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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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大家常常有“该谁来举证”的疑惑,在诉讼过程中,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会给您带来很多的不变。

关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这个问题,其实法律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行事才能是您的生活更加便捷与顺畅。

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相关问题的答案,欢迎您的阅读。

▲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的是 当案件 的案件事 实最终呈现 为真伪 不明状态 时 , 一方 当事人 决具体 案件 的举证 责任分 配 的直接法 律依 据 。 承担 不利 的诉讼 结果 的责任 。 同时承认这 两种 责任 , 即是所 谓 的 当然 , 并不 是所有 的事 实都 需当事 人举 出证据 加 以证 明, 根 证 明责任 的“ 双重 含义 说” 。 《 规定 》 对 当事人举 证责任 的承 担 、 举 据法律 规定 , 下 列事实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第一 , 一 方当事 人对另一 证 时效 以及 当事人 申请 人 民法 院查证等 内容作 了具体 的规定 , 完 方 当事 人陈诉 的案件事 实和提 出的诉讼 请求 明确 表示承 认的 : 第 善 了我国 民事 诉讼举 证责任 制度 , 结束 了这种制度 规范 与理论及 二 , 众 所周知 的事实和 自然规律及 定理 : 第三 , 根 据法律 规定或 已 实 践发展 相脱节 的局 面 。 二、 举 证 责任 的承担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是指 对某 一 个主张或 事 实 由当事人 哪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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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 的承担
周顺娥
摘 要 我国《 民事诉讼 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举证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尤其是 规定》 的 内容比较详细。本文结合法律条文,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周顺娥, 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任 。主观 证明责任 又称提 供证 据责任 、 行 为意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 实) 承担证 明责任 。 比如原 告提 出被 告侵 犯 了他 的合 法权益 , 要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审理解决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被告和原告需要重点关注和遵循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对诉讼主张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出证据的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举证责任分为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和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

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依据要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反驳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与原告对立的证据予以反驳,从而质疑原告的主张。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判定事实是否成立所依据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解决主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准则。

根据事实的不同性质,证明标准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事实推定;二是根据事实倒推。

根据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证明的一些特定事实,合理地推定出其他尚未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争议的事实,可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其为违约行为。

根据事实倒推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对其他事实进行倒推。

例如,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已经从事某项行为,而该行为通常需要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倒推的方法,推定对方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

三、补充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存在困难或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收集或调取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补充证据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申请公证、鉴定、调取银行账单等。

这些方式在提高证明力、弥补证据不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1. 定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律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2. 举证责任的特征(1)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当事人不得免除。

(2)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不同,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能力。

(3)举证责任具有阶段性,即从起诉到诉讼终结,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反驳的,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4)举证责任的例外《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三)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四)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浅谈举证责任

浅谈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普通认为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惟独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份。

行为责任催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于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毕竟最后法官作出判决都是根据证据来的,此时当事人就要格外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是两个关键概念,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国法律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主张某项事实存在,谁就有举证责任。

这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使当事人对真实情况负有更明确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原告和被告有所不同: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主张的权益归属关系提供证据,二是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

般情况下,原告举证需要提供起诉状、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来支持其权益主张的基础。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在原告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之后才出现。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举证方式:一是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抗辩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对反诉事实进行举证,即反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诉主张。

二、证据推定证据推定是指根据某种法定或推定的法则,对缺乏或不完全证据的事实从逻辑上进行假定,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这样的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公认事实的推定公认事实是指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在一定情况下不需要提供证据就被认定为存在的事实。

比如,公认事实可以包括法定的血缘关系、民事法律规定的职能(如当事人享有某种利益)等。

2. 反质证据的推定当原告提出某项事实主张并提供证据之后,如果被告无法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为存在。

3. 暗示推定暗示推定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从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

比如,如果某人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可以推定该人在驾驶时不具备正常判断能力。

4. 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不需要事实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

比如,《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名份的男女双方,法院按照夫妻关系处理。

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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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27期 ) 4
学 术 论 坛
A E c 。O U D — FR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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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
E i He 、 v eC ) 提供 证 据 责 任 或称 出 示 责 任 、 据 d 证
责 任。 由此可见 ,在美 国证明责任一词具有双重含 义: 一是指当事人 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 , 以使案
件交付事实裁判者进行事实认定 的责任 ;二是指
当事人对交付事实裁判者进行事实认定 的案件 ,
16 O
张 , 责任提供证据 ”对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 有 , 待 证事实 真伪 不 明的情 形没 有涉 及 。审 判实践 中 ,
在 当事 人 不 能提 供 证据 或者 不 能 提供 充 分 证 据 时
也 不敢 做 出判 决 ,甚 至 在事 实 真伪 不 明时 回避 裁
者 向商家 更 换 或退 货 的依 据 ,一 般 并 不需 要 证 明
“ 此物 乃 彼 物 ” 问题 。对 被告 来 讲 “ 球 非 彼球 ” 的 此
的 问题 是 其 提 出来 的 。被 告 需要 掌 握 见证 原 告 掉
判、 拒绝裁判或久 拖不冼 , 了“ 违背 法官 不得拒绝
裁判 ” 的司法原则 。《 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 在
十 四条 的基 础 上 借 鉴理 论 界 的成 果 ,在 第 二 条对
出的。 此后才逐渐得以明确。证明责任的两个概念 可 以概括 为 : 1 ()不能 说 服 的风 险 ( eRs f t i o h k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研究、运用。

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地位相对凸显出来,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无法解决。

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对该制度研究不够集中,多采列学说而陈其利弊,缺乏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立法不完善表现为虽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足以适应诉讼中纷繁复杂的情况需要。

鉴于此,笔者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系分析、价值分析,提出了一种重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要求体系建构引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

其设立目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因为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虽竭力举出证据证明之,但这种事实毕竟为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溯性,所以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事实存否不明的结果;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须保障民众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请求权的实现,必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答复。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是产生于这种需求。

本文拟通过对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理论或制度规定的考察,总结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在文章的最后,尝试对我们如何完善该制度作一构想。

一、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考察(一)大陆法第淮责任分配的考察大陆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学说众多,形成了大陆法第法学研究的一大奇观。

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尤以德国颇丰,其他各国均从德国引入,而实现理论的本土化。

所以,本文拟以德国为重点考察对象。

1、罗马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罗马法学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两大原则:(1)原告应负责举证义务。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它涉及到诉讼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举证权利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某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正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当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某种责任时,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二、举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有举证责任,也享有举证权利。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举证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辩论,避免一方当事人拥有更多证据的不公平情况。

2. 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第三人的证据。

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银行账户、电话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3. 要求法院传唤证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传唤证人来提供证言。

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唤证人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削弱对方的主张。

举证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举证权利来获取对方的证据,从而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不利诉讼结果 的归属问题 。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律预先 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 ,即当~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
而法 院又需作 出裁 判 的情 况下 ,依法 推定 由承担举证 责
任一方 承担败诉 后果 。
的举证责任。 直至 18 年, 92 我国《 民事诉讼法( 试行)中才 》
明确 规定 了 “ 当事人对 自己提 出 的主张 , 责任提 供证 有
规定 进入 了一个 相对成熟 阶段 。

其主张时 ,当然要 由举不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
2 . 当事 人 均 提 不 出证 据 的后果 由谁 承担 , 双方 即举
证的后果责任 ,亦称 客观 的举证责任 。举证 的后果责
任 是举 证 责任 的核 心 ,也是 举 证 的责 任 发挥 作 用 的关 键所 在 ,历 来 为 理论 界 和 司 法 界所 重 视 。 在 民事诉 讼 中, 一般 由原 告 承 担 这 种举 证 的后 果 责 任 ; 特 殊情 况 在
二、 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举证 责任在 本质 上具 有双 重属性 ,即行 为意义上 的
商业经济
第 21 第 1 0 0年 2期
S AN EJNG I N 1 20 0 H GY I J o 2, 1
诉讼 ; 因环境污染引起 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 物或者其
他 设施 以及 建 筑物 上 的搁 置 物 、 挂 物 发生 倒 塌 、 落 悬 脱 致 人 损 害 的侵 权诉 讼 ; 养 动 物致 人 损 害 的侵权 诉 讼 ; 饲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由被 告 承 担 责 任 的诉 讼 。
其 实质是 法律 预 先 设 定 的一 种 法 律 后 果 。 我 国诉 讼 法 学 界存 在许 多 学说 , 权 利 说 、 务 说 、 利 义务 说 、 要说 、 诉 风 在 如 义 权 需 败 险 负担说 等 。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导读: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各类案件之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后,必须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的基础之上,才能判决案件,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相关的民事主体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标准是其中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举证责任的定义和理论基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证明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分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1. 举证责任的平衡原则平衡原则认为诉讼是平等争辩的过程,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享证明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事实主义原则事实主义原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这种原则下,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澄清真相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标准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作为诉讼的提起方,有举证的主要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引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在举证阶段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原告的举证标准原告的举证标准是指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必须足够充分、确凿有力,能够使法院更加相信原告的主张成立。

具体来说,原告需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以及相关的鉴定结论等。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标准1.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举证的责任。

被告需要对原告的主张提出辩解,并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提出相应的反驳和异议。

2. 被告的举证标准被告的举证标准是指被告需要提供与其自身辩解相一致的证据,以便驳斥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反证、否认或证明事实不符等,需要有充分的证明能力,以抵消原告的证据。

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标准的应用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标准的应用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律规定和专家鉴定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举证责任和标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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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摘要:本论文通过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主观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性质是当事人因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学理界对举证责任性质研究的学说颇多,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风险说、负担说等。

举证责任分配:谈到分配,主流学说以举证责任分配为提法,而笔者认为应以举证义务分配为提法。

因为,举证责任源于举证义务,法律并不直接确定责任,而是先规定义务,由义务引发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证据规则更加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情况,过去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对所列举民事特殊侵权纠纷的案件,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观点比较统一。

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相对于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同样证据法相对于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也同样会存在疏漏和盲区。

该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举证责任责任分配责任倒置司法自由裁量权○、前言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一但明确这一问题就可以分清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不同主张或由谁来负责举证的问题。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制度在适用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现就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已的判决即败诉。

诉讼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最了解案情,又最关心案件审理的结果。

因此,他们有提供证据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并加以依靠,强调他们的举证责任。

促使他们依法举证,承担自己的责任,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对一定的待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即当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而法院又需作出裁判的情况下,依法推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一)由谁提供证据,即举证的行为责任,亦称主观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说,原告应当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举证的行为责任是一种主观责任,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对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当然要由举不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由谁承担,即举证的后果责任,亦称客观的举证责任。

举证的后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也是举证的责任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历来为理论界和司法界所重视。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与复杂,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则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二、举证责任的性质事物的性质就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进一步说就是指该事物以何种方式区别于其它事物而存在。

举证责任与其它事物一样有其特有的属性,在学理界对此研究的学说颇多,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风险说、负担说等等。

而笔者认为,举证责任首先是一法律上的责任,即法律责任,其次它是因未能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完整表述为:当事人因未能履行法定的提出证据之义务须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引发的原因1、责任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1)、责任指份内应做的事,即份内之事。

如“制止违法犯罪是我们公安干警的责任”,又如“我们应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这里责任的含义与义务的含义相同,表达义务的意思。

(2)、责任指导致未能做好份内之事的过错或过失。

如“对这件事的发生,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又如“不掩饰责任是一个党员的基本素质”。

这里责任的含义是过错。

(3)、责任指因未能做好份内之事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如“他违了法犯了罪就应当被追究责任”,又如“如果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意义”。

这里责任的含义是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责任的一种,它指法律之上的责任,但它的含义也离不开汉语的基础含义。

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说:“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

德国法学家A.考夫曼、N.麦考富克更是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法律离不开语言,没有语言就没有法律。

确定法律责任一词的含义不能脱离汉语语义而凭空想象,只能源于汉语语义,因而就其含义的确定只能在前述关于责任的三种语意中去发现。

法律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不同,在责任之前加上限定词法律,就使这一责任特定化,法律责任就成为了法律的专业术语,而作为法律专业术语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词义的单一性,不管立法、司法、执法等各处均要求它的含义一致,因而汉语中的三个意思,不可能在法律责任的含义中并存,只能选择其一。

笔者认为: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选择了前述三种语意中的第三种作为它的含义,即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许多法律都设有“法律责任”一章,很显然这不是指的法律上的义务或过错,而是直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如《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分别规定了违反合同的后果,侵权的后果及承担后果的方式;又如《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就是规定违约后将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如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等;再如《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其法十四条者将被处没收、罚款等处罚。

此几项处罚均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非当事人应遵守之义务,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才是义务,违反了十四条之义务才产生了四十条的责任(不利后果)。

可见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或称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引发法律责任的原因法律责任既然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那么它就带有强制性,靠国家强制力支持和保障,当事人承担它就需要有原因,因为不利后果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减损,国家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的利益予以减损,必定要有原因,如剥夺自由判刑去坐牢,肯定是有违了刑法,否则若没有原因就判人以刑只会造成随意出入人罪。

笔者认为引发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义务是责任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合同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可见引发责任的原因是违反义务,而这些义务规定于各个民事法律之中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反这些民事义务,将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刑法上虽未有此明确表述,但实际也表述了违反刑事义务是引发刑事责任的原因之意思,如《刑法》对盗窃、抢劫等犯罪的规定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对义务作出的规定,而对渎职等犯罪的规定又是以作为的方式对义务作出的规定,只要做到相应不作为或作为就是履行了义务,就不会承担规定的责任(徒刑、拘役等),这就是刑法设定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就不会引发刑事责任。

从上可知,义务构成了责任的前提,违反了义务才承担责任,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我国学者意见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权利说。

持权利说者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应享有举证的权利。

再者,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这里当然也包含了举证的权利。

义务说。

持此说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伴随诉讼中的事实而生的义务。

当事人有提出诉讼主张的权利,同时相应地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不尽举证责任(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败诉风险说。

该说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败诉风险责任,是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以及案件事实客观上难以查明时引起的法律责任。

负担说。

持此说者认为,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既非权利亦非义务,而是当事人为了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不得不承担的一种责任。

若从反面观之,则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不得不负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并非单一的权利说或义务说,它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义务而引发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权利说之所以不可取,理由有以下几点:(1)、诉讼权利是诉讼利益的法律化、定型化,是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权利人放弃权利,并不会给他带来除不能享受该权利以外的不利后果。

(2)、权利是相对义务而言的,作为一种权利,应有相应的义务人,而举证责任性质的权利说无法说明与权利主体对应的义务主体。

(3)、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作为权利说的根据,因为民事诉讼上的处分权不是对于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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