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发展分评定细则
海南大学发展分评定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建立奖励优秀学生的有效机制,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一)特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4000元;(二)一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500元;(三)二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500元;(四)三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元。
第三条特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10%名次内,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70;(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五)英语专业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15%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50;(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5)英语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其他外语专业按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2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20;(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4〕31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城西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6月5日抄送:校领导-1-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2-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开展推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纪检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学部代表共9~11名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全校的推免工作,审议和确定推免生名单。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成立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接受学生报名,审议、推荐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有办法、标准、程-3-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防止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
(二)坚持平等竞争、择优推荐、保证质量的原则。
要德、智、体全面衡量、不仅要注重学生平时的学业水平,也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推荐条件被推荐者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位)。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 至33 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 人,秘书长1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 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海南大学法学院2017年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公示
海南大学法学院2017年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公示根据《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海大办[2010]14号)文件精神,依照法学院学工委条例,经学生自愿报名、导师推荐、学院辅导员例会评选,拟推荐9名同学为“优秀研究生”,10名同学为“优秀研究生干部”。
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海南大学法学院2016-2017学年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公示,全文如下:一、优秀研究生(9人)(一)博士研究生(3人)高婧如(2013级国际法学)李军(2013级刑法学)丁洁琼(2014级国际法学)(二)硕士研究生(6人)张富强(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孙宛宛(2015级民商法学)杨佳瑶(2015级法学理论)郭中元(2015级国际法学)陶加培(2015级诉讼法学)王源明(2015级经济法学)二、优秀研究生干部(10人)孙淳(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戚航(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谢春航(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陈进登(2015级诉讼法学)王延清(2015级刑法学)韩炳浩(2015级国际法学)孙宛宛(2015级民商法学)郭中元(2015级国际法学)朱佳鑫(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高欣(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以上结果公示期为2017年6月21日至6月24日,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反映邮?a class=“__cf_email__”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data-cfemail=“32d6918806030506010005030b7243431c51 5d5f”>[email protected];电话:66279189原文地址:http:///stm/law/2017621/。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为了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要求研究生做到: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专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译的能力。
3、身心健康。
二、学制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其中,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1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和学位论文工作。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标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必须按规定提出延长时间的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培养方式1、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注意加强实践环节,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工作能力。
2、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
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并强调培养方法的创新。
3、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既教书又育人。
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公益劳动和体育锻炼等活动。
本科生考研奖励暂行办法
本科生考研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我校本科生考取研究生,调动广大学生学习自觉性与积极性,活跃学校学习氛围,逐步提高考研录取率,经研究,决定对考取研究生的我校在校本科生予以奖励。
第一条对考研成功录取的本科生、学生所在系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
第二条每年的6月上旬至7月上旬受理学生考研奖励申报。
学生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到所在系进行核验登记,各系汇总奖励申报信息后报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按程序划拨奖励。
第三条将考研工作成效纳入教学工作考核体系,具体按学校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当年考研录取率(注:录取率指考取研究生人数与该届毕业生人数比)最高的系,授予学年“考研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五条给予学生个人的奖励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给予各院系的奖励由教务处核拨,可用于开展本科生考研的各项指导工作,
奖励为考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专任教师等。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三条大学研究生奖励内容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等。
(一)奖学金类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2 .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3 .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包括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和学院特色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4.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依据《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执行。
(二)荣誉称号类L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执行。
2.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校团委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执行。
3. 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海南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对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加强管理,促进研究生努力学习,迅速成才,提高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淘汰德、智、体不合格研究生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二条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第三条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二)学位课程、方向选修课程和一般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三)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立题思想、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情况)第四条中期考核的方式、步骤和要求:(-)研究生需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式2份。
(二)学院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期考核的评定工作。
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由各教学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三)考核领导小组逐个听取研究生作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和实践等主要工作的口头汇报及开题报告,研究生导师参加汇报会,并向考核领导小组全面介绍研究生德、智、体情况及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
按照《海南大学中期考核指标体系》(见附录)要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就考核内容和开题报告向研究生提问。
考核情况记录和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意见及评定结果应填入考核表中,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以上有关考核的各类材料,考核完毕应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根据考核的情况,按《海南大学中期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分级评定,即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一)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所学课程总学分平均绩点为2.6以上,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可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三)不合格:学位课程和方向选修课程考试两门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虽然成绩及格,平均绩点在2.6以下,思想品德较差,有严重违反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或明显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无培养前途者;或身体健康条件无法适应继续学习者。
上述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其学习,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级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教育部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和目标,更好的发挥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学业阶段的激励作用,促进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实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海南省相关文件及《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精神,结合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或学术论文造假等行为;5.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四、评选原则、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评选原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组织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选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如实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老生版)》(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2)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
评审结果将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字〔2014〕1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的精神,学校面向2014年8月30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 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标准见下表: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照二等奖学金标准发 放,硕士研究生按照三等奖学金标准发放;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分等级评定。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 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等级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比例 金额(元/年/生) 比例 金额(元/年/生) 一等30% 18000 20% 12000 二等70% 15000 60% 8000 三等 20% 5000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1.评选学年内,累计离校时间超过150 天者(不含因公请假和寒暑假);2.评选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者;4.其他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情况。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参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国内外重要期刊(SCI、EI源)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在SCI或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三)。
硕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五)。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成果计算时间为评选申请提交前一年内。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身心健康。
第三条评选比例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1、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5月—6月间进行。
2、评选程序(1)学生申报。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和主管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优秀研究生”评定工作组,审核参评研究生资格,并评审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
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最终人选,并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3-4%给予奖励,硕士生20000元/人;博士生30000元/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海大办〔2012〕20号执行。
2.国家助学金:硕士6000元/人/年;博士生10000元/人/年(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3.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奖励对象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如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5万元/生、年,比例为25%;二等奖1.2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35%。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20%;二等奖0.8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0.6万元/生、年,比例为40%,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执行。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人,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44号执行。
5.科研成果奖励:按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级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20号执行。
6.金光奖学金,每年名额32人:总额10万元(特等奖5000元/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
7.雅居乐地产助学金,每年名额5人:5000元/人。
8.宝钢奖学金,名额1人:5000元/人。
9.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3000元/人/年。
10.助研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参加科研的情况进行支付。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正常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如下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二、奖励范围1.自然科学类:满足《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2﹞1号规定条件外,被SCIE、EI(不含会议)索引来源期刊全文收录(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满足《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2﹞1号规定条件外,被CSSCI (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CPCI-SSH)收录及以上发表的会议论文。
三、奖励标准1. 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2.其他被SCIE、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SCIE、SSCI分区: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和学科大类对SCIE、SSCI期刊进行的4个等级分区。
(1)1区,奖励IF×0.5 万元/篇;(2)2区,奖励IF×0.4 万元/篇;(3)3区,奖励0.3 万元/篇;(4)4区,奖励0.2万元/篇。
2.被EI检索来源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3.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国内权威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不少于2.0万元,具体由学校按其在国内和国际影响大小核定。
4. 在CS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5.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摘编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每篇奖励0.1万元;6.在ISTP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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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
我校在册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
二、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视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5)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效果良好。
任职期间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受到学校的表扬和好评。
(6)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党团支部等干部工作满一年。
3、优秀学位论文
(1)应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2)论文评阅成绩全部为良好以上且优秀率达50%以上。
(3)答辩成绩为优秀。
(4)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支撑。
在学期间,博士生要求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或SSCI、AHCI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或SCI、EI、ISTP收录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二);硕士生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奖励。
三、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评选在每年6月进行。
研究生处将推荐名额下达到各培养单位,由各学院(中心、所)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安排负责组织实施。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批。
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计算时间为上年6月1日起至评奖年5月31日止。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在每年6月进行。
由研究生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各学院(中心、所)审核,由相应学院(中心、所)主管研究生的负责人写推荐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3、优秀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程序为:
(1)每年学位论文答辩后,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导师写出推荐意见,向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参评。
(2)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学校推荐。
(3)校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候选论文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论文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获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且获同意票多者评选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四、评选及奖励比例
(1)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在读研究生总数的10%。
(2)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当年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5%。
(3)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不超过当年毕业论文总数的5%。
五、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2)秀研究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3)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论文作者1000元,指导教师800元,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论文作者2000元,指导教师1600元。
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