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2)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3)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研)答: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

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

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六编 法与社会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一、概念题1.法治(南京大学2009研)答: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表述。

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2.法治国家(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3.法制(人大2010年研)答:法制是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与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有关,也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

法、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制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不同法制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也可表现在几个因素上。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六章 法的要素一、概念题1.法律要素(北航2007年研)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

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法律概念(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浙大2005、2004年研)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②法律人的创设。

3.法的规范性答: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4.法律规则(中山大学2011、2005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

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存在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则由假设、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后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授权立法答:(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3.立法技术答: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

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立法体制(南京大学2011、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南京师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立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一、概念题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重点提示: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2.权利和义务的多种分类 3.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由 规范性分类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 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 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 级为分类组合标准
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外部形式 的组合
标准
侧重点
相同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法律 体系注重内容,立法体系注重形式。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他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大体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刑法法律 部门的主要载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规范自身 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 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 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刑罚制裁方法、民事责任 为特征的方法
法律体系
法系
概念区别
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 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 一整体,只能包括现行法律, 而且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构成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一、概念题1.法律方法(南京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2.法律推理(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3.演绎推理(浙大2005年研)答: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4.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辩证推理(厦门大学200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浙大2004年研)(2)实质推理(人大2012年研)答:(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一、概念题1.法律的规范性答: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①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

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②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2.法律的国家性答: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

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

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

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

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

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3.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答:法的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

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不同性质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指定的法律也存在着相似性或共同点;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

这是因为;①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起源与发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起源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答: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

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

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

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

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思考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体现本质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一、概念题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武大2004年研)答:(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

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

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2.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执法(南京理工2011年研)(2)法的执行(中南财大2010年研)、狭义的执法(南京大学2010年研)答:(1)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概念①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又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法理学张文显精简版

法理学张文显精简版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圣才出品】

第六编 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一、简答题1.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山东大学2011年研)答:法是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

统治阶级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法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体现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离开了国家政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

在这个意义上,法与政治联系十分紧密,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监督,就是政治活动或政治活动的结果。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

尽管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亲疏之别,但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是不可能存在的,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反映。

②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一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的立、改、废活动。

当然,在社会稳定的政治结构中,法的变革只能是量上的变化。

③法需要政治权力作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推行有赖于政治权力的支持。

通常法要服务于政治,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

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

(2)法对于政治的功能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但法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即承认法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与政治之间画上等号,比如,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作为法律概念,某些政治问题也是不能完全依靠法来解决的。

2.简述法对政治有哪些功能或者作用?(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法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其内容包括:①政治权力关系。

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

第二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第二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练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D 三、判断正误 1. 对;2. 对;3. 对;4. 错;5. 错;6. 错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讨论
1.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2.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 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初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 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深层本质:法的内容由特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 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 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是决定性的内容。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关于中文法字来源的一个传说: 很久很久以前,黄河流域有一个部 落联盟。其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 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他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 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 獬豸。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异 物 志 》
高等教育出版社
闻 人 论 , 则 咋 不 正 者 。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社会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 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 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 范体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圣才出品】

张⽂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五章法与⽂化【圣才出品】第六编 法与社会第⼆⼗五章 法与⽂化⼀、概念题法律⽂化(南京⼤学2011、2008年研;中南财⼤2008年研;南京师⼤2008年研)答:法律⽂化是整个⽂化构成的⼀个特殊部分。

在概念上,⽂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化的理解,使法律⽂化这⼀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化,是指在⼀定社会物质⽣活条件决定作⽤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简答题1.简述法律⽂化的结构。

答:(1)法律⽂化,是指在⼀定社会物质⽣活条件决定作⽤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2)法律⽂化的基本结构分为两层:①制度性的法律⽂化,它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

②观念形态的法律⽂化,它由法律学说、⼈们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理、法律习惯等构成。

如果说制度形态的法律⽂化旨在建构⼀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观念形态的法律⽂化则充分展⽰了⼈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

观念形态的法律⽂化还可将其结构进⼀步划分为:a.认知结构,其包含着对法律的感知和认识,即感性和理性的知识;b.评价结构,即对法律规范、制度、活动、作⽤的价值评价和选择的思维内容;c.⼼态结构,即关于法律的情感、⼼理和公设(公众所认同的法律公理,如法律⾄上、⼈⼈平等、民主⾃由等);d.⾏模结构,即模式化的法律⾏为指向或图式等。

2.简述法律⽂化的作⽤。

(厦门⼤学2011年研)答:法律⽂化的结构和内容决定法律⽂化的作⽤。

法律⽂化有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其必然有制度性作⽤和社会意识的作⽤。

在此,我们将制度性和意识性作⽤综合起来,具体从以下⽅⾯来分析认识:(1)沟通作⽤。

⼈们的沟通依赖于⼈们共同的认知,法律活动中的沟通依赖于共同的法律认知。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本体【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本体【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1.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马克思主义把法归结为两点,一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二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第一点指的是法只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后者掩盖了法的阶级性。

第二点指的是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由统治者任意捏造,而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决定的。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

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意义不亚于“剩余价值学说”对于经济学的革命性意义。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

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

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七章 法律体系
一、概念题
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
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
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
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
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例如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部门等等,都是一个个独立的部门法。

因此,二者可以说是一致的。

5.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制度,是从法理上讲的,是指在制定、适用法律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

区别:一个法律部门往往包含了该调整对象范围内所有的法律制度。

但是,有的法律制度按照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性质从属于某一法律部门,但同时也往往分属其他部门,如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属于民法部门,也分属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

因此,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简答题
1.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有何基本特征?(南京师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体系的特点。

(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从以上法律体系的概念来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零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恩格斯曾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因此,法律体系是
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什么是法律体系?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取决于哪些因素?(南京师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原因。

(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1)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即一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协调统一,法律体系的这种统一性不仅要求法律部门之间协调一致,而且也要求法律规范之间不发生根本性的冲突。

(2)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因素
法律体系统一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则的贯彻:
①合宪性原则,即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这是由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

同时,我国又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因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所有立法的依据。

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无效。

宪法内容具有全面性和极端重要性。

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宪法具有最大权威性,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其他立法是宪法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

遵循合宪性原则应做到以下两点:
a.各有权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活动,不得超越立法权
限。

b.各有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要根据宪法的规定,严格遵循各种法律渊源间的效力从属关系,切实做到一切立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低层次立法不得与高层次立法相违背。

②体系协调性原则,即要注意法律体系各个层次的协调一致。

现代国家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部门法林立的庞大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在立法中要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配合,但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因此,应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要避免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要避免同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的自相矛盾;要注意避免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

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程度对本国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尽管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不一定必然导致和谐的法律秩序,但如果法律体系处于不统一的紊乱状态则必然导致不和谐的社会状态。

当然,在一定区域内,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是相对的,即使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完备也难免出现法律规则的冲突缺陷。

3.什么是法的体系?它与立法体系(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的形式渊源体系)有何不同?
答:(1)法的体系的含义
法的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

在统一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2)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
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律渊源体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

立法体系可以反映法的体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基本因素不同
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体系是立法者最理想的样式,而立法体系则是现实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组合体。

研究法的体系是完善立法、提高立法效果的手段。

法的体系是能够提高法律效果的方向标,对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有重要作用。

②主、客观方面不同
在法的体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起主要作用。

体现在:
a.从起源方面看,表现为法的体系的发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
b.从内容上看,表现为法的体系以社会经济基础以及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为根据;
c.从发展规律方面看,表现为立法者不能任意改变已形成的法的体系。

而在立法体系中主观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③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法的体系接近于有机的、自然组合起来的系统,是根据社会关系的结构历史地形成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