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煤矿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别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