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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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
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致:###先生
**律师事务所受***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2015年6月8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6月9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月15日支付的190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每日0.5‰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
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
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使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将由阁下承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阁下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二0**年七月十五日
篇二: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律师函
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律师函
致:烟台海基臵业有限公司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系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本所受王丽(化名)之托,指派张凤英律师(执业证号:14109199511286696)处理王丽与贵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
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一、王丽于2010年6月10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合同编号:NO:BHSC20
10-A1240),合同约定王丽向贵
公司购买位于龙口市碧海尚城A**幢**号**单元**层***号房
屋,总房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陆千伍百叁拾叁元整。合同签订后,
王丽依约超额交付了首付款:88513元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是
77539元)。并依照贵公司的要求,签署了银行要求的各种贷款申
请资料,并提供了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依约交由贵公司
确认、
代为办理。
二、直至2011年2月底王丽才得到贵公司通知,声称银行信
贷政策变化,目前贷款条件变更为必须提供龙口市一年以上纳税
和收入证明,并将首付款由原定的30%增加到50%才能办理。王丽
不符合银行变更后的信贷条件,申请贷款未获批准。此后王丽多
次要求贵公司退回首付款及利息,双方协商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
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
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故王丽要求
的退回首付款及其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王丽的请求,特向您友好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退还王丽已付首付款及利息。为避免王丽合同无法履
行后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请您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另行处分涉案房
屋,如因贵公司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王丽将不予
承担。
此致
顺颂商祺!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凤英
2011年5月21日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律师函
(20××) ××律函字第号
××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下称业主)的委托,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
愿认购中国××市××《××楼宇》(注册名:××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或2008年9月1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2008年8月31日(或2008年9月1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