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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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学派之争的刑法学

走向学派之争的刑法学

所有的婚姻不受破坏,而有的国家仅仅保护军婚);同样,杀人罪群和伤害罪群的分层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刑法典把杀人罪具体分为种族灭绝罪、谋杀罪、一般杀人罪、受托杀人罪、中止妊娠罪、遗弃致死罪、过失致死罪等,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仅仅规定了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有的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了伤害罪、危险伤害罪、严重伤害罪、伤害致死罪、过失伤害罪、参与群殴罪等,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仅仅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

法文化的不同对于这种规范的内容范围所产生的影响,在分则部分表现得特别明显和突出。

法国哲学家帕卡斯在《沉思录》中的名言“比利牛斯山这边是真理,到了另一边就成了谬误”,就是受法文化影响的国别刑法学相对科学性的最直观的写照。

另外,历史的、宗教的因素也会对刑法分则部分产生影响。

穆斯林国家、信奉佛教的国家、印度教国家刑法典上的犯罪目录就和政教分离的国家、基督教国家刑法典上的犯罪目录很不相同。

没有国别的刑法学不可能要求所有国家在具体的犯罪目录部分整齐划一。

第六,刑法制裁制度上的内容安排,尤其是刑罚种类的选择、自由刑的高度、刑罚幅度的大小,都是本国价值观的典型反映。

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比如缓刑和假释,就可以以普遍有效的学术洞见为基础,当然,还要参酌实证的研究结论。

第七,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刑法学,那么学理的研讨和交流以及制度的借鉴就没有一个基本的平台。

从一个国家获得的成果引进另一个国家刑法典的效力范围,可能就会缺少学术上的合理性。

事实上,人们所研究和应用的刑法学理并不是某个国家特有的东西,而只不过是刑法科学的这种学术做法仅仅在某些国家发展、发达得较为久远一些罢了。

第八,发达的刑法学理体系在世界上的传播,对于学理体系还没有形成或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是很有帮助的。

这种体系可以把具体的问题纳入一个大的体系性的关联中进行考察,便于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找到实质正确的方法和结论。

但是,这种体系只是发现实质正确的结论的一种方法,如果在国际的研讨中它被证明是过时而错误的,那么和其他专业的工作方法一样,它就会被一种更好的方法替换掉。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 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刑罚是对自由人违反刑法的理性反动.犯罪是违反法律,也是违背道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刑法总论-刑法概述

刑法总论-刑法概述

二、刑法学派之争
(一)前期旧派
否定封建刑法 基本观点:
封建刑法
干涉性 恣意性 身份性 残酷性
(1)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应当限制代表国家权 威与规制的刑法的处罚范围。 (2)自由意志论。人都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 行为的动机。 (3)客观主义: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4)道义责任论:责任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者谴责。 (5)报应刑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
•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不是所有的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刑法总论
一、刑法学的本体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本身没有明显的界限。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 刑法解释学也不是低层次的学问,而是含有深层的哲学原理。刑法解释学与刑 法哲学并非性质不同的两种学问。刑法学可谓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 刑法教义学——原本就是刑法解释学或者狭义的刑法学。 不管是使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还是使用刑法解释学的概念,解释学永远是刑 法学的本体。
关系?
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但这种调和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适用刑法时 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可以肯定的是,只能在罪刑法定 的限度内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在此意义上,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但是,在符合罪刑法定原 则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和尽量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就刑罚论而言,新派提倡的目的刑论并没有被淘汰。当今的刑罚理论,基本上是在报应刑 的框架内,容纳了新派的刑事政策主张(相对报应刑论)。另一方面,一般预防论也在从消 极的一般预防论向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发展。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

专题一近代刑法理论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中世纪刑法:法与道德不可分、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严苛性、基于身份的处罚的不平等17、18世纪: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发展——社会契约论(刑法的平等性、合理性)、刑罚的目的(预防)——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1、格老修斯:脱离教会、自然法。

法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

刑罚目的在于犯人的改善和犯罪的预防。

2、霍布斯:刑法是成文法。

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刑罚目的是对第三者的威吓和对犯人的改善。

3、洛克: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酷刑;死刑慎重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罪刑法定基础);刑罚的威吓及宽和化;罪刑适当。

5、卢梭:社会契约论;反对频繁使用刑罚,用教育预防犯罪二、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1、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罪刑均衡:“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有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费尔巴哈刑法思想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

客观主义:客观行为是处罚的对象。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论:向一般人预告刑罚,预防犯罪于未然3、康德(1)正义:服从无上的命令。

对侵犯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2)刑罚权:不法行为是对自由的侵害,为了抑制不法,需要强制力(3)绝对主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科处,不是作为手段促进犯人改善——刑罚仅仅是报应(4)支持死刑4、黑格尔的刑法思想(1)辩证法:犯罪是客观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由于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而“恢复”法。

(2)刑罚不止是为了使犯人痛苦而科处,是为了作为理性者被尊敬而科处。

张明楷: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下)

张明楷: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下)

张明楷: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下)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刑事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当重视行为还是重视行为人,旧派与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行为刑法(Tatstrafrecht)即是以客观的违法行为作为刑罚的根据;对于行为人是否加以处罚,则必须视该行为人对该行为是否有构成可罚责任的因素而定,是采‘行为责任(Tatschuld)的立场。

反之,行为人刑法’(Taeterstrafrecht)是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依据,即因不法的行为显现出来的危险人格而必须负‘生活操行责任’(Lebensfuehungsschuld)。

这种理论主要在于寻找危险性与责任概念之间的架桥。

”李斯特提出过“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著名口号,他针对以旧派思想为基础的行为刑法指出:“我们刑法立法的根本错误不仅仅是未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是造成它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无能为力,在于过高地估计了行为的外在结果和未顾及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行为人的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

”“相对于行为人的反社会意义,犯罪行为的法学特征退居次要的地位。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在犯罪论领域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不管是旧派还是新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对于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客观上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事实,主观上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等。

但是,在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则会得出不同结论,于是形成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如下一章所言,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从而导致刑法的干涉性,形成刑法介入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的局面;如果犯罪概念不是客观的,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以及法官的恣意判断,从而导致刑法的恣意性。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旧派与新派

旧派与新派

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一、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

(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

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B.罪刑法定思想。

,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

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C.罪刑均衡和罪刑阶梯的思想。

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刑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 种类,如何区分,学者 之间意见多有分歧。拟将刑法分为以 下几种:
(一)形式意义的刑法与实质意义的刑法
形式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为狭义的刑法,指“所谓
现行的刑法典”。
实质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之为广义的刑法,指“规
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规,即意味着与刑法典相对应的实质
意义的刑法,也包含特别刑罚法规”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法
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刑法 (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以 外的法律。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二)刑法的称谓
关于“刑法”的称谓,有称刑法与犯罪法的不同, 这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不同所致,实质并无差别, 自应尊重各国传统。至于当前对普通刑法应否改称 “刑法和保安处分法”,我们赞成耶赛克等的观点。 现在许多国家将规定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典,仍然 称为刑法,除了耶赛克等说明的理由外,我们认为 这是由于“刑法”一词简单明了,并且有历史渊源 的缘故。
到了17、18世纪,这一时期的刑法思想与中世纪的刑法思 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 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也可以看到初期的启蒙即 启蒙绝对主义的刑罚思想与自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 著的差异。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

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

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

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

①二、新派的基本思想新派是指19世纪中叶出现的刑法学派。

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二个:其一,伴随着产业革命浪潮出现的犯罪浪潮,前期旧派的刑法理论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使人们对刑法理论进行检讨和批判。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刑法理论发展史

刑法理论发展史

刑法的任务:一法益保护说:法益保护说认为,刑法的任务,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生活,具体而言,既保护个人的生民,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等法益。

此说认为,犯罪必须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

法益是指“个人、国家、社会认为有必要原样保持并应通过法律加以保护的一定的利益。

”根据主体的不同,法益又通常可以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类。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属于个人法益。

公众的生命、身体和对文书的信赖等属于社会的法益。

国家的存在、国家的作用、刑事司法的作用等属于国家法益。

基于现代国家尊重国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原则,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法益应当是刑法优先保护的对象。

公共安全、公共信誉等社会法益不应被认为是超越个人的统一的社会利益,而应该认识始终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

此外,国家也不应视为是超越个人的有自我目的的存在,而应认为是保护个人法益的机构。

二、社会伦理秩序维护说:社会伦理秩序维护说认为国家本身具有实现某种伦理价值的目的,因此,刑法的任务在于增强社会道德,通过处罚违反道德的行为来实现和促进社会伦理秩序。

社会伦理秩序维持说将国家视为国民道德的保护者,即以家长主义的国家观作为基础。

三、区别:法益保护说与社会伦理秩序维护说的主要对立在于如何理解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益保护说认为,“立法者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制定法律,维持社会伦理秩序只是附带的效果。

而持社会伦理秩序维持说的学者一般并不否认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但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持社会伦理秩序,保护法益只是派生效果,即只要有必要,就可以仅以行为的不道德性为理由而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进行处罚,从而肯定刑法的道德形成机能。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一、所谓启蒙,是指用理性对从前的思想与制度进行在检讨的批判的时代精神。

二、旧制度下的刑法思想具有浓厚的神学的赎罪、伦理的报应色彩,刑法的目的在于一般威吓。

其特色可列举为:(1)刑法与道德、宗教相结合(干涉性);(2)因身份不平等的而受到不同的处理(不平等性);(3)罪行擅断主义(恣意性);(4)苛酷的刑罚(苛酷性);(5)刑事程序中允许拷问(程序的不公正性)三、启蒙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强烈抨击这种身份的,专断的,威吓的,非合理的,神学的封建刑罚制度及其思想,大胆的鼓吹合理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个人平等主义、功利主义、世俗主义,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刑法思想。

刑法学派

刑法学派

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旧派或称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一、前期古典学派:指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其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一)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干涉性:刑法干涉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恣意性: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规定,通常由一定得人恣意裁量;身份性: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与轻重;残酷性:刑罚方法大都是死刑或者身体刑。

(二)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学说1、贝卡利亚(1)社会契约论——刑罚权的根据在他看来,人们原来为你争我夺得战争所困扰,自由得不到保证,于是缔结契约,让出各自的部分自由以便能够享受剩下的部分自由,这部分少量自由得结晶形成了刑罚权。

凡是超过这个根据和限度行使刑罚权都是全力的滥用。

(2)罪刑法定主义其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主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他也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利。

(3)客观主义他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时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罪刑相适应(5)刑罚人道主义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

反对死刑。

(6)一般预防主义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边沁他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避苦求乐,任何行为都服从这两项动力。

(1)功利主义的犯罪观(2)罪刑相称为罪刑相称原则的具体化提出了五个规则:A、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B、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C、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该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D、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E、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予以考虑。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三)后期旧派的理论及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
• “针对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 ‘刑法学派之争’。”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是后期旧派 的代表人物。后期旧派的理论与前期旧派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 认自由意志,都主张基于自由意志而发动的客观行为应当科处与之相 当的报应刑。但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也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期旧派的理 论明显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后期旧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色彩较 为浓厚;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以一般预防为目的,而后期旧派的报应 刑论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倾向;前期旧派所谓的意志自 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而后期旧派认为意志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没 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对法与伦理进行严格区分,后期旧派则将 法与伦理同等看待。“概括起来,后期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相对报应刑论,但与前期旧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 义、权威主义倾向。”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 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 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 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 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 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 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 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 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 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天生犯罪人

社会责任论

犯罪如为必要,则社会抵抗犯罪的亦为必 要,而惩治犯罪之罚,以使个人不解,亦 为必要。
人类尚未至自舍生命而恰爱天生犯罪人的 地步。死刑是令人遗憾的必要。



自然犯罪观 怜悯与正直 国际刑法观

拉斐尔· 加罗法洛
(Raffaele Carofalo, 1852—1934)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法制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藩篱。
架设后退的黄金桥。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构成要件理论

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该 当 行 为
阻却违法

简述刑法学派之争的特点

简述刑法学派之争的特点

简述刑法学派之争的特点刑法学派之争可是个特别有趣又很有深度的事儿呢。

1. 观点的鲜明对立不同的刑法学派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就比如说在犯罪的本质认定上,有的学派觉得犯罪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那重点就放在维护社会秩序上,对于犯罪的惩处等都是围绕这个核心。

而另一些学派呢,可能认为犯罪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在处理犯罪的时候,更多地会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就像两个人在拔河,两边都紧紧抓着自己的观点不放松。

在刑罚目的上也有很大差异。

有的学派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报应,犯了罪就得受到相应的惩罚,就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而有的学派则倡导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不管是通过威慑让人不敢犯罪,还是通过改造让人不想犯罪,概括来说和报应的那种观念完全不一样。

2. 理论基础的差异一些刑法学派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哲学的某些流派之上的。

比如说有的是基于功利主义,他们在考虑刑法相关问题的时候,就会想怎样做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要是从这个角度看犯罪和刑罚,就会得出和基于其他哲学思想不一样的结论。

还有的学派是基于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认为刑法应该符合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准则,像公平、正义这些抽象但是又很重要的概念。

这种理论基础就使得他们在解释刑法条文、判断犯罪与否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视角。

3. 研究方法的区别有的刑法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

他们会去调查犯罪的实际情况,统计犯罪率,分析犯罪人的特点等。

就像一个细心的侦探,从实际发生的情况中去寻找刑法的规律。

比如研究什么样的刑罚对于降低累犯率最有效,他们就会去搜集大量的累犯数据,看看不同刑罚执行后的累犯情况。

另外一些学派则更多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

他们从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假设出发,通过严密的逻辑推导得出关于刑法的各种结论。

就像在做数学题一样,一步一步地推理出在不同情况下刑法应该如何规定,犯罪应该怎样判定。

4. 对司法实践的不同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刑法学派影响着法官的判决。

如果是偏向报应主义的学派影响较大的话,法官可能在判决的时候更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按照法律条文严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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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贝卡里亚反对 当时专制支配下的无秩序的刑事裁判与残虐
的刑罚制度,而公开刊发《论犯罪与刑 罚》,非难基于由拷 问造成的虚伪的自白,主张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以关于刑 罚的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被称为‘近代 刑法学之父’。” 关于罪刑法定,他主张“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 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 一权威” 。 关于罪刑均衡,他主张“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认为 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 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
(一)规制的机能 “所谓规制机能,指以一定的行为类型的犯罪,明示对该
行为的规范的评价,以不实施这样的行为规制人的行动的机 能”,简言之,“规制的机能是由于刑法预告对违反者科处 一定的制裁事先限制人的行为的机能” 。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三、现代刑法的机能
(二)保护的机能 “所谓保护的机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该犯罪侵犯
这样的规范论不仅是对规范的构造的分析,而且在通过规 范进行社会生活管理的意义上,可以与“刑法的机能”论相 联结。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二、刑法机能的历史变化
“刑法总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社会发生变化,刑法 也跟着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性质密切联系,刑法 的性质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这一现 象为历史所证明。
第二章 近代刑法理论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第六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近代以前的中世纪,在基督教神权支配下封建专制制度的 刑法与刑法思想的特色是法与道德不可分的结合、罪刑擅断 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苛酷性、基于身份的 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因此,可以说中世纪的刑法是不合理的、 擅断的、威吓的、身份的,是受宗教思想支配的。
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二章 近代刑法理论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第三节 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界定
刑法学对刑法的界定仍有各种各样的表述 日本学者板仓宏说:“所谓刑法,可以说是规定在什么场
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规,即意味着与刑法典相对应的实质
意义的刑法,也包含特别刑罚法规”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法
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刑法 (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以 外的法律。
到了17、18世纪,这一时期的刑法思想与中世纪的刑法思 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 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也可以看到初期的启蒙即 启蒙绝对主义的刑罚思想与自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 著的差异。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修斯:在其著作《战争与 和平 法》(1625年)中,展开了脱离教会、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刑法思想。他认为法 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人性是 自然法之母,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法则。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法、
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机械地 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一个 理论基础;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同时论述刑 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刑之间应有适 当的比例。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的 必要性。
第三节 刑法学
一、狭义的刑法学
狭义刑法学,指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即通常所说的
刑法学。
所谓刑法解释学,指根据对刑法规范的意义的解释体系上 认识的学问” 。
刑法学的中心课题是明确犯罪是否成立的解释论上的归结, 担当这样任务的刑法解释进行之际,应当知道有“体系的思 考”与“问题的思考”两种观点。
的一定的利益(侵害法益———保护法益),也称为法益保 护机能。”
(三)保障的机能 “所谓保障的机能,是由于预先明示什么是犯罪,对怎样
的犯罪科处怎样的刑罚 而保障国民行动自由的机能,也称为 自由保障机能。”
第一,意味着保障国民如果没有实施犯罪就不受国家刑罚 权干涉的自由。
第二,意味着保障犯 罪的人不被科处作为法律效果所规 定的刑罚之外的刑罚的自由。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二、刑法的性质
(一)作为公法的刑法 (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 (三)刑法的独立性、从属性、补充性 刑法的独立性与被称为“刑法的从属性”或者“刑法的补
充性”(也称“刑法的 辅助性”)的思想相对应。所谓“刑 法的从属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指刑法从属于民法、 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领域,只有在这些法的制裁不充分 的场合刑法才能被适用的思想。与此相对应,所谓刑法的独 立性,指刑法不论其概念构成或者机能,均不从属于刑法以 外的其他法的领域而有独立性的思想。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概述
古典学派又称旧派,前期古典学派又称前期旧派或径称古 典学派,它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理论。日本平野龙一 教授认为,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是“以初期资本主义社 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它否定中世纪的 非合理主义,而从以理性为基础的合理主义出发。代表人物 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破坏社会契约 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公 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以死刑。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定法相 调和, 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 影响。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三)司法刑法和行政刑法 司法刑法指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狭义),司法刑法中的
犯罪,称为刑事犯或自然犯,刑事犯或自然犯的特色在于其 行为本身的反社会性、反伦理性。行政刑法是与司法刑法相 对而言的,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规定刑法上的刑罚的法律 ; 行政刑法中的犯罪,称为行政犯或法定犯,行政犯或法定 犯的特色在于其行为本身不是反社会的、反伦理的,而是根 据法律的禁止或命令而被认定为犯罪。
霍布斯: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刑法属于成文法, 犯罪只能由行为构成,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洛克:把刑罚权的基础归之于社会契约,把为了社会 全 体的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总体作为刑罚权的根据。
普芬多夫:继承格老修斯的刑法思想,认为刑罚的合理性 在于对国家的有用性。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四)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权威刑法立于全体主义之上,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
国家或全体的权力,极端限制个人自由,使刑罚严酷化,特 别强调死刑的重要性。与此相反,自由刑法以自由主义为原 则,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 (五)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所谓行为刑法,指像从来的刑 法那样,规定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行为,对之规定刑罚的 效果的刑法”。与此相反,“行为人刑法,指规定的不是行 为而是行为人,对行为人给予刑罚的效果的刑法”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刑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 种类,如何区分,学者 之间意见多有分歧。拟将刑法分为以 下几种:
(一)形式意义的刑法与实质意义的刑法
形式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为狭义的刑法,指“所谓
现行的刑法典”。
实质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之为广义的刑法,指“规
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犯罪, 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处刑罚是 正义的当然要求。 (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德 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从客 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也展示 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展,被康德 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合犯罪成立这一处罚的前提条件与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这一 处罚的内容的法。” 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指出:“刑法是由一些条文组成 的,这些条文规范着作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所威胁的行为的 条件或者后果。” 参酌以上观点,可以对“刑法”作如下界定: 刑法是规定 什么行为是犯罪与对犯罪如何科处刑事制裁的法律。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一、刑法规范的理论构造
以一般国民为对象的行为规范与以 法官为对象的裁判规 范合起来成为刑法规范。行为规范有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两 方面。
所谓评价规范,指使人们清楚某种行为从刑法的见地看是 无价值的规范;
所谓决定规范,指决定各个行为者根据刑法的禁令实施行 为的意思的规范。
“近代刑法学鼻祖”。他主张严格区别法与宗教、道德,认
为犯罪是对法的违反,是对权利的侵害(权利侵害说),客
观的行为是处罚的对象(客观主义) 。表明这一主义的“无
法则无犯罪、无法则无刑罚”的有名文句即为费尔巴哈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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