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渝建价协[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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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价协[2012]18号各区、县(自治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

结合本市实际,我会制定了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一并贯彻实行,造价协会2008年2月27日印发的《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渝建价协[2008] 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造价协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分为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隧道等)三个专业。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水利部《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移交到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2005]244号)精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甲级)审核等工作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

水利部建管司委托我会为对口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水利行业造价人员资格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88号)文件精神,中价协将对原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各类资格证书,统一换发由中价协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我会具体负责水利行业换证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在水利行业工作,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颁发的各类工程造价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换证程序(一)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5年11月30日前,推荐一个单位或部门作为我会的业务协作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文件提交格式见附件1),协助我会开展该流域机构或行政区域的换证工作,以及今后造价人员的有关资格管理工作。

该单位宜为独立法人单位,建议由流域或区域内相关行业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

(二)请各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协作单位),对所属流域或区域的换证工作进行部署,并对申请换证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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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造价管理协会∙国家部委∙重庆市建委∙其它委局∙重庆市造价管理协会关键字: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重庆市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二○一二年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建价协[2012]35号各区县全国造价员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建价协[2012]18号)的有关规定,协会决定开展二○一二年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8月14日—9月10日。

(注:缴费时间安排:2012年8月20日—9月14日)二、考试时间及科目2012年12月8日上午:9:00—11:00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下午:13:30—17:00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及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专业、安装工程专业)三、报考范围及条件(一)社会考生报考条件:重庆市区域内的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和外地来渝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不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历);(2)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3)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4)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考其他专业(即增项专业)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再报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

(二)重庆市在渝高校,全日制国家学历教育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其以上)2013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其中工程造价专业2013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渝建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换证通知》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换证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83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2、附件材料: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③《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定额人工价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04]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定额人工价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04]17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定额人工价格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渝建价发[2000]78号文)自2000年12月25目执行以来,对我市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地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和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现将定额人工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凡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建设工程,均应调整定额人工价格。

二、定额人工价格调整,应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人工价格进行调整。

三、调整的人工价差不计取各项费用,但应计取定额管理费和税金。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

原《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渝建价发[2000]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渝建价发[2000]78号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各区、县(市)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根据市政府[2000]99号令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文件结合重庆市建委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在加大对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力度的同时,现定期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

"人工结算价"是在广泛市场调查、根据各区县反馈市场劳动力价格信息经综合整理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人工结算价"的发布是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工程结算,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为维护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工程计价中的人工费调差,由甲、乙双方根据发布的"人工结算价",并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签订定额人工单价(或人工基价)调整补充条款,所签订的补充条款应纳入工程承包合同范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化工行业办证人员考核登记表工作单位姓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印制填写说明一、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化工委”)申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准入取证、验证、升级的办证人,必须符合“中价协化工委”印发的《全国化工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填写本“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本“表”)。

二、本“表”内栏目的设置是遵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关于“资格证”上网备案的要求设置的。

办证人必须逐项、翔实、仔细地填报。

三、申办“资格证”验证、“资格证”升级的办证人,必须填写本“表”内的继续教育栏目。

申办准入取证的办证人可不填写此栏目。

四、本“表”应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申办时,应报送一式二份。

五、姓名的填写:笔划应清楚,不得潦草,以确保“资格证”打印无误。

六、学历的填写:分别按高中、中专、大专、大本、研究生……填写。

七、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的填写:应详细填写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并应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相符。

八、职称的填写:系指如:技术(经济)员、助理工程(经济)师、工程(经济)师、高级工程(经济)师、审计师……等等。

九、取证专业级别的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化工行业的从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分为:安装、电仪、土建。

十、现工作单位的填写:应填写办证人所在岗位的单位名称。

十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填写:应填写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的省、市地点。

十二、通讯地址的填写:应填写你单位管理“资格证”的部门、处室的通讯地址和邮编。

十三、联系电话、传真的填写:应填写办证人现职所在工作岗位的电话和传真。

十四、工作单位造价资质证书号的填写: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编号。

十五、人事档案存档单位全称的填写:系指办证人档案存档单位的全称。

十六、.工程造价岗位连续在岗年限的填写:应填写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开始至填表年的累计年限。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通知》川建价师协〔2012〕19号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通知》川建价师协〔2012〕19号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1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继续教育、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办公平台进行(以下简称“网络办公平台”)。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房建方向、市政方向);(二)安装工程专业(电气方向、管道方向)。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组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机考、系统自动阅卷、计分和确定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造价实务”两个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现行相关工程造价政策、规范和我省计价定额,“工程造价实务”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建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9〕8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

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
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将对原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各类资格证书。

统一换发由中价协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J],
3.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J],
4.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验证工作的通知 [J],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5.中价协发布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J], 王倩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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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28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规范造价咨询执业行为,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307号)、《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原则,倡导优质优价工程造价咨询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障项目质量安全、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综合考虑信用和价格等因素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倡导优质优价,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二、切实落实委托人主体责任(一)择优选用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咨询项目择优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迫使或诱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二)依法签订咨询合同或委托协议。

委托人应与选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或书面委托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合同或协议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容、深度、工期及质量要求等合理约定酬金,不得约定以审减效益作为主要计费方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管〔2020〕10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管〔2020〕10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等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地址:/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并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扫描件(或照片)。

将申请表(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事项须同时提交注册证书)提交到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二、受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注册申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或聘用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批市住房城乡建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分类处理,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2006]49号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同建委等部门做了专题调研,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态管理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重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印章格式更改通知

重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印章格式更改通知

关于更改重庆市全国建设⼯程造价员从业印章格式的通知
渝建价协[2012]16号
各区县造价员归⼝管理机构:
为加强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中价协[2011]024号)的精神,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向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请⽰后,现将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为规范从业印章的管理,将从业印章样式修改为:
(⼀)印章形状⼤⼩不变,颜⾊由红⾊改为蓝⾊原⼦印。

(⼆)印章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号、聘⽤单位名称、有效期。

(三)印章样式对⽐如下:
⼆、为使造价员能够按时参加验证,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初次登记合格及办理验证等,协会将在“验证记录栏”中注明有效期,并加盖管理机构印章。

三、本通知⾃发布之⽇起执⾏。

为做好与渝建价协[2008]3号⽂和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对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使⽤。

凡2012年4⽉以后办理涉及印章、证书变更的(如跨地区或部门变更、验证等),均按本通知执⾏。

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
⼆〇⼀⼆年三⽉⼆⼗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04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04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部建标造函[2006]64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就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续期注册范围凡注册有效时间截止于2006年底的造价工程师,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续期注册。

即注册证书号为建(造)02500000XXX、建(造)04500000XXX的造价工程师。

二、申请方式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按建设部要求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续期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一)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上报申报表,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二)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市造价总站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三)市造价总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按建设部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四)市造价总站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四、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一)《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三)与注册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近两年完成的有本人执业章和建设单位公章的两个典型业务报告的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渝建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渝建发〔2007〕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对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提升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重新审核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工作,负责直接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二、换发证书的范围已经取得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和实习监督证)作为本次换发的范围(各专业质监站除外)。

三、换发证条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1、属质量监督站在职人员;2、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具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从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且已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年以上;5、年龄不超过60周岁;6、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7、从事监督工作中未出现各类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实习监督证1、属质量监督站在职人员;2、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3、年龄不超过60周岁;4、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从事监督工作中未出现各类失职或违法行为。

四、换发证需提交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实习监督员)发证审核表》(见附件);(二)学历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三)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四)原有质量监督员或实习监督员证原件,若已遗失应有区县建委的证明和监督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五)1寸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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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说明:
1.地方的造价员1、2位填写地区简称(附件2),如京、津、沪等。

2.行业的造价员1、2位填写行业简称(附件2),如铁道、水利、石化等。

3.地方的造价员5位填写“0”;6位填写地市代码,地市代码按汽车牌号上的英文字母A、B、C、D……编排,如:江苏省南京市的汽车牌号代码为“A”,无地市代码的直辖市6位填写“0”。

4.行业的造价员5、6位填写造价员所在地的地区代码(附件2)。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样式
说明:
1.专用章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48m m、宽为17mm。

2.专用章的字体及字号: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3.专用章的颜色为兰色原子印。

附件2: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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