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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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经营者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案
2004 年8 月30 日凌晨5 点,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八桥镇李某可能从王某住处批发私宰生猪的白肉上市销售的举报电话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镇布控检查,在李某必经之处查获私宰生猪的白肉17.5 kg。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初步可判断该验讫标志是用伪造的检疫验讫印章加盖的。随后,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开始立案调查,在李某拒绝配合,不接受询问的情况下,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向公安部门报案。扬中市公安部门拍照取证,并送往镇江市公安局作印章真伪鉴定,得出结论:送检照片上的检疫验讫标志与法定的检疫验讫印章明显不一致。据此,扬中市刑侦大队当即立案,先后对李某、王某进行了多次调查、讯问,二人迫于公安威力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王某用尼龙棒、大头针、502 胶水等物品自制成假检疫验讫印章一枚,并两次使用此假章在自己私自屠宰的白条猪肉上加盖检疫验讫标志,按13.2 元/ 千克销售出假验讫标志的白肉75.5 kg,未售出的17.5 kg 被查获。因恐被查处,假检疫验讫印章已被王某焚毁。王某伪造检疫验讫印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关于检疫证明不得伪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决定对王某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6 元;(2)罚款10 000 元。《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于2004 年9 月24 日直接送达了王某本人。王某 3 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于27 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
决定书》,王某接受了处罚,并于10 月1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
扬中市刑侦大队对案件侦查结束后,经市公安局案审办审核批准,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由王某先交5 000 元押金,等候检察院起诉。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发放加盖印章的检疫合格证明,是保证猪肉安全上市、人们安全食用的最权威的证明,是动物疫病防疫检疫机构防止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的有效手段。该案中经营者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既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又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有关部门依照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法对其处理有理
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