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按照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部署,经过调查、审核和整改三个工作阶段,现将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
二、完善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规定,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和区、县分级管理。
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对列入《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游览参观点,由经营或管理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三、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超过的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津林营〔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对原《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津林营〔2018〕24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三章技术标准第四章建设程序第五章工程管理与检查验收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规范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 结合《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任务(以市林业局批复作业设计为准)的外环线外侧500米范围内绿化带,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绿化带,一般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绿化带,一级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绿化带,环城镇绿化(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3000米范围内以及建制镇建城区以外1000米范围内绿化带)以及成片林地等造林工程。
农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园区内造林不能列入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当年(上年秋冬季和当年春季)新造林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列入上两个年度的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验收成活率不合格,经补植后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也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外环线外侧2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一般铁路两侧30米范围内栽植经济林树种,不能列入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作为绿化带景观树少量栽植的经济林除外)。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津城管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绿规〔202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具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和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津容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容办〔2013〕1号)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环卫局、爱卫办、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管委会市容园林和城市管理部门,市综合执法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认真总结2012年度工作、分析2013年形势任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2日天津市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要点2013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各项部署的关键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市市容园林委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展示行业发展成果、推进市容园林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之年。
2013年市容园林工作总体思路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市委二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整洁城市、美丽天津”的目标,以东亚运动会举办为契机,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为载体,深化环境整治,发展都市绿化,强化精细管理,严格综合执法,突出长效常态,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清、路洁、楼靓、有序”的城市环境,为东亚运动会创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主要预期目标是:市容市貌更加清新亮丽,园林绿化更加生态科学、环境秩序更加文明有序,环境卫生更加干净整洁,城市风格更加富有特色,最整洁城市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主要预期指标是: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景观照明实现“一把闸”控制;新建绿化1200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31%、11平方米;全市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000吨/日,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市病媒生物密度下降10%,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满意度达到95%以上,直属单位经济总量增长15%。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养护管理在园林绿化中非常重要,它是一种长期的、反复的工作,技术要求较全面,包括卫生保洁、花草树木的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花坛花卉种植等内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园林绿化养护费用。
希望大家喜欢!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篇1园林绿化养护费用1、承包和养护(范围:病虫防治、修剪定型、水肥管理、草坪修剪、除杂草)①5000平方米内0.6元/平方米/月②5000-10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③10000-20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④20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月2、临时草坪修剪①1000-5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次②5000-10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次③10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次园林绿化养护内容1、管理程序:包括淋水、开窝培土、修剪、施肥、除草、修剪抹芽、病虫害防治、扶正、补苗(苗木费另计)等整套过程。
2、管理工具:A、花剪、长剪、高空剪、铲草机、剪草机B、喷雾器、桶、斗车、竹箕C、铲、锄、锯子、电锯、梯子D、燃料、维修费E、有机肥、复合肥、氮肥、鳞肥、钾肥F、各种农药3、养护内容:A、乔木:每年施有机肥料一次,每株施饼肥0.25千克,追肥一次,每棵施复合肥、混尿素0.1千克,采用穴施、及喷洒、水肥等,然后用土覆盖,淋水透彻,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状态,无须造型修剪,及时剪除黄枝、病虫枝、荫蔽徒长枝及阻碍车辆通行的下垂枝,及时清理干净修剪物。
每周清除树根周围杂草一次,确保无杂草。
B、灌木、绿篱、袋苗:每季度施肥一次,每667m2施尿素混复合肥10千克,采用撒施及水肥等,施后三小时内淋水一次,每天淋水1次(雨天除外),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修剪成圆形、方行或锥行的,每周小修一次,每月大修一次,剪口平滑、美观,及时清除修剪物,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每周清除杂草一次。
天津市公园条例_条据书信
天津市公园条例一个城市要让人留恋,就必须要有独具魅力的公园。
公园的规划建设丰富了城市建筑布局,加大了生活空间,改善了生活环境质量。
下文是天津市公园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公园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1 / 10展。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14
【实施日期】199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监督。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个人)中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和单位因特殊情况其职工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都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对于特殊困难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暂缓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农民不缴纳绿化费。
在农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当中,每年应有2-。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4•【字号】津容园[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容园〔2011〕63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公园:现将《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公园条例》,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及全社会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天津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市直属公园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所)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建成区所有公园。
公园名录由市市容园林委每年一季度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条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娱乐健身等。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符合公园相关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需出租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7•【字号】津政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8.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8月17日津政发〔199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东丽政办〔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3〕52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权利义务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街景立面、广告牌匾和建筑外檐管理第二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节夜景灯光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卫生清扫保洁第二节生活垃圾收运第三节环卫作业车辆管理第四节公共厕所建设及管理第五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及管理第六节清融雪工作第五章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资金来源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九章附则东丽区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打造和提升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建设美丽东丽和生态宜居城区的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东丽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丽区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东丽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四条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园林委)作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行政区域内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两侧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市容市貌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津政发[2007]026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0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绿化成果,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花草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当缴纳树木补偿费:(一)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
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津林计[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林计[2010]44号)有关区农(经)委、区县林业(农林)局,局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管理与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促进林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国债)林业资金、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林业基建资金、我市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内林业资金、我市各级地方财政林业专项资金、我市其他单位(部门)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
以上资金如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已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程序第三条预算资金申请遵循预算管理的原则。
预算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天津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方向、范围;应是市政府重点工程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应是市林业局重点或中心工作;应是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建设单位在向市林业局进行项目申请的同时,须提交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21年)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7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核定;(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确定;(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时,有关部门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由上述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制定;(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该文件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必须按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
园林公司的收费管理制度范文
园林公司的收费管理制度范文园林公司收费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务安全,现制定本收费管理制度,以供全体公司员工遵守。
二、收费流程1. 收费前准备(1)根据客户需求,编制收费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地点等。
(2)向客户提供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提醒客户关于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 收费过程(1)客户按照合同或协议支付费用,可以选择现金、转账、支票等支付方式。
收银员应当认真核对款项的真伪和准确性。
(2)收费员应及时记录客户姓名、收费金额、日期等信息,并开具正式收据,明确支付事项。
(3)收费记录和收据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录入财务系统。
3. 收费后处理(1)根据财务制度要求,记录并分类汇总收费数据,准确计算公司的收入。
(2)定期进行盘点工作,核对收款和账目是否匹配,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3)对于发现的差异,应及时核实并进行调整,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三、收费标准1. 根据服务内容和难易程度,制定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列出,并向客户公示。
2. 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相应的变动。
任何修改均须经过合法程序,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告知客户。
3. 公司员工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向客户收费,严禁私自调整收费标准或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收费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系统,并配备专人负责收费工作。
2. 收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3. 公司应加强对收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公司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收费违规处理1. 对于在收费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1)收费员违规:轻者扣除工资、罚款,重者给予警告、记过甚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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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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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
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
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
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
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
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收费,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依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园林绿化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附件1
园林绿化收费的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指:天津市核心区(内环线与新兴路、西康路、马场道、浦口道、台儿庄路围合的地域)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宁河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二类地区指:天津市中心区(红旗路、陈塘庄铁路支线、昆仑路、真理道、红星路、普济河道围合的地域)东丽、北辰、津南、西青、静海、武清、宝坻、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建制镇。
三类地区指:天津市外围区(中心区与外环线之间的区域)。
四类地区指: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赔偿费标准
附件二单位:元类别单位规格死亡赔偿费损伤赔偿费
落叶乔木株胸径不足5厘米 80 按死亡赔偿的20—80%计收
株胸径6——10厘米 100—180 同上
株胸径11——20厘米 210—480 同上
株胸径21——30厘米 540—1080 同上
株胸径31——40厘米 1140—1680 同上
株胸径4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赔偿费增加 100 同上落叶灌木株冠幅不足米 50 同上
株冠幅——1米 100 同上
株冠幅超过1米的 200 同上常绿株高度1米以下的 80/米同上
株高度1——2米 82—280 同上
株高度2——3米 284—280 同上松柏类株 3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赔偿费加收 50 同上
龙爪槐株冠径1——米 500—700 同上
株冠径——2米 700—1000 同上攀缘植物平方米以覆盖面积计算 30 同上绿化用土立方米绿化换土每换一立方土50元
备注:1、园林土建设施(围墙、花饰、栏杆、片石、护坡、亭廊等)、花篱、绿篱、草坪的赔偿费按本年度人、财、物实价计收。
2、摘花一朵赔偿2——5元(灌木花加倍计收);摘各类果实赔偿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