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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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

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

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

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

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详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详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详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常有人在不熟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在相似的流程中将两者混为一谈,殊不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大体来说差异体现在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

具体如何?且看下文详解。

一、法律责任与实施主体的不同首先,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两者的历史来说,《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而《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两者的实施主体和法律责任有显著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招投标的投标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采购的主体来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主体,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实施程序与资金保障的不同招标投标行为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分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终止招标。

招投标是“买方”公开选择“卖方”的交易方式,由于项目的资金来源于业主,对中标单位来说明显存在被拖欠资金的风险。

政府采购除了包括招标采购之外,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相比招投标的实施程序,政府采购的实施程序多数情况下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招投标的实施流程仅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法规里面。

只能简而言之: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

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书,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标
人的行为。
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
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两者实施方式比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或招标。
但在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和目的等方 面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资金来源 是财政性资金,实施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为 公众提供服务;而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 、个人等,实施范围相对较小,目的在于实
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而招投 标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
06
比较总结
Chapter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异同点总结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日常需求,而招投 标则是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建设或改造目标。
参与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而招投标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 、咨询服务机构等。
04 4. 监管方式
05 5. 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涵盖了所有公共 部门和组织,包括政府机 构、学校、医院、公共交 通系统等,而招投标主要 应用于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 施的施工和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而招投标 则是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招 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一、两法的起源《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的称谓各不相同,其在《招标投标法》中被称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则被称为采购代理机构。

称谓上的差别,意味着两种代理机构的代理职责有所区别,但现实工作中,因招标和采购在特定条件下含义基本一致,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也基本相同。

因此,社会上普遍将两种代理机构混为一谈,尤其是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后,两种代理机构可交叉开展业务,此种情况下更是不分你我,将它们统称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也不为过。

虽然如此,毕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执行的程序各不相同,因此,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存在差异的。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有弄懂、弄清这些不同点,才能在代理两种业务时,不至于在专业用词上张冠李戴,在组织程序上交叉错乱,从而更加有效地提高专业化代理水平。

为此,笔者梳理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领域中关于采购主体、采购程序、采购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的差异点,希望能帮助代理机构更好地发挥专业顾问的作用。

一、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招标投标法》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通常所说的招标投标,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即招标投标的内容范围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的主体既可以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国有企业和社会民间组织。

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仅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政府采购法》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政府采购的主体仅限于政府组织,采购内容范围既包括货物、服务项目,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规定,可将政府采购的内容范围明确为货物、服务和非招标工程。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采用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行立法的模式,带来了招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存在“各抒己见”、“相互冲突”等问题。

业界经常讨论“两部法律的结合”。

考虑到“两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中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缺乏回旋余地,投标清单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承包资格管理制度将面临解体,而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将面临国际竞争等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很难实现“两法合一”,但在行政法规的法律层面上,将两大法系与法律文件相结合,是历史和现实考量下的权宜之计。

在一定程度上,该条例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下级法律的衔接,有效地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业界窄义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就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但是,到底何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工程”,何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差异的问题,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一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并将“工程”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定义为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在以上10个阶段中,前6个阶段构成合同形成阶段,后4个阶段构成合同管理阶段。

(6)政府采购的方式•按招标范围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划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按采购规模分类划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按运用的采购手段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

年度工作概述工作完成情况成功项目展示工作不足之处明年工作计划LOGO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公告时限、操作流程、异议投诉等)部门实际案例分析签订委托协议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需求︶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活动︵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政府 采购资金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基本流程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立项决策阶段编制审查评估批复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的 时 间 节 点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公告的时限招标(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澄清中标(成交)公示的时限保证金退还时间公开招标5个工作日自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3个工作日/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单一来源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期/业主性质国有企业:工厂、银行、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学校、医院……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年度工作概述工作完成情况成功项目展示工作不足之处明年工作计划LOGO一、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在法律及定义的区别年度工作概述工作完成情况成功项目展示工作不足之处明年工作计划LOGO《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特别法,还表现在它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关系。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对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改进建议
完善采购方式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增加采购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同时严格控制采购成 本。
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
提高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的知情 权和参与度。
3
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从货物、服务到工程 ,涵盖的领域越来越广。
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分析
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导致预算调 整频繁。
采购过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导致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采购执行不规范,存在“萝卜招聘”等问题,导 致公平公正性受损。
我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一项规模较大的服务器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有5家企业中标,其中一家企业A中 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货,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给政府造成损失。
政府采购特点
政府采购的客体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
招投标定义与特点
招投标定义: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 说明需采购的商品或工程的性能、规格、数量、 质量、价格等条件 招投标特点
招投标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投标的标的物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体系,明确采购程序、责任和权利,严格执法和监督。
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有哪些?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其中服务项⽬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

招投标使⽤的是资⾦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个⾏政区划单位成⽴⼀个政府采购中⼼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录》内的项⽬采购⾏政职能,其经费列⼊财政预算。

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就设⽴独⽴的采购中⼼。

对招投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的各类建设⼯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采购⼈、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共同组织采购⼯作,实⾏“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式、⼈员等⽅⾯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是两⽅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作采购项⽬的保障,由国库统⼀集中⽀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流失占⽤和拖⽋资⾦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作者:于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3期摘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可采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差异和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

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

具体区别如下:(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

《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

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

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事招投标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一、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中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从《立法法》来说,《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特殊规定,属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同根同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总述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总述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总述目录第一章招标投标概述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第三章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第一章招标投标概述最(1)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

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完全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3)公平、客观。

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示者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

同样,评标委员会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

(4)交易双方一次成交。

一般交易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

招标采购则不同,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的讨价还价。

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者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递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基于以上特点,招标投标对于获取最大限度的竞争,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提高公共采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采购资金的节约和采购效益的最大化,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都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招标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主体采购的哪些项目(标的)必须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从招标投标的本质意义上来说,只要是采购人需要的、数额较大的产品和项目都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但是,法律上确定招标的适用范围,由于涉及到有关采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管理和监督职权,不是任意设定的;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方面,还涉及到参加国的承诺和保留以及国内法与它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研究招标的适用范围,是一个有着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招标的主体对象目前,世界各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法律在确定招标主体的范围时不完全一致。

具有全球指导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将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实体或企业列入招标采购主体范围内,并且,将这些实体或企业列入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政府是否向其提供大量资金;(2)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管理或控制;(3)政府是否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房。

政府采购是否属于招投标

政府采购是否属于招投标

政府采购是否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以委托合同的方式,通过购买或承租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式,满足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活动。

而招投标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的方式,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那么,政府采购是否属于招投标呢?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政府性质: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为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性质。

2.公共性质: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需求。

3.法定性质:政府采购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督。

4.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或其他政府资金。

5.长期性:政府采购是长期持续进行的活动,与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密切相关。

招投标的概念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出采购需求或者出让需求,邀请有关供应商、服务商或者经营者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

而投标则是指供应商、服务商或者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书面的价格报价、技术方案等文件,竞争获得采购合同或者出让合同的行为。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在我国,政府采购一般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中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常见方式。

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属于招投标的一种形式。

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和方式。

根据该法,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并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该法为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论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密切相关,政府采购一般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遵循一定的招标程序和原则。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性质和公共性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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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熟悉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同。

01、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04、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4、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05、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

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06、实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2、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

“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

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07、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
1、《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
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2、《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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