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DB37-10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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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全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为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够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带,特制定本规定。

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2)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业主擅自更改建筑物的使用用途,随意改变建筑内部布局、建筑物的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及人员密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应依据本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设计。

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1。

0。

2条第一款中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

3)在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本条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产品提出了要求。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

5)与消防安全疏散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在执行本规定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2术语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给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1总则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最全版

(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最全版

(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1总则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和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safetyevacuationsign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indicator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壹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俩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guidingstrip疏散指示标志的壹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且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andinducingorwarning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luminglightingfiresafetyevacuationsign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fireevacuationindicatorsign通过光源照射,且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3.1壹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地方标准DB37/242-2008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一、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DB37/242-1999、DB37/242-1997 、DB37/242-2004。

二、标准内用1范围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3 检验性质项目分类3.1检验性质3.1.1 初次检验;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1,2 补充检验: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

3.2不合格项目分类A类不合格项: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项目。

B类不合格项:只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有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1 一般要求检验要求:个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和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4.1.2 布线检验要求: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娤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架固定。

4.1.2.3 导线连接检验要求:1)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 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

3)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作镀锡处理。

44)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

山东省消防检测标准(2008版).

山东省消防检测标准(2008版).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42-2008代替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XX发布 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2 消防供水系统 (18)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4.6 气体灭火系统 (33)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4.8 机械排烟系统 (37)4.9 挡烟垂壁 (38)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4.14 消防电梯 (48)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5 检验规则 (50)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

规章制度:________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4 页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第 2 页共 4 页边缘5cm;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附件:1.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清单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整合精简结论
1 DB37/265-1999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废止
2 DB37/1198-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8 DB37/935-2007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废止
9 DB37/931-2007 卷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耗电限额 废止
10 DB37/833-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废止
11 DB37/380-2014 车用清净汽油
废止
12 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 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 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1总则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1总则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1总则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范本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范本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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