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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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兵补助的通知

关于退伍兵补助的通知

关于退伍兵补助的通知关于复员退军人员(官、兵)不论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不论是没工作的还是有工作的,不论是解放前参战的还是解放后参战的人员,都一视同仁,一律从60岁开始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军人退伍费,转业费,复员费等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士官退役费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了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具体标准如下:一、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抚恤标准。

1. 一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以上为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的具体内容,各级各类优抚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该标准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和优化,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得到更好的关怀和支持。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3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0.05.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陆军和武警三年、海军和空军四年)期满或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部队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总参谋部、民政部通知,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因国家建设需要,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5、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原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出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和安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后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去安置机构报到。

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51.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52.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53.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54.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5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答:可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57.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0年3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入伍或进驻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以及在本省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下同),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抚恤补助事宜均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其家属凭部队发给的证明书向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抚恤金原则上发给持证人。

有父母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持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不发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一)革命烈士为死亡时的四十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为死亡时的二十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为死亡时的十个月工资。

前款死亡时的工资额,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最高功绩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无劳动能力且固定收入不及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三分之二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二)未满十八周岁或因伤残、在校读书无经济来源的子女;(三)靠军人生前扶养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退役士兵即是退伍士兵,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

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隆回县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基本原则1、实行量化考核记分原则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对所有安置对象根据在部队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和内容根据《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的评定评分。

具体量化评分由以下部分构成:服役年限、平时个人奖励、战时个人奖励、个人获得荣誉称号、优秀士官人才奖、职业技能等级、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参加对外作战、涉核、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

量化计分经本人签字认可,评定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在拟定岗位自行选择,分值相同的进行抽签决定选岗顺序。

2、依法依规安置原则严格执行民发[2015]195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为:(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今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一是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二是对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县财政负责单位应缴部分,安置对象本人负担个人应缴部分。

最低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两项待遇从2014年退役安置人员开始执行,不延伸到2014年以前已安置的退役人员。

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金在安置到岗时一次性结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量化评分由民政、人社、编办等单位参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量化计分。

核档人员须高度重视,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并对查档内容量化评分签字负责。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伤残军人退伍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规定: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最新退休政策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初次审议时,有的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不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

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内容

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内容

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内容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2017最新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

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原非农户口,下同)或有地(原农业户口,下同),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组成。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军人为国家安全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但是其服役期间掌握的军事技能与社会人才需求不相匹配,退役后面临就业难题。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4.7万卓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但军龄不满16的采取应金制前10每3.2万10后按每5.4万计并给予解决卓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卓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晋政发[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的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晋民字[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98号)各市人民政府: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6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适当予以生活补助,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三、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四、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二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款下达;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40元/人,其余120元/人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执行。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以下是整理的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

2017退伍老兵养老补贴政策

2017退伍老兵养老补贴政策

2017退伍老兵养老补贴政策下文为大家整理了2017退伍老兵养老补贴政策,希望可以帮到您哦!2017退伍老兵养老补贴政策一、退伍军人养老金政策1.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二、退伍军人其他优惠政策1.退伍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吗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现役军人是不能报考公务员的,这点,无论是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地方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上的报考条件都说得很清楚。

那么退伍后可以报考吗?回答是肯定的。

退伍军人符合公务员职位表中学历、专业要求的可以报考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2.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一般来说,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需要符合一般社会人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比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等,所以如果你是退伍军人同时又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那么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

3.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有优惠政策吗目前,非现役军人只要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学历等基本条件和要求,都可以报考。

但复员,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国家并没有具体优待政策,公务员招考中,与其他社会报考人员的要求完全一样,既没有放低学历要求,也没有实行考试加分政策。

4.退伍军人报考条件达不到公务员考试的要求,还有机会进公务员队伍吗退伍军人和转业军人的条件可能在学历层次上比一般大学生低一点,一部分退伍军人会达不到公务员报考的学历要求,但这并不是说退伍军人就与公务员绝缘了,其他还有专门针对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的考试:(1) 退出现役的,转业军官符合相应安置条件且愿意进党政机关的,可以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定向的的军转干部考试,通过考试后,可以安置进入行政机关做公务员。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0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答:不可以。

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

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08.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

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109.在部队已评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怎么保障?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110.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答:可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业经2015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1月26日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帮助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

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一次性抚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财政特别困难的县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017年复原军人政策

2017年复原军人政策

2017年复原军人政策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

复原军人的政策有哪些,关于复原军人有哪些政策值得关注。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复原军人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复原军人政策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

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军人转业最新政策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待业安置期间,退役士兵可领生活补助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法按时到岗,每个月有80%的补助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可选公益岗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企业破产,优先清偿退役士兵工资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

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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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
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
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
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补贴政策解读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

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

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
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
理确定。

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

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
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
以保留。

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
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

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
照顾。

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
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
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

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
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
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

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
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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