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北京市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介绍(doc 20页)
北京市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介绍(doc 20页)说明一、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
二、在用简易升降机的检验周期为1年。
三、《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中所称“停层止挡装置”,是指在轿厢正常平层之后,一支与轿厢门联动的杠杆将会伸出到固定在每个楼层的支座上,使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可靠地停止在楼层上的安全装置。
四、合格的判定规则:重要项目(《检验要求》中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要求》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使用单位已确认整改完毕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 技术资料1.1※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电气接线图、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报告副本等随机文件。
查阅资料。
1.2※安装单位应提供: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1.3※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 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查阅资料。
1.4※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
查阅资料。
2. 作业环境及外观2.1用于尘、毒、辐射、噪音、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升降机,应有保护使用人员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
2.2简易升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严禁站人标志、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施工升降机检测细则
1检测项目名称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测。
2适用范围本检测实施细则适用于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用施工升降机在交付使用前的检测和验收。
3检测依据及检测范围3.1检测依据3.1.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3.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1.3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3.1.4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3.1.5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3.1.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3.1.7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9)3.1.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3.1.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3.1.10《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 32/J 65-2008)3.1.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3.1.1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 13-67-2005)3.1.13《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3.2 检测范围3.2.1 本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逐台检测: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2现场安装使用达最大使用高度时;3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1年时;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和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4抽样原则施工现场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测要求逐台检测。
5检测前的准备工作5.1提交检测验收的起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 10054的规定。
5.2试验环境温度应为-20℃~+40℃。
5.3现场风速不超过13m/s。
施工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
两工地施工升降机委托检验实施细则1、检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78-1998)《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199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1)2、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工地委托的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程序3.1检验程序框图注:A-检验人员必须到位的控制点B-检验人员确认的控制点C-非常检验人员控制点每一工序合格或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工作3.2 检验前准备(1)根据起重机的结构特点,查阅有关规程、标准;(2)准备相应的检验工具;(3)携带检验原始记录;(4)携带各种劳动保护器材及衣物4、检验细则1.技术资料1.1※制造资料施工升降机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使用说明书,b.产品出厂合格证;c.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d.吊笼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和动作速度标定证书;e.电气原理图;安装说明书。
检验方法: 查阅资料1.2※安装(大修)资料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自检合格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由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检验方法: 查阅资料1.3※改造资料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份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和线路图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检验方法: 查阅资料1.4※■使用资料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并建立施工升降机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上述资料。
检验方法: 查阅资料2.外观质量2.1■标牌、标志施工升降机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腐蚀的金属标牌。
施工升降机负荷、坠落试验方案..
目录1、概况介绍2、编制依据3、施工准备及条件4、施工流程5、施工程序和方法6、质量标准7、安全环境技术措施8、工器具及人员配备统计表9、负荷试验施工升降机安装及负荷试验方案1、概况介绍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采用齿轮齿条啮合方式驱动吊笼运行,它适用于100m以下高度的高层建筑、桥梁、烟囱等工程的施工,实现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货物的快速运输,具有效率高、性能稳定、维护简单、安全可靠等特点,可方便自行安装和拆卸,是垂直运送建筑材料和人员上下的高效率施工机械,并且具有不用另设机房井道,拆装方便,搬运灵活,提升高度大,运载能力强等特点。
有对重,额定载重量为2000Kg,安装载重量2000kg;使用电源为三相交流,380V、50Hz;其安装方案编制如下:2、编制依据2.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 1-20022.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2.3国家有关施工机械法律法规依据2.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862.6电建[1996]381号文2.7施工机械图纸及使用说明书2.8公司管理体系文件汇编(第三层)有关机械管理方面的文件2.9安拆机械的辅助吊车《起重机械性能表》2.10《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程》2002版2.11《五金手册》2.12《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 10053-2002)2.1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2002)2.14《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2.15《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3、施工准备及条件3.1参与安装的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升降机的机械性能、结构特点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方案等技术资料。
3.2加工地脚螺栓M24×450和与锅炉钢架相连接的加固部分。
3.3基础技术要求:技术要求:1、基础厚度为400mm,配双层加强钢筋网格,钢筋直径Ф10mm,网格间距200mm。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升降机型式试验指南
HISI/OD-164-2021起重机型式试验指南(升降机)〔第一版〕**省特种设备监视检验院目录一、目的、依据0二、国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1三、本机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品种6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取证流程7五、本机构型式试验流程图8六、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检验主要工程8七、需要事先提交的资料:9八、需要检验现场提供的资料及准备工作17九、在企业封存图纸及型式试验机构存档资料19十、整改情况21十二、单位联系方式21十三、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节选)22十四、关于公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的公告32一、目的、依据为标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平安技术性能,方便申报单位了解型式试验的要求、流程,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05号〕、"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等有关起重机械现行的平安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设计图样,制定本指南。
二、国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国家规定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见表1表1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 代表幅度〕;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展。
三、本机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品种**省特种设备监视检验院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品种共四个大类,11个品种,详见表2。
表2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取证流程五、本机构型式试验流程图1、技术文件审查2、样机检查3、样机主要参数和根本尺寸测量4、性能试验5、平安保护装置试验6、连续作业试验7、构造应力试验8、可靠性试验〔适用于新的构造型式或者设计要求进展可靠性试验〕七、需要事先提交的资料: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对照附件1~5要求自查,确认具备符合条件,填写相关表格及约请函,将以上资料邮寄至**省特种设备监视检验院,我院确认以上内容,给约请单位发型式试验通知函。
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1 内容和范围1.1本细则规定了简易升降机检验的基本程序、项目、要求和方法。
1.2本细则适用于额定速度≤0.5m/s,最高允许层站≤4层且提升高度≤15m的强制式、曳引式及液压式简易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其它类似产品的委托检验也可参照执行。
2 检验依据及引用标准国质检锅[2002]116号《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锅发(2002)97号《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质量整治暂行办法》TSG Q2008-20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GB 7588—2003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JG 135—2000 《杂物电梯》JG 5071-1996 《液压电梯》GB 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JB 9009—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YTJ/XZ-Q11-2005 《起重机检验常用测试方法》YTJ/XZ-T08-2005 《电梯检验常用测试方法》YTJ/AQ07-2005 《简易升降机检验安全导则》YTJ/CZ01~CZ51-2005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YTJ/CX09-2005 《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使用控制程序》YTJ/CX16-2005 《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鉴于简易升降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细则的主要依据参照了国家型式试验规程及相近设备的产品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的安全要求。
3 检验性质和检验周期3.1检验性质分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
3.2 监督检验:a) 新安装、改造、大修以后对设备进行的检验;b) 对从未经过监督检验的在用设备进行的检验;c) 设备发生事故后所进行的检验;d) 设备遇自然灾害且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时所进行的检验;e) 其它按规定或有必要进行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3 定期检验:对在用设备所作的周期性的检验;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8-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ype Test Rule for Hois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6月15日TSG Q7008 -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草案。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张清海钟正强国电公司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郭玉莹缪谦国电公司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薛备芳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王金星TSG Q7008 -200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 A 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附件 B 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0)TSG Q7008 -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8 -200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细则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一、概述⒈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或强制驱动式普通乘客电梯(含住宅电梯、客货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和汽车电梯。
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在下面相应条款的前面或者是在表中项目编号的右上角均用“△”标出。
这些条款从GB7588-2003强制实施日起全部强制执行,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或部分执行;对选择部分执行的,曳引条件、绳槽比压和悬挂绳的安全系数三项必须同时执行同一版标准要求。
二、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正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⒈概述a. 试验委托方(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b. 电梯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c. 电梯样梯的安装地址;d. 电梯类别、型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乘客人数,试验样梯的行程、服务层站数;e. 轿厢及对重(或平衡重)质量;f. 电梯的拖动调速方式、控制方式和控制装置类型。
⒉井道、机房布置图内容应包括:进入机房、滑轮间(如果有的话)及底坑的通道,机房、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驱动主机、控制柜、导向轮和限速器的安装布置图和维修空间尺寸示意图,检修门、检修活板门和井道安全门的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图和井道立面图,井道顶层和底坑空间计算示意图,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进入空间的布置图。
⒊机房、井道的其它要求内容应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的专用要求,同一井道内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部分封闭的井道说明,机房的温控要求,机房、井道的通风要求,机房、井道的照明要求和示意图。
⒋机房、井道结构的受力要求内容应包括:机房地板受力要求,底坑地面受力要求,使用膨胀螺栓时对井道壁的要求。
⒌井道内各部件之间的间隙和保护内容包括:轿厢与对重(含相关零部件)之间的水平运动间隙,井道内其它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与固定结构之间的运动间隙,对重(或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的要求和简图。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升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升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E7.1 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十八条外,升降机型式试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试验条件:(1)试验现场的环境温度为-20℃至+40℃、风速不大于13m/s;(2)电源电压允差±5%;(3)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电站提滑模装置的安装高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第一次附着高度与导轨架顶部自由端最大高度之和或最大独立高度,吊笼或滑模的工作行程不应小于10m。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锅炉炉膛检修平台、升降作业平台、升船机、高空作业车等安装高度按设计要求确定。
E7.2 安装、拆卸试验E7.2.1 接高试验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试验顺序和方法,标准节的接高试验应当顺利。
E7.2.2 安装、拆卸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E7.3 绝缘试验整机装配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样机的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 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 MΩ。
E7.4 稳定性试验施工升降机应当按照GB/T 10054-2005中6.2.4.5和5.2.1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要求进行;升降作业平台应当按照JG 5099-1998中10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要求进行;高空作业车按照QC/T 719-2004中5.2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要求进行。
E7.5 空载试验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各动作的操作,并且试验各行程限位装置,各项试验重复进行不少于3个循环,试验结果应当符合E7.5.1至E7.5.4要求。
E7.5.1 运转情况运转符合规定,各机构动作平稳,无爬行、振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无相对运动部位无漏油现象,有相对运动部位无渗漏现象。
E7.5.2 操纵、控制、联锁情况操纵机构、控制系统、连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
E7.5.3 限位器限位器动作可靠、准确。
E7.5.4 各机构速度偏差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 受检单位应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从2007年以后出厂的施工升降机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1.2 受检单位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安装告知书、由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报告。
1.3周期监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登记证、自检报告、每次附着后的验收报告、出厂后增加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2.1标牌、禁止载人标志施工升降机醒目位置处应有标有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等技术参数的产品铭牌。
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设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
外观检验2.2运行通道及周边环境运行通道内不得有障碍物。
不得利用施工升降机的导轨架、横竖支撑、层站等牵拉或悬挂脚手架、施工管道、绳缆标语、旗帜等。
在施工升降机基础周边5m以内,不得开挖井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外观检验2.3运动部件与建筑和固定设备之间的距离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5m。
目测,必要时测量2.4施工升降机与外面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施工升降机最外侧边缘与外面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
3.金属结构3.1金属结构缺陷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和明显可见裂纹。
外观检验,必要时采用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2重要结构件的焊缝重要结构件的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3.3连接件间的防松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应用其他物件代替。
资料核查、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的出厂和型式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GB/T 10052中规定的升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用提升机和调度绞车2 引用标准GB/T 10052 施工升降机分类GB/T 10054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 1005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T 10056 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3 出厂检验3.1 标志与成套性升降机的标志齐全,其附属设备、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均应与制造厂的装箱单相符,并应分别符合GB/T 10054中第7章的有关规定。
3.2 外观质量检查3.2.1 目测检查,焊缝应平整、饱满,氧化皮应除尽,不应有漏焊、裂纹、夹渣、咬边、弧坑、烧穿及未焊透等缺陷。
3.2.2 标准节、传动系统、吊笼立柱和上下承载梁等重要焊缝,除按3.2.1条检验外,焊缝的几何形状与尺寸应符合制造标准的规定。
3.2.3 紧固件应充分紧固并应牢固锁定。
3.2.4 升降机的涂漆应均匀,无漏涂、流淌。
漆层无皱皮、脱皮、气泡等缺陷。
3.2.5 铸件表面光洁平整,不得有砂眼、包砂、气孔、冒口。
3.2.6 传动齿轮箱、液压装置等充油部件均不允许出现滴油现象,并应符合GB/T10054中4.2.1.6条的规定。
3.3 传动系统3.3.1 对SC型升降机,应在额定载荷的情况下检验其传动齿轮、防坠安全器的齿轮与齿条的装配精度,用压铅法检查其齿面侧隙应为0.2~0.5mm,用着色法检查其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
3.3.2 对SS型升降机,传动系统各个零部件应装配良好,导向滑轮应转动灵活并能保证钢丝绳不脱槽,钢丝绳端在卷筒上的固定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GB 10055中9.2.7条的规定,钢丝绳卷入卷筒时应排绳整齐。
3.3.3 对SH型升降机的传动系统,应分别按3.3.1和3.3.2条检验。
3.3.4 在安装工况进行静态超载试验时,吊笼位于导轨架底部且笼底不接触缓冲器,均匀平稳加125%的安装额定载荷,吊笼在10min内,不应有任何下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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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8-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ype Test Rule for Hois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6月15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草案。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张清海钟正强国电公司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郭玉莹缪谦国电公司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薛备芳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王金星目录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 A 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附件 B 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0)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滑模装置、升船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只包括专用装置)等升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一)GB/T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三)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四)GB 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五)QC/T 719-2004《高空作业车》。
第四条升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设计文件一致;(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其相关的计算资料;(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文件;(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六)整机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在使用现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
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风速等应当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二) 型式试验的载荷误差为其±1%;(三)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设计文件,对样机进行检验、对样机的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包括安装、拆卸试验、绝缘试验、稳定性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拖运试验、其它功能试验等);(二)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三) 连续作业试验;(四) 结构应力试验;(五) 可靠性试验。
性能试验中,安装、拆卸试验仅适用于施工升降机和曲线施工升降机,稳定性试验、拖运试验仅适用于施工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对于新的结构型式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可靠性试验的,应当进行可靠性试验。
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试验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发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 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的单项出现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
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A1 技术文件审查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2)制造或者配套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等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或者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规定;(3)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4)稳定性计算校核结果符合规定。
A2 样机检查A2.1结构型式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A2.2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其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要求。
A2.3焊接质量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查验受力结构件焊接的焊缝质量,检查是否符合要求:(1) 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2)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规定,透照质量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为Ⅱ级,超声波检测按照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规定,检验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为Ⅰ级。
A2.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作机构查阅有关证明,查验样机,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作机构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其中需要重点检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如下:(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导轨架、标准节、吊笼、平台、上下承载梁、起升机构支承架、承船厢、上下阐首工作门等;(2)主要零部件,包括钢丝绳、链条、滑轮、减速器、高强度螺栓副、齿轮齿条(3)工作机构,包括传动机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调平机构、同步机构、液压机构、厢门启闭机构等。
A2.5梯子、走台、栏杆和平台查验样机,检查在操作、维修等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A2.6 司机室(操作台)查验样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A2.7 电气和控制系统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柜(配电箱)的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层站联络装置、检修控制盒、便携控制装置、联锁装置等符合规定;(3) 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与断相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规定;(4)电源进线设置符合要求,隔离开关有明显标记;(5)在明显位置设置了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升降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6)照明设置专用电路,能够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A2.8 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对照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查验样机,重点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符合规定;(2)每个机构都装设制动器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制动装置;(3)滑轮应设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4)正常工作或者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和电气系统,按规定设有防护装置。
A2.9其它项目根据样机的设计文件和结构型式,型式试验机构确定需要检验的其他项目和内容,检验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
A3 样机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测量对照设计文件,对以下内容进行测量,并且审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1) 吊笼净空尺寸;(2) 标准节尺寸;(3) 最大工作幅度、最小工作幅度;(4) 最大起升高度;(5) 伸展平台伸出长度;(6) 旋转平台旋转角度;(7) 承船箱总重量;(8) 船箱升降行程;(9) 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参数。
附件B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B1 性能试验B1.1安装、拆卸试验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试验顺序和方法,进行安装、拆卸,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节的接高试验顺利;(2)安装、拆卸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B1.2 绝缘试验对于电力驱动的升降机,在整机装备完毕、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
B1.3稳定性试验(1)施工升降机稳定性试验按照GB/T10054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要求进行;(2)升降作业平台稳定性试验按照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