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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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8-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Ho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6月15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张清海钟正强

国电公司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郭玉莹缪谦

国电公司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薛备芳

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王金星

目录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 A 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

附件 B 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

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0)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滑模装置、升船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只包括专用装置)等升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

(一)GB/T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二)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三)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

(四)GB 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五)QC/T 719-2004《高空作业车》。

第四条升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文件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

(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其相关的计算资料;

(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文件;

(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

(六)整机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

(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在使用现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

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风速等应当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 型式试验的载荷误差为其±1%;

(三)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设计文件,对样机进行检验、对样机的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

(一)性能试验(包括安装、拆卸试验、绝缘试验、稳定性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拖运试验、其它功能试验等);

(二)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三) 连续作业试验;

(四) 结构应力试验;

(五) 可靠性试验。

性能试验中,安装、拆卸试验仅适用于施工升降机和曲线施工升降机,稳定性试验、拖运试验仅适用于施工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对于新的结构型式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可靠性试验的,应当进行可靠性试验。

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试验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发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 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细则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的单项出现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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