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苏国资[2004]4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苏国资[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2004年4月23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
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苏国资〔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64号各省属企业:现将《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7年5月23日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发〔2015〕27号)、《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16〕93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及其实施方案,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苏国资[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6〕135号)各省属企业:现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五日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省属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正文:----------------------------------------------------------------------------------------------------------------------------------------------------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工作体系,促进内控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我委于2016年底布置省属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检查。
在各省属企业子公司自查、集团抽查基础上,省国资委结合落实国资监管制度“回头看”专项督查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属企业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排查问题和漏洞,取得了一定成效。
苏豪集团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对5户子企业进行抽查;农垦集团分六组对30户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省沿海集团及各子公司分别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小组,集团对5户子企业进行抽查;南水北调江苏水源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组织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及时间节点。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情况。
省属企业集团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许多重要的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也基本完成或将要完成。
华泰证券、农垦集团、沿海集团、海企集团、高科技集团、惠隆公司已建立覆盖纳入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集团内部控制体系;苏豪集团、汇鸿集团、交通控股公司、中江集团等本部及重要二三级子公司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
大多数省属企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补充、删减;绝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手册,包括主要业务活动的业务流程图、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活动的职责分工和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制定了关键风险控制点的控制措施。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精神,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8日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按照国家、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1【实施日期】2014.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谨防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4年10月31日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该项资产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苏国资〔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苏国资〔2019〕110号各省属企业: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国资委2019年11月6日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 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1年版)》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总2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纪检审计部:对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相关人员的财务审计;(二)计财部:对资产损失案件进行初步的资产损失核实;(三)法律顾问:对资产损失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江苏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
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1-12 16:55:17 稿件来源:【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第七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对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苏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0号2004年5月27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省委决定,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责;(二)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三)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对所监管企业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清产核资、监缴资本金收益等有关职责;(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主管部门、省属管理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
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
严 格 执 行 企业 内 部 管 理规 定
规 经 营 投 资造成 资 产 损 失 的 经 调査核 实 和对违 反 规 定 未 履 行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
责 任认 定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追 究 其 责 任 国 有 资产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国
。
(
)
、
、
第二 章 第六条
责 任 追 究 范 围 保 含 抵 押 质 押 等 或 预 付 款 项 利 用 业 ^
( 、 )
,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关 人 员 违 反
,
预付 或物 资 交 易 等 方 式 变 相融 资 或投 资
( ) 、
;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管 理 规定 未 履 行 或 未 六 违 规 开 展 商 品 期 货 期 权 等衍 生业
正 确 履行 职责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至第 十 六
:
,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及 其 各 级 全 资 控 股子
企 业 以 下 统称 企 业
( ) 。
应 当 遵循 下列 基 本 原 则
一
(
)
依 法 合 规 违规 必 究
、
,
。
以 国 家 法律
,
第三 条
企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因 违法 规 为 准绳
,
、
意 见》 国 办 发
(
〔
20 1 6
〕
63
号
)
、
《
中共 江 苏 省
任 体系 全 面 推 进 依法治 企 健 全协调 运 转
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1 —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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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0]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国资[2010]9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
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第七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对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在采购商品或者购买服务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恶意订立损害企业利益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恶意进行有损企业利益采购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项的;
(五)虚报、瞒报商品(服务)采购价格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恶意订立损害企业利益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违规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提供虚假商品或者服务的;
(五)应收款项未及时清理,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催收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调动、使用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或为他人融资的;
(四)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捐赠、赞助的;
(七)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八)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投资管理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