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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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京司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16〕51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为做好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律师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27日经2016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约谈工作,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约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以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帮助律师、律师事务所建立、执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其规范执业行为,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调解其内部矛盾、纠纷,听取其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工作需要依法、规范开展行政约谈工作。

第五条行政约谈应当坚持依法开展、程序规范、充分沟通、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提醒谈话,提示、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内部管理:(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二)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的;(四)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劳动合同、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五)律师、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京司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6〕102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四章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在依法履行本机关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的信息,谁负责公开”的工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机关成立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机关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促进专栏和管理系统信息的规范化;各处室作为信息的制作部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技术处应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的录入和推送。

法学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往哪些专业对口岗位去发展?

法学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往哪些专业对口岗位去发展?

前言:为了帮助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更多的了解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具体可以从事专业对口岗位,乔布简历专门整理了各个岗位的入门门槛以及该岗位未来发展方向,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读者更多的参考。

这里要提醒一下,这里有的岗位并不是说出了大学门就可以踏上,因为还涉及到到一个资质取得的问题,这些职位只代表今后的发展方向,所以是一个现在做出选择将来发生效力的问题。

1. 社会律师一般我们说律师时都是指的社会律师,之所以要强调社会律师是为了与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公司律师区分开。

要成为律师,即是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按照《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也就是说要成为律师有如下要点: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必备要件,所以,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毕业生应该争取在学校时通过司法考试;应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必须供职于某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在市场上有非常多的律师事务所,有好有次,好所要求可能会很高,包括对学历、能力的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会成为律所的普遍要求,因为如果没通过,意味着律所需要在你入职后要给你一定的准备司考的时间;进入律所后,工作满一年,便可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司法局申请律师职业资格证,递交材料真实齐全,通过审核颁发律师职业资格证后,便正式成为一名律师。

所以,初进入律所,应届毕业生一般被称为律师助理,正式成为律师后,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

在律所内,同样有着身份的不同,一般来说:应届毕业生开始是律师助理,一直辅助某一位律师或者某个律师的团队进行工作,即使取得律师执照后,在律所中仍然可能只是助理的角色;随着独立办案能力的提升,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律师或者带领一个团队办理业务;再向上发展,便是合伙人,可以在自己对律所贡献达到某一程度后,争取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成为律所的合伙人,成为律所的所有权人之一。

要更多的了解这个部分的内容建议参见:《法律职业对比之律师vs. 法务》《中国律师制度改革走过20年,律师人数已突破22万》《律师的多种分类》《非诉讼律师的主要事务》《律师的职业素养》《律师的收入和支出》2.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供职于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部门的律师,属于国家公务员系统,不参与市场竞争,只能为政府部门提供其所需的法律服务,比如信访和行政诉讼时代表政府参与解决纠纷。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书;(二)本人申请书;(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公职律师 实施方案

公职律师 实施方案

公职律师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律师,其主要职责是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工作。

公职律师的存在,可以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加强法律意识,提升单位整体法律素养。

二、实施目标。

1.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2. 提升单位法律意识,规范单位法律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单位法律团队建设,提高单位整体法律素养。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建立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2. 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公职律师,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3. 配备必要的法律工作条件和设施,确保公职律师能够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4. 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公职律师积极工作。

5. 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合规意识。

6. 加强公职律师与单位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法律服务工作的合力,提高单位整体法律水平。

四、实施保障。

1. 强化领导重视,明确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公职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2. 健全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确保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单位员工对公职律师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公职律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实施效果。

1. 提升单位整体法律素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单位法律行为,减少法律纠纷,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3. 建立健全的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形成法律服务工作的合力,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总结建议。

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单位的法律素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司发通[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

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

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

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

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

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

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

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43
【摘要】<正>京司发[2017]83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总页数】16页(P4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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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各法律援助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规范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现将《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统一颁发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专用执业证。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免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第四条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培训。

第五条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承担本单位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在履行职务时,应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应参加每年律师年检注册。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注册时,由其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申报注册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每年律师注册前将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书面报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连续两年未完成办案数量的,将暂缓或不予注册。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现将《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2021年5月9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精神,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不断完备,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强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加强,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客观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是建立首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

在全面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市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向着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不断前进。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牢牢把握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先后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试点范围应限于县(区)级以上地方;(二)试点工作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在部门的支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职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队伍结构不合理、队伍素质不高、队伍稳定性差等。

因此,制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忠诚干净的公职律师队伍,为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1. 完善选拔机制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选拔机制,突出政治合格、业务优秀、廉洁自律等标准,确保选拔出德才兼备、政治坚定的公职律师人才。

2. 加强培训教育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力度,包括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公职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3.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公职律师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发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 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队伍稳定和纪律严明。

5. 推进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内部交流和合作,促进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为公职律师队伍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保障措施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2.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预期能够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忠诚干净的公职律师队伍,为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六、实施机制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设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

设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

设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中,公职律师的设立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公职律师的设立,对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实施公职律师制度,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应当建立公职律师的选拔机制。

公职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考试、职业道德评估、实践经验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拔出合格的公职律师人选。

其次,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得到明确。

公职律师应当享有代理诉讼、
调查取证、法律咨询等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代理诉讼责任、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通过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其行为,保障其正当权益,提高其服务质量。

另外,公职律师的监督机制也需要建立健全。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对公职律师执
业行为的监督、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估、对其职业道德的约束等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保障人民权益。

最后,我们还需要建立公职律师的服务保障机制。

公职律师应当享有适当的收入、职业发展空间、法律保障等条件。

通过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公职律师工作,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总的来说,建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需要从选拔机制、权利义务、监督机制、
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保障公职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为社会公平正义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京司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0月26日经2021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调查处理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地以外的区违法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原所在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行为,由原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现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第五条投诉处理期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跨区变更所在地的,已经受理投诉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办理,变更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第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都有权办理的,由先受理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其他相关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公职律师试点方案

公职律师试点方案

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公职律师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试点背景、试点目标、试点范围、试点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公职律师试点方案。

一、试点背景公职律师试点方案是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改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愈发迫切。

通过改革试点,可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全面推进行政司法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2.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公职律师试点成为了一种有效的尝试。

3.增加公众参与。

公职律师试点是将律师作为公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种方式,意在增加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二、试点目标公职律师试点方案旨在达到以下目标:1.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通过引入公职律师,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性和水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2.提升公信力和透明度。

公职律师试点将律师纳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增加了整个服务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有效减少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

3.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通过试点,发现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实践经验。

三、试点范围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群体。

首先,在试点初期将主要面向经济困难的公民,特别是劳动者、农民工、低收入人群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随着试点的稳步推进,逐步拓展到更多的公民。

2.试点地区。

试点方案将首先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开展,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和总结,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

3.具体服务内容。

公职律师将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代理、调解等职责,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四、试点流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试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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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公职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一)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执业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职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第六章公职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单位管理,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关于公职律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第十五条因故不能担任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年度注册,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办理年度注册时,公职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职律
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在年度注册时,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义务的公职律师,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申请书;
(二)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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