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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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夏朝的法律制度中国法的起源1 法源于天说2 刑起于兵说3 法源于苗民说4 皋陶造律说5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6 法源于习惯说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1 禹刑2 “誓”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1 “昏墨贼杀”2 不孝3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1.五刑2.赎刑●商朝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1 暂遇奸宄2 颠越不恭3.破律乱政4.言行惑众5.“三风十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1 周公制礼2 《九刑》和《吕刑》3 礼与刑的关系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 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3. 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二)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铸刑书于鼎”2.邓析“竹刑”3.晋国铸刑鼎●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二)《法经》的主要内容1 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2 杂律,又称“杂法”3 “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明法重刑1 族刑连坐2 行刑重轻3 不赦不宥4 刑用于将过5 奖励告奸●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 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 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 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法律形式1 律2 令3 式4 廷行事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1 道德方面2 明悉法律令限制:1 不准任用“废官”2 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3 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选任的方式1 荐举2 征召3 任子定罪量刑的原则1 刑事责任年龄2 区分故意与过失3 从重从轻4 集团犯加重5 累犯加重6 预谋犯加重7 自首从轻8 诬告反坐9 数罪从一重处10 惩罚犯罪未遂11 考察犯罪意识罪名1 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2 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3 谋反叛乱罪4 以古非今与挟书罪5 “非所宜言”与妄言罪刑罚肉刑1.黥2.劓3.斩左趾4.宫刑徒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隶妾4.司寇5.候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狱政制度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1)囚粮的供应(2)关于囚衣的供应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汉朝法律制度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章法律形式1 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 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关于债的规定1 买卖契约2 借贷契约3 租赁契约商业管理法1 汉代的抑商政策2 均输法与平准法3 盐铁酒专卖法刑罚定罪量刑制度1.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4.先自告除其罪5.不溯及既往6.诬告反坐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1.谋反罪2.大逆无道罪3.首匿罪4.通行饮食罪5.见知故纵罪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1.不敬、大不敬2.“废格”及“矫诏”罪3.欺谩、诬罔、祝诅罪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阿党与附益2.事国人过罪3.私出界罪4.酎金不法罪5.左官罪6.僭越罪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1.贪污罪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1.杀人罪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1.诽谤妖言罪2.非所宜言罪司法制度诉讼审判制度1 起诉2 逮捕和羁押3 审理和判决4 上诉复审5 录囚6 执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刑事法律 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 (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隋唐的法律制度《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篇目体例2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 “十恶”入律4 法律特权扩大化5 罪名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 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 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 法活动 1 《武德律》 2 《贞观律》3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一、对日本的影响 二、对朝鲜的影响 三、对越南的影响 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物权(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定罪量刑原则 1 老幼废疾减刑 2 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 区分过失和故意 5 累犯加重 6 数罪并罚原则 7 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8 划分“公罪”、“私罪” 9 类推10 同居相隐不为罪 11 化外人有犯 罪名(一)危害国家统治罪 (二)侵犯皇权罪 (三)侵犯人身罪 (四)侵犯财产罪 (五)官吏职务犯罪 (六)破坏社会秩序罪 (七)破坏家庭秩序罪 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五)执行 宋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 (三)条法事类 债(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担保 (三)债的履行和消灭 契约形式 1 买卖契约 2 借货契约 3 租佃与租赁契约 4 合伙契约 5 信用契约 税法1 赋税法2 上供钱物法 刑事法律 刑制的变化 (一) 折杖 (二)刺配 (三)死刑●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2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二、主要立法 1 《大札撒》 2 《至元新格》3 《风宪宏纲》4 《大元通制》5 《元典章》6 《至正条格》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二、科举制度的变化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 加强了监察立法,使得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 监察体制的设置相当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3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4 监察制度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所有权与契约关系二、损害赔偿——烧埋银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四、案例分析第四节经济法律一、专卖法二、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三、赋税制度诉讼制度1 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这是元朝在诉讼制度上的一大建树2 要求诉状必须严格依照格式3 规定了代诉制度4 规定了约会制度5 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了调解制度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的特点1 元初便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2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3 在行政法律规范上4 在刑事法律方面5 为汉人与南人制定了多种禁制●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1传承了法为治世之具的观念2 法贵简当3 保持法律稳定4 明刑弼教(二)《大诰》的编撰二、中后期的立法活动(一)《问刑条例》的修订(二)《明会典》的制定经济法律一、农业法二、工商法三、财税法刑事法律一、加重反逆大罪的处刑二、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吏交结三、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四、加强对强盗、窃盗罪的刑罚五、刑法原则的新发展1 犯罪在新律颁发之前,按新律拟断2 对于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六、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审判制度1.三司会审与圆审2.朝审3.大审4.热审●清朝法律制度(上)第一节立法的主要成就一、《大清律例》二、《大清会典》三、各部院则例四、民族立法职官管理(一)职官铨选(二)职官考绩(三)职官监察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2.特设十五道监察御史3.设五城察院4.设宗室御史处民事法律一、民事法律主体的扩大(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1.“地丁合一”,取消了延行两千余年的人头税2.取消明时手工业工人的匠籍3.提高商人的地位4.限定雇工人的身份5.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二)奴婢与贱民身份的变化1.奴婢可以开户为民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通过圈地使八旗官兵获得土地所有权2.农民从“更名田”和垦荒中获得土地所有权3.商人通过购置田产,取得土地的所有权2.贱民身份的变化(二)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三、债权(一)契约形式的发展(二)借贷契约(三)租佃契约(四)典权经济法律二、赋役立法(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三、农业立法(一)鼓励垦田(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2.关于务农以时3.关于畜力的保护4.关于防治虫害5.关于水利四、工商立法五、漕运立法刑事法律一、罪名(一)反逆罪(二)异端思想与妖言罪(三)侵犯皇权罪(四)奸党罪(五)贪污索贿罪(六)危害社会秩序罪(七)侵犯人身罪1.杀人罪2.伤害罪(八)侵犯财产罪1.强盗2.窃盗3.侵占田产(九)兴贩与吸食鸦片烟罪审判制度(一)刑事审判(二)民事审判(三)幕吏擅权左右司法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与法观念的更新一、中国主权的丧失(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二、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法观念的更新(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开(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的召开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1.《重大信条十九条》开宗明义仍然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3.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4.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衡原则5.《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第三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一、修律的背景二、修律的指导思想(一)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二)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三)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一)《大清印刷物专律》(二)《大清报律》《大清民律草案》的指导思想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一)总则1.关于基本原则2.关于权利能力3.关于行为能力。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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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模拟试题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30分)1.五听、五听制度2.爰书3.官当4.鞫谳分司5.秋审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1.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2.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3.清人薛允升说,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发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

这具体是指的是什么变化?4.《大清新刑律》的结构与内容有何发展变化?其历史地位如何?5.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计40分)1.评述唐律的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2.评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1.分析下面的话:“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

”“令宦官访辑谋逆大奸,与锦衣卫均权势。

”“(西厂)以太监汪直领之……所领缇骑倍东厂,势远出卫上。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接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2.194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受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为紧急处分。

”还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的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根据该规定分析说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之关系。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30分)1.五听、五听制度答:“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

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

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①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②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③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④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⑤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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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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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汉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

答:(1)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汉政权建立初期,由于历经战乱,百废待兴。

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摆脱极度贫困状态,遏止人口大量流失,建立稳定的国家政权,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认真总结秦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儒薄赋、约法省刑。

在约法省刑思想的指导下,汉初宣法、司法都出现了与秦时不同的局面,使得社会矛盾缓和,政治安定。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经过西仅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府库充盈,兵旅强盛。

但是,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地方豪强骄纵不法,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实际威胁。

边疆地区匈奴频频侵扰,也需要动员国家的力量,才能加以遏制。

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开始转变统治策略。

由汉儒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便应运而生,开始成为统治中国长达二千余年的封建正统思想。

2.什么是“约法三章”?答:(1)“约法三章”的历史背景刘邦与民“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

(2)“约法三章”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起义军的首领相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

”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

为了在未来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刘邦旋即还军霸上,同时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为了顺应民心,除秦苛政,遂“反秦之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项在楚汉大战将临,胜负难卜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措施,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一时“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它对刘邦集团安定关中、打败项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作用。

3.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汉律六十篇是指哪几部法律?答:(1)汉朝的法律形式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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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汉一、概念题1.约法三章(人大2012年研)答:“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

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2.《九章律》答:《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

《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3.先请答: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

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4.录囚(人大2005年研)答:“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

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

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

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隋 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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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隋唐一、概念题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

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

《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

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开皇律》①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②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③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

《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加役流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

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

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

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永徽律疏》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

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

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

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

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4.三省六部制答: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

“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清(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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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下)1.《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无地位。

答: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一定的地位,它第一次真正把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法律中,这对于宪法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不易,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君主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爵赏、恩赦、发布命令、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及宣告戒严权等等,这种浓厚的封建专制性质却被视为“宪法最、精之大义”。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臣民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2)《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

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

《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的体例,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也有着一定的意义。

2.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否是晚清修律的主要动因?答: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修律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动因。

(1)晚清修律的背景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然而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沉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保持危殆的国祚,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2)晚清修律的原因①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轻罪重罚、法网严密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条件、责任和考核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主要罪名秦代的刑事法律 刑罚体制刑法原则 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婚姻与家庭关系主要经济法律规范秦代的司法机关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主要诉讼制度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秦代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统一法律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即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

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2.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ll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

简文内容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余均是法律文书。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 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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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中国法制史课张晋藩共17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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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张晋藩
幽默来自智慧,恶语来自无能
中国法制史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中国法制史
主 编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夏商周
第一节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二、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
第二节 夏商法制概况
一、主要法律渊源 二、行政管理体制 三、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二)主要罪名 (三)刑罚适用制度
二、商鞅变法与秦律的制定
(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二)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1 重刑轻罪 2 不赦不宥 3 刑用于将过 4 重赏告奸 5 增设酷刑
三、云梦秦简与秦律体例 1.属于秦律 2.《法律答问》 3.《封诊式》 4.《为吏之道》
四、秦统一法制的建立
五、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1.律 2.令 3.式 4.法律答问 5.廷行事
第七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二、狱讼形式的划分
第七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三、司法审判的原则 (一)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二)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1.原被告双方的口供及“盟诅”誓言是 最重要的诉讼证据 2.在口供之外,西周的诉讼审判活动也 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 据 (三)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四)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四、家庭继承制度
第六节 西周的刑事立法
一、刑罚体系 (一)死刑和肉刑 (二)赎 刑 (三)圜土之制 (四)嘉石之制
二、刑罚适用制度 (一)三赦之法 (二)三宥之法 (三)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四)同罪异罚制度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导论一、课程导读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产生、发展状况以及规律的一门科学,它不同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领域。

在时间跨度上,涵盖了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到公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近4000年的法制的变迁都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演进中,可以概括为上古时期、中古时期、近现代时期三大发展阶段,经历了两次思想和制度的大转折(春秋战国之际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和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封建制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过渡),包含有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萌芽时期)四种历史类型。

中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内容丰富。

(一)本章知识与相关前后置知识、前后置课程的关联1.本章与前置内容、前置课程的关联(1)本章论述中国法制史的划分和研究对象:以时间为节点,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上古法制史(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中古法制史(公元前475年—公元1840年)、近现代法制史(公元1840—公元1949年)三个阶段;以社会形态为标准,中国法制史的法制形态涵盖了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萌芽阶段)四种法的历史类型。

(2)本章论述内容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理论而得到的例证,也是法理学的“法的历史类型”的具体分析成果。

2.本章与后续内容、后续课程的关联(1)掌握了中国法制史的划分阶段和历史类型,可以明晰历史上中国法制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如此多种的法制类型,积累了许多法制文明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继承和扬弃传统法制文明中的精华和糟粕,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与国家的封建专制体制逐步融合,形成了一个礼法合一的宗法社会,法律也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属品。

掌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类型和特点,须对这一法制历史发展过程有一个初步了解。

(2)本章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制发展方面的历史唯物论的进一步细化,并且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开设提供了可对比的实证参照。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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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秦一、概念题1.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2.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3.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4.爰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答:“爰书”是秦代一种司法记录文书。

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

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均称“爰书”。

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的审讯记录大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现居住地址,以及因何原因被控告;②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司法官吏追问时他们的辩解辞;③被告人是否有前科;④证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证词;⑤有哪些证据;⑥审讯过程中是否进行拷打。

5.“赀”答:“赀”是秦代主要的经济处罚刑,是指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它包括三种刑种:一种是纯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二、简答题1.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南师大2010年研)答: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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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明1.明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有哪些主要方面?答:(1)重典治国立法思想以明太祖朱元璋为代表的明初统治者总结历代统治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方略,其中对明初法制建设影响最大的是“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这一思想的形成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①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朱元璋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有法不依,造成官吏腐化,“朝廷阍弱,威福下移”,在很短时间内,被农民起义一击而溃。

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

②“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早在周初,为贯彻“明德慎罚”的政策,就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十分深远。

③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朱元璋因此而视之为“乱世”,宣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只有用重典才能“惩创奸顽”,使“事权归于朝廷”,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

(2)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

早在吴元年时,他就令人将律令中与民间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单独辑出,加以解释,形成《律令直解》一书,下发到各地,以使百姓知法而不再犯法。

洪武年间,又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罪犯人的姓名书于亭上,使人有所惩诫。

当《明大诰》制定出来后,朱元璋又令民间广为了解,户户有大诰,处处讲说大诰。

像朱元璋这样重视宣传、普及法律的,在中国古代还不多见。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朱元璋还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简述《明大诰》的制定目的、基本内容以及推行情况。

答:(1)《明大诰》的制定目的朱元璋编制《大诰》的目的有两个:①用“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②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惩创奸顽”,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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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元一、概念题1.《至元新格》答:《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

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

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2.《大元通制》答:《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

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

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四大类:①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②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③诏制,类似于敕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④别类,是其他政制命令。

《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3.元典章(南开大学2006年研)答:《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

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

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4.警跻人答: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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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概念题1.张杜律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

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九品中正制答: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

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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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明一、概念题1.《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

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2.《明会典》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

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

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3.(明清时期的)条例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

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

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

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4.申明亭答: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

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①“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宥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②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中国法制史(第四版)

中国法制史(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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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该书为面向法学本科生的一本法制史教材,全书共十二章,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全面 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该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吸收国内外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注重 开阔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本书第四版,一方面,将吸纳近几年学界在法史研究方面 的前沿成果,对部分资料进行更新替换;另一方面,将对一些文献资料予以更新补充。该书既适合教师教学,也 适合对中国法制史感兴趣的一般读者自学使用。
(3)中国习惯法产生具有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律相对落后的特点。
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 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 现。
法律制度作为一国现实社会关系的基本制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 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价值判断与行为方式。
精彩摘录
从夏、商、西周三代习惯法居于主导地位,到春秋中叶,公开、成文的制定法渐成主流,具有成文法系基本 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形成。
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 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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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秦
2.1 复习笔记
一、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立法活动
1.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法制原则
(1)秦的法制原则
①缘法而治,法、术、势结合
把“缘法而治”与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结合起来。

a.“缘法而治”,就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甚至惟一手段,实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b.“术”,是君主驾驭群臣,巩固、加强自己地位和权威的一种手段。

c.“势”则指的是君主的权力和权势。

②“法令由一统”
“法令由一统”包括三层含义:
a.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

b.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c.司法统一。

③弃礼任法,重刑轻罪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便一直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

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
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还积极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2)影响
①促进了秦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法规的发达和完备,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②由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又必然导致其法治逐渐演变为赤裸裸的暴力,并最终造成法治的消亡。

2.商鞅变法与秦律的制定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①首先是从名称上改“法”为“律”。

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②结合秦国的实际,在《法经》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连坐、垦草、分户、军爵等内容,制定了秦律。

(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①“明法”的内容
a.法律一要公布,二要简要易懂。

b.取缔法家以外的其他各家学说,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c.设置法律官,负责诠解、宣传法律,统一司法。

②重刑的措施
a.重刑轻罪。

b.不赦不宥。

即不论什么人,只要违法犯罪,一律严惩,决不宽宥赦免。

c.刑用于将过。

主张在将要犯罪而尚未着手实施的时候,就对其施以刑罚。

d.重赏告奸。

奖励告奸,严惩匿奸,实行连坐。

e.增设酷刑。

(3)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颁布《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和《分户令》等法规,确立了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①重农抑商;
②奖励农耕;
③奖励军功。

(4)剥夺旧贵族特权
①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②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3.云梦秦简与秦律体例
(1)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①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

②《法律答问》,它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③《封诊式》,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

④《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2)秦律体例
秦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司法文书及判例四种法律形式构成的,其内容则包括了现代法律部门中的刑法、经济管理法、行政管理法和诉讼法等门类。

4.秦统一法制的建立
(1)秦始皇令丞相李斯“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整理和修订,颁行全国,标志着中国封建统一法制的建立。

(2)统一全国之后,秦王朝除对原来的法律进行整理和修订之外,另外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法令。

5.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1)律。

律是秦国家颁布的成文法,是秦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令。

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君主、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

式即程式、格式。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

廷指官廷,行事即已行之事,指判案、成例。

二、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
1.行政管理法规
(1)皇帝制度的确立
就行政法规而言,它对皇帝制度的确立主要起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①制定一套详备的仪礼规范,使皇帝处于至尊的地位。

②赋予皇帝种种特权,维护其独尊的地位。

③确认皇帝对国家行政事务所拥有的最后处断权。

④确立皇帝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方法与朝议制度。

(2)行政机构
①中央机构。

在中央设立了三公九卿的行政机构体系,执掌全国政务。

三公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②地方机构。

秦在地方设郡、县两级机构。

郡设郡守,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执掌一郡的全部政务。

(3)官吏法
①任官的标准。

秦的选官标准是德才兼备。

②任官的限制。

秦律中所规定的任官限制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a.不准任用“废官”。

b.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

c.长吏调任新职,不得带走原有佐吏。

③选任的方式。

秦官吏选任方式包括:
a.察举制度。

所谓察举,是一种由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的制度。

b.征召制度。

征召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c.任子制度,任子又称葆子,即高级官吏保举自己子弟为官。

④任官的程序。

规定地方文、武官吏,必须经过正式委任。

⑤官吏的权利。

秦官吏法中规定的官吏权利有:享有俸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的特权;享有一定规格的车舆和服饰使用权;休假权。

⑥官吏的职责义务。

秦律中规定的官吏义务包括:忠君;安民;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为民表率;服从命令。

⑦考课与奖惩。

秦对官吏的考课,分为每年定期的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制度和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掌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课两种。

⑧违法官吏的惩治。

按照秦律规定,官吏须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其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

(4)监察制度
①秦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其职权:掌法令,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②《语书》还具体规定了察吏的细则。

2.民事法律规范
秦用以调整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特殊的权利主体——户
户作为特殊的权利主体,其权利能力主要是以家长个人的名义体现的。

秦代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以户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传统。

(2)所有权
①私人所有权。

秦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土地、奴隶及房屋、车辆、工具等生活资料。

②国家所有权。

秦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山脉、河川、荒野、牧场等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均属国家所有。

③所有权的保护。

秦在刑事制裁之外,亦存在着一些民事保护方法: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④所有权的消灭。

除转让、消费、死亡、灭失等一般的原因外,还包括自愿放弃等原因。

(3)债权
①债的发生。

因契约而发生之债是秦债的主要形式。

②债务担保。

秦简中债务担保人有官方,亦有私人。

③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有债于公”而不履行,须“居作”即以劳役抵偿。

债务人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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