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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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1总则

为妥善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

2职责和适任人员

.1大副对垃圾处理负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联系港口垃圾接收设备及安排垃圾搬移工作。负责填写并保管“垃圾记录簿”。

.2适任人员:厨值人员负责厨房、餐厅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水手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机工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实施步骤

3.1垃圾的收集及存放:

.1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

.2垃圾应分类收集以红色桶装含有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不能排放入海)的垃圾;黄色桶装玻璃器具类的垃圾;绿色桶装食物类的垃圾。

.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漏或自燃。

3.2垃圾港内接收处理:

.1严格执行港口有关垃圾处理规定;

.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

.3需使用港口接收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

.4垃圾从船转移到接收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

.5使用港口接收设备处理垃圾后,应向接收单位索取接收证明并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

3.3垃圾排放处理:

.1不得将塑料制品处理在水域中;

.2食品及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塑料垃圾袋应收回;如上述垃圾业经磨碎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处理入海;

3.4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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