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11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1.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2)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4)增设本国优先权;(5)重新规定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6)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7)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8)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9)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10)延长专利权的期限;(11)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无效宣告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限制;(12)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13)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14)增加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2.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2)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不再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4)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的规定;(5)对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6)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8)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9)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10)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11)简化了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12)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1)对立法宗旨进行完善,强调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2)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知情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3)简化了专利申请及审批手续,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并鼓励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4)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将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由原来的“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5)扩展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中,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的条款;(6)细化了不实施专利和非法垄断的专利强制许可,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专利强制许可,实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类型化,并落实了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的相关精神;(7)明确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8)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引入“现有设计”的概念;(9)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10)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11)完善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标及商标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18章商标及商标法概述一、概念题1.商标第二含义(清华大学2011年研)答:商标“第二含义”,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具有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
它实际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标的叙述性文字或者图形等转化而来,是受传统商标法保护以外的商业标志。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同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相比,商标的“第二含义”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的。
2.服务商标(江西财经大学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答: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如用于宾馆业的“香格里拉”标记,用于快餐业的“麦当劳”、“肯德基”标记。
服务商标是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产物,早在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中就写进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但当时却没有把它放在与商品商标等同的位置,未要求成员国必须给服务标记以注册保护。
所以,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服务标记是可以自由确定保护方式的。
3.联合商标(北邮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辅助商标。
联合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辅助商标。
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4.防御商标(北科2009年研;人大2007年研;北邮2006年研)答: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
如“海尔”商标可以在家用电器之外的其他商品,甚至所有类别商品上进行注册,以阻止他人的注册和使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第13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1.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内容?答:(1)独占权①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②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③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⑤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2)许可实施权①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②许可规则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许可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证贸易应用广泛。
④专利权共有人的许可实施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同时,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4)标记权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负有哪些义务?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专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1)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a.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
b.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答:(1)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总 论)【圣才出品】
第1编总论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第二十一章 商标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的构成与类型1.商标的构成商标的构成,指商标的内容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013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对商标的构成得以突破可视性要件,将声音也视为商标的构成内容之一,进一步扩大了商标构成的范围。
商标的构成 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 商标的类型 颜色商标 声音商标 显著性的含义 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 显著性的可变性 导致商标变成通用名称的原因 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 商标退化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做法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非冲突性 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权的保护要件2.商标的类型(1)平面商标平面商标是一种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从文字的选用来看,文字商标可分为臆造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商标。
图形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可以由几何图形、想象物的图形等创造性题材或者动物、植物、日月星辰等自然题材设计出的图案所构成。
(2)立体商标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②商品的容器、包装的形状;③商品本身的外形。
(3)颜色商标颜色商标是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但不包括单一颜色。
颜色商标往往是在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作用以后,才允许注册的。
(4)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
多媒体技术在商品和服务宣传中的普遍运用,使得声音的表达具有了稳定性和可区分性。
二、显著性1.显著性的含义(1)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要件,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在学理上,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区别性”。
①识别性,是就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标志应当是简洁的、可记忆的,应当与对象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圣才出品】
第21章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一、概念题1.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关于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具体阐述如下:(1)两者的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根据注册原则确定。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①包括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②收益权,亦即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③处分权,包括转让、出资、质押和抛弃。
(2)两者的关系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2.商标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关于商标权与著作权具体阐述如下:(1)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概念①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标志。
②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二者之间的比较①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②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既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③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17章专利权的保护1.试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1)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权中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①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具有同样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②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试述专利保护的期限。
答:专利的保护并非无期限地进行,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
(1)概念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合法期限。
规定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保证专利权人尽可能多地回收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2)期限规定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3)期限的计算上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为在申请日之后申请文本公开之前的发明创造在侵权纠纷中得到的法律救济很弱,从申请日计算主要是给申请人一个排斥他人申请的先占权利。
有些国家专利的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有些实行完全审查制的国家规定公布之日也就是授权日,这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较明确,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相对稳定。
3.试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答: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第12章专利权的客体一、概念题1.专利权客体(北科2010年研)答: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方法专利(人大2012年研)答: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
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4.外观设计(北邮2008年研)答: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除应适于工业应用外,还应具有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具有的具体特征有:①必须与产品相结合,二者具有不可分性;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为内容;③富有美感;④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圣才出品】
第24章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1.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有何特点?答: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1)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驰名商标不管注册与否,其使用一般都有较长的历史。
(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驰名商标的商品一般是质量稳定和可靠的、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的商品。
商品的质量高,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自然为人们所称颂。
(3)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由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信誉卓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信赖。
人们会逐渐了解、熟知该商品的商标,这就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
(4)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设计一般比较突出、醒目,消费者易认易记,有很强的识别性。
(5)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各国立法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不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2.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巴黎公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第13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一、概念题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都是专利法上的主体,专利权人的概念大于发明人,关于二者的关系具体阐述如下:(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概念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
发明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②发明人、设计人;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2)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①发明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只有当发明人就其发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得授权之后,其才能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权人。
②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
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而专利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集体或者课题组。
③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
2.职务发明(华东政法2008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二、判断分析题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题1.作者与著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对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比较,具体表现如下:(1)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上海大学2001年研)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著作权人,又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而实际上,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软件开发者(上交2001、1999年研)答: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因此,要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开发者,除了实际上对软件开发进行组织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外,更重要的是对软件承担责任,即承担开发成功或者失败的风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一、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合法期限。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即自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1)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具有同样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
(2)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1)中心原则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该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要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即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达为中心,以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整体技术方案为半径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2)周边原则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理,专利权的范围是申请人请求的,应当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这种依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确定保护的边界的原则成为周边原则。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上述两种原则各有弊端,考虑到专利权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界定,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
在对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三、专利侵权及其认定1.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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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专利权的客体1.什么是发明专利?其授权条件是什么?答:发明专利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与授权条件。
(1)发明专利的概念发明专利是指发明人将其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后而被授予的一种专利权。
(2)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①新颖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a.工业实用性。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b.重复再现性。
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
c.有益性。
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条件是什么?答:实用新型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内涵和授权条件。
(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水平上略低于发明专利,所以人们又称之为“小发明”或“小专利”。
(2)授权条件①新颖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只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③实用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9章著作权的保护一、判断分析题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本题说法错误。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由于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仍然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因主观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已。
二、简答题论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阐述如下:(1)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一个是著作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前者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在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是否赔偿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行为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也有人认为不适宜用过错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借鉴国外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在考虑是否赔偿时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上述两种观点,无论哪种,至少在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时,都一致认为需要考虑过错,也就是说著作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在表述上都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字样,就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些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的法律责任。
可见,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体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标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22章商标权的利用一、概念题商标代理(上交2002年研)答:商标代理是指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我国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要委托在注册国有住所的人或开业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务;在其本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虽未规定要通过代理,但这些国家的企业习惯上还是要找一个律师代办。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断分析题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该条规定,题目中“未经核准注册的,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在市场销售”说法错误。
2.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该条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日,题目说法错误。
三、简答题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人大2005年研)答:关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具体阐述如下:(1)商标权许可使用的含义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体现为:①专有使用权,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②禁止权,指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③许可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④转让权,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圣才出品】
第16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一、概念题1.许诺销售(清华大学2011年研)答: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专利产品的行为。
赋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占性的许诺销售权是我国《专利法》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制造或者从他人那里购得侵权产品后,为了销售这些产品,往往会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如做广告、在展览会上展出等,这些推销或促销行为就属于许诺销售。
2.进口权(上交1999年研)答: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
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改后增加的,赋予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
3.专利独家实施许可(上交2002、2000年研)答:专利独家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
这种许可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限制太多。
4.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都是专利许可的方式,二者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1)二者的概念①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
这种许可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限制太多。
②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2)二者的联系①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是专利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专利的两种方式,被许可人获得对该专利的使用权,而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专利权人。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利⽤)【圣才出品】第22章商标权的利⽤1.何谓商标权的使⽤?答:对商标权的使⽤可以从以下⼏⽅⾯理解:(1)概念商标权的使⽤是商标权⼈基于其对商标所享有法定权利⽽对其进⾏⽀配和利⽤的⼀种事实状态。
对注册商标的使⽤既是商标权⼈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因为如果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不仅其本⾝的作⽤⽆法体现,⽽且还会对他⼈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困难。
(2)商标权使⽤的意义只有通过不断的使⽤,商标才会显⽰出其价值,体现出其权利的存在,并为商标注册⼈带来经济利益。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的,任何⼈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3)商标权使⽤的⽅式①注册⼈⾃⼰使⽤。
如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使⽤,在商业⽂件、发票、说明书上使⽤,在商品的⼴告宣传上、展览会上或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使⽤等。
②许可他⼈使⽤注册商标。
2.商标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答:商标权许可的种类主要有:(1)独占使⽤许可①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在该约定地域和时间使⽤该注册商标。
②独占使⽤许可具有排他性;同时被许可⼈还可以⾏使禁⽌权,他⼈如果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为,被许可⼈可以要求停⽌侵权并赔偿损失。
(2)排他使⽤许可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许可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三种许可的⽅式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有所差别,当事⼈在订⽴商标使⽤许可合同时,应当对许可的种类、期限、地域和⽅式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以免⽇后合同履⾏过程中出现纠纷。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33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如何产生的?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如下两个原因:(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过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②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
地域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因此,国际社会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其结果是导致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四种途径: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仅指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单方保护、互惠保护由于是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属于国内法的单独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主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规则,并通过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2.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具有直接适用性,能够被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1)国民待遇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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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商标权的限制
概念题
平行进口(北科2006年研;上交2002、2000年研)
答: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gray market ),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
平行进口中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来的“货真价实的正品”,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假冒产品和走私商品,因此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产品”。
其特点主要有:
①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
②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
③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 ④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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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商标权的保护
1.何谓商标的反向假冒?
答:(1)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这是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①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差别不大,就构成商标相同。
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将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⑥其他的侵权形式。
如通过广告损毁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淡化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等。
3.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答:(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和有关的民事法规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由侵权人承担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2)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要求人民法院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立即予以制止,以避免自身的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
②消除影响
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商标权人的商标声誉受到负面影响。
因此,商标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其注册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③赔偿损失
这是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因商标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4.下面三种行为哪些构成商标侵权?
(1)深圳一公司将“海尔”商标作为该企业空调产品上的商品装潢使用;
(2)广州一公司将“可口可乐”商标作为该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一种新饮料产品上;
(3)香港一公司将内地企业“Kelong”空调的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
答:(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此规定,深圳一公司将“海尔”商标作为该企业空调产品上的商品装潢使用侵犯了海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根据此款规定,广州一公司将“可口可乐”商标作为该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一种新饮料产品上,构成商标侵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此款规定,香港一公司将内地企业“Kelong”空调的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