007〕131号2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7号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25号2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146号2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33号2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7号3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45号3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2〕63号3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2〕135号3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3〕46号3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7号3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8号3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28号3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新政办〔2015〕51号3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炭火烧烤整治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97号3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5〕98号4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5〕109号4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新乡市都市生态农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1号4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6〕14号4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35号4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乡市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37号4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59号4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3号4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4号4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116号4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127号5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6〕145号5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5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1号5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15号5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24号5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5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29号5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新乡金融港的意见新政办〔2017〕31号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新政办〔2017〕60号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84号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92号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17〕112号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119号6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6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41号6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新政办〔2018〕2号6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17号6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41号7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7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56号7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71号7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8〕72号7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78号7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3号7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6号7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和五个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21号7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9〕30号7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40号8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意见新政办〔2019〕42号8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招商方式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十条措施新政办〔2020〕3号8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8〕172号8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文〔2010〕149号8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0〕150号8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1〕114号8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新政文〔2014〕9号8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91号8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127号8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29号9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新政文〔2014〕132号91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4〕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15〕15号9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新政文〔2015〕31号9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5〕75号9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77号9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9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98号9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5〕128号9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151号9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5〕152号10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5〕166号10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5﹞172号10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新政文〔2016〕4号10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5号10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乡学院转型发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6〕46号10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47号10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55号10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59号10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63号10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73号1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乡市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74号11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83号11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1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65号11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6〕173号11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金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175号11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78号11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政文〔2016〕179号11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99号11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09号12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12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3号12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71号12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13号12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14号12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26号12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12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8〕18号12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8〕46号12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办法(试行)新乡市河(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95号13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动态管理的意见新政文〔2019〕44号13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新政文〔2019〕97号132新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27号附件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2009〕31号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功能集合构建的指导意见新政〔2010〕16号4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新政〔2011〕9号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2〕12号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3号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2013〕12号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2号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政〔2018〕1号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165号1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办〔2010〕197号1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1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3〕49号1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1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新政办〔2013〕129号1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140号1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15〕4号1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6号1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2号2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96号2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30号23新乡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新创新创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6〕132号2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新政办〔2017〕110号2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26号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8〕15号2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50号2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文〔2013〕254号2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4〕123号3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4〕133号3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97号3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新政文〔2016〕198号3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7〕45号3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政府部门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82号3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证明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06号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39号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29号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55号——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新政文[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新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本辖区的改造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9•【字号】新政办〔2019〕 34号•【施行日期】201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9日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主要目标。

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初步建成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

到2019年年底,继续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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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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