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设领域无欠薪指导手册(按照本文件要求整理台账)
目录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9)三、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21)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4)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 (38)六、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45)六项制度落实流程图1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
如:•承接房屋建筑工程的企业•承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的企业•承接交通建设工程的企业•承接水利建设工程等的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缴纳对象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施工一体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缴纳金额由各设区市确定,各地要根据企业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
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3◆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用工管理、工资支付、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信用浮动动态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简称“农民工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延迟支付工资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规定向相关机构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
农民工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用于保障农民工在施工单位拖欠工资或发生破产等情况下,能够通过政府部门追偿未支付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政府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个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工因为施工单位破产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而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国家逐渐加强了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监管与追讨,以保障农民工拥有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1994年第1批建筑劳务市场实行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也适用于2003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待标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先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时间。
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工期的3%-5%标准向国库和工商银行缴纳。
其中,3%用作质保金,2%用作工程施工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根据2021年8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或者招标工程造价的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工程工期保证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以现金、保函、银行汇票等形式缴纳。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报送城市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好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行,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防范欠薪行为、规范工程管理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名称:依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7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号:。
二、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
四、按月结算项目:甲方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自年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从甲方按照核准的月度工程款的 %,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五、非按月结算项目:甲方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自年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万元,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六、甲方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待乙方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1剩余工程进度款。
七、其他(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守信。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2附件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甲方:(施工总包单位)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工程农民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 ( 浙政 办发〔2017〕80 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 杭 政办函〔2017〕143 号) 和《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函 建字〔2018〕161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五)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项目开工后,建设 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和《 建设项目工程 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的约定及时确认施工 总承包企业每月工资款数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 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六) 专用账户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 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 相应责任及时补足。
部门文件
序号 行政许可 编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年第 1 期)
实行特殊 工时制单
位名称
列入清单 式管理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岗位及计算周期
实行岗位 计算周期
5
6
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无欠薪”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的通知
杭建市〔2018〕161 号
(一) 专用账户设立。 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 区、县( 市)〕 商业银 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 承包单位(全称) +项目(可简称) +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 同签订 《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款 和 工 资 款 分 账 管 理 协 议》 ,对工资 专 户 资 金 来 源 及 数 额、 支 付 方 式 予 以 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 理等权责进行明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 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 管,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 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 位及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 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从事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池,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为农民工工资的5%。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缴纳,并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汇缴。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不得由农民工个人或其他机构缴纳。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设立。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账户进行核查,并相应的报告。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对外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划拨,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准确、及时,并有明确的工资单或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附件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情况报告表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文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社部新规:⼯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2021.11.1⽇施⾏)劳动法库⼈⼒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2021年8⽉1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浙江省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工程保证金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投资的工程和民间投资的工程。
三、保证金的性质1. 工程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按时竣工而按规定缴存的一定数额的钱或有价证券。
2. 工程保证金是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属于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其缴存、使用和退还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保证金的缴存1.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向监管单位缴存工程保证金。
2. 工程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价,纳入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3. 工程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保证金的使用1. 工程保证金应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问题所导致的损失。
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未发生任何问题,则全额退还工程保证金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
3. 在发生问题需要使用工程保证金时,监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合理的支出,并及时做好记录和报告。
六、保证金的退还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包括解除保证金账户和出具退还通知书等。
2. 工程保证金的退还须经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3. 如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工程保证金无法全部退还时,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七、保证金管理的监督1. 监管单位应对工程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退还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规、资金安全。
2. 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工程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如监管单位发现有违规操作或不当行为时,应及时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样本)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格式样本)
办理日期:年月日
保函编号:No
致: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鉴于(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承揽施工活动,根据《关于杭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应建筑企业要求,(担保人)在此出具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担保额度)的不可撤销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担保人担保责任如下:
一、在收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提出的索赔告知单,声明建筑企业未能忠实履行其承建工程项目下的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后,立即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所要求的方式支付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二、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的索赔告知单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于保函有效期内送交担保人。
三、索赔告知单须注明索赔的款项。
四、索赔告知单须与本保函正本一同提交。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除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
担保单位:(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单位注册地址(或杭州分支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
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规范建筑业劳务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建筑业用工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建筑业劳务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务交易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
三、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承发包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的能力,并达到相应的标准;依法进行建筑业劳务交易,受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四、市建委是我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统一管理并核发《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证》。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建筑业劳务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确认劳务分包企业的交易资格;(三)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提供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四)为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发包、企业招工等有关信息服务,接受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咨询;(五)协助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和劳务企业,对建筑业的泥工、木工、钢筋工、管道工、油漆工、起重工、桩工、砼工、机械操作工等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六)设置建筑业劳务交易场所,为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洽谈设施和相关服务;(七)为劳务承发包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为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和劳动合同鉴证;(八)配合市劳动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调解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核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建设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是指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金额。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应由劳动者工资计算标准的10%以内确定,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用工单位按月存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管,不得非法挪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保证金相关的政策、标准及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知悉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存取第七条农民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取回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农民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用工单位如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农民工存在盗窃、贪污、侵占劳动保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农民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补足差额,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资保证金的存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工资保证金存取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民工应当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的解释权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取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14]51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14〕519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201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4〕38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各方主体职责的落实,充分发挥作用(一)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职责1、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对所承建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的统一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实名制和民工工资管理和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本项目部实名制和民工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对自有作业人员的管理,要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并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实名制和民工工资管理负直接责任。
3、规范劳务作业分包行为。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现场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直接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为了保护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及保证金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建设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二、工资支付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足额支付,报酬合理。
2. 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3. 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发放明细,确保农民工了解其实际应得工资金额。
4.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三、工资保证金1. 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法收取部分或全部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
收取工资保证金应当经过农民工同意,并记录在劳动合同中。
2. 工资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在用工过程中的工资安全。
3. 用工单位不得挪用、冻结、侵占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
4. 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农民工。
四、管理要求1. 杭州市建设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2. 农民工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携手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以上即为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希望各相关方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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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1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七条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三)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16/ 2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条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备案初审通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二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一)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16/ 3(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并在《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表送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16/ 4款的;(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第十六条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可减半缴存。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
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十八条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
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保证金缴存额度,但每家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填写《杭州市建设行业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金额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到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结束后,16/ 5持原《缴存卡》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办理《缴存卡》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 6(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保证金的;(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