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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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157号【发文日期】2005-06-13【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2010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强化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年11月8日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业纳税评估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业纳税评估指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业纳税评估指南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行业指南【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9﹞193号【发文日期】2009-12-22【实施时间】2009-12-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行业纳税评估是根据税源分类管理的地域特点和管理需要,通过调查分析,针对纳税人行业的不同性质,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掌握各行业分布情况及其经营、纳税的特点,找出普遍规律,按照“同行业、同规模、同税负”的原则,将税负偏低行业或税负有异常变化行业作为行业纳税评估的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开展行业纳税评估,一方面,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行业间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能有效缓解目前人少户多、企业涉税信息不足的矛盾,既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事中监控,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思路。

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进全省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深入开展,2009年,省局组织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成效较好的南阳、郑州、洛阳、焦作、商丘、鹤壁等部分地市人员讨论编写了10个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包括6个地税单管行业、4个国、地税共管行业,分行业介绍、行业纳税遵从风险、行业纳税评估方法及配套印证案例四个方面进行描述,力求简单实用,便于比照操作。

其中选送国家税务总局参评的南阳市局编写的餐饮、面粉加工和郑州市局编写的耐火材料三个行业模型被评为全国“百佳”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受到总局通报表彰。

《餐饮业纳税评估模型》和《网吧业纳税评估模型》两个行业模型被总局编入《全国税务系统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指南》一书。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实际,选取支柱行业或某些税收负担率偏低行业作为突破口,对一般符合正常参考值的企业可以实行规范化的“批处理”,实施常规管理,对超出参考值的“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给出预警,实施重点剖析评估,挖掘其深层缘由及可能对行业税收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帮助企业实现规范经营、如实申报,以行业税收负担率的整体提高来最终推进各行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竞争和纳税遵从度的提高,进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郑州市郑东新区直系近亲属二手房过户攻略

郑州市郑东新区直系近亲属二手房过户攻略

郑东新区直系近亲属二手房过户攻略政策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直系近亲属(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依据不受政府指导价限制。

一、地点郑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黄河南路与宏图街交叉口西南角)二楼。

注:附近没有公共停车场,停车极为不便。

二、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三、流程及对应窗口(一)网签及资金监管;1.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申请表(附件2)。

必须向办事人员强调办理的是直系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过户。

直系近亲属房产过户支持非政府指导价计税,最低交易价格为500元。

无资金监管必要。

2.审核如下资料:(1)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双方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买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主要用于核查卖方房产是否具备交易资格、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以及买卖双方的直系近亲属关系。

3.网签合同买卖双方现场签订网签合同,签署合同后需复印一份。

(二)涉税资料审核(咨询台)填写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承诺书(附件3)、房地产交易涉税资料清单(附件4),审核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相关填写并审核完毕后,凭身份证领取办税叫号凭条。

(三)“一站式”办税目前,郑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优化办税流程,采用一个窗口,一站式办结所有涉税事项。

在该窗口买卖双方需:1.再次审核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2.买卖双方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按手印;3.代开房产销售发票,缴纳相关税费(20元);4.领取房产证领取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12号窗口领取)。

四、所需的资料1.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2.户口本等买卖双方为直系近亲属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份);3.买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5.原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6.原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份);办事大厅西侧提供免费复印服务,由于有可能排队人员较多,建议提前准备就绪。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4号)的通知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4号)的通知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3号)的通知附件1: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一——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求取(修订)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是房地产估价活动中的重要参数之一,对收益法估价结果影响甚大。

估价实践中,报酬率或资本化率过低、过高现象一直存在,取值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往往使房地产估价师产生困惑。

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累加法及市场提取法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一、累加法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

安全利率选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为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

提示:1.报酬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五年期存款年利率;有长期国债年利率的,不低于房地产收益年限相似年期的国债年利率。

2.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应考虑存款利率浮动因素的影响,可采用同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实际平均利率为安全利率。

3.风险调整值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区、行业、市场等存在的风险,结合当时的货币政策综合确定;货币政策分从紧、适度从紧、稳健、适度稳健、宽松五个档次,应以近几年稳健货币政策时期的利率为参考,短期从紧、宽松货币政策时,考虑风险调整值的幅度,使报酬率相对稳定。

货币政策是渐进的,应先判断货币政策走向。

4.从用途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工业、居住、办公、商业;从档次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住宅(低档、中档、高档)、写字楼(丙级、乙级、甲级)、商业(小区级、区级、市级)。

二、市场提取法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利用其价格、净收益、收益期或持有期等数据,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式,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提示:1.求取报酬率的方程一般为不易解方程,在无计算软件的情况下,须多次试算并利用线性内插法近似求取。

2.多个可比实例求取的报酬率综合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时,应分别根据房地产的可比性及交易双方的预期心态等,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如认为无差别,权重相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7]31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8.02【实施日期】200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1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各级国税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

为推进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八月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2010.11.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营,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11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四)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五)其他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0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第七条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24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省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一次评估认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性工作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配合,确保认定质量。

二、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7月份开始,7月30日前完成。

具体认定工作按省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进行。

三、为及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税源变化和管理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编制《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并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上传路径: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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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税局“豫地税发…2014‟64号”文件显示,“正当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法律文书中没有载明价格的,应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

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应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的证明文书。

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质量问题报告。

五、交易双方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这类交易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具有以上关系的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情况。

文件适用于河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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