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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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合同法(第五版)崔建远主编 辅导

合同法(第五版)崔建远主编 辅导

《合同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合同法教材2页
2、合同法的体系教材22页
3、束己合同教材36页
4、强制缔约教材55页
5、先行抗辩权教材143页
6、定金教材197页
7、强制履行教材313页
8、体系解释教材357页
9、融资租赁合同教材437页
10、行纪合同教材518页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内容?教材21页
2、构成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教材43-44页
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的主观要件包括哪些?教材163-164页
4、合同解除的类型?教材245-247页
5、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质?教材294页
6、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教材388-389页
7、拒绝赠与履行的构成要件?教材418页
8、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教材419页
9、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包括哪些?教材450-451页
10、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哪些?教材468页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履行的原则?教材126-131页
2、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教材356-364页。

合同法提纲笔记

合同法提纲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课本P4~5)(一)概念(二)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平等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二、合同的种类(P6~11)(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概念: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两者区分的意义: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规则的不同;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因一方的过错所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概念: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2、两者区分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责任的轻重不同;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3.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概念: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两者的区别意义在于: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概念: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主要几种实践合同:(1)一般保管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借用合同(4)定金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概念:要式合同: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概念: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合同法 崔建远 第四版

合同法 崔建远 第四版

合同法崔建远第四版合同名称:房屋租赁合同关键信息项:租赁双方信息出租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承租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双方联系方式:租赁物业信息地址:房屋类型:面积:装修情况:租赁期限租赁开始日期:租赁结束日期:租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押金押金金额:押金支付时间:押金退还条件:物业使用要求使用目的:禁止事项:维修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电话/邮箱]乙方(承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电话/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合同:一、租赁物业信息租赁物业地址:[详细地址]房屋类型:[住宅/商铺等]面积:[面积]装修情况:[装修情况]二、租赁期限租赁开始日期:[开始日期]租赁结束日期:[结束日期]三、租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时间:[每月几号]四、押金押金金额:[金额]押金支付时间:[支付日期]押金退还条件:[如无损坏,退还方式等]五、物业使用要求使用目的:[居住/经营等]禁止事项:[禁止养宠物/转租等]六、维修责任双方约定,房屋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重大维修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

任何一方可提前[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

九、其他条款[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

行政合同之我见崔建远年月日

行政合同之我见崔建远年月日

行政合同之我见崔建远2007年11月22日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摘要:中国法不宜沿袭法国法上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因为按照中国法的通说,它关于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准,在中国法上均存在着问题;它认为属于行政合同的类型,在中国法多属于民商合同的范畴。

关键词:法国法;行政合同;判断标准;民商合同法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特别发达,我国有的学者自觉不自觉地予以接受,并试图以之为标准区分中国法上的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以之为模式构建中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在方法论上,应当首先须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其次须将所谓行政合同类型化,然后对各个特定类型加以定位。

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及其类型化(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行政合同虽然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调整,而是适用行政法的规则,其诉讼关系由行政法院管辖。

它是法国行政法上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

关于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识别,法国行政法院坚持以下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直接执行公务(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合同超越私法规则。

甚至那些只与执行公务有关但并未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等,乃至私产管理合同等与公务无关的合同,只要其中含有私法以外的规则也成为行政合同[1]。

(二)关于所谓行政合同的类型化。

在法国,行政合同包括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

所谓公共工程捐助合同,是指私人或其他公法人对某一行政主体提供捐助,用以进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合同。

其性质有:捐助是自愿的,是无偿的,捐助的目的是进行公共工程建设,捐助的对象是行政主体[2]。

所谓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建筑企业家协议,后者为了前者的打算实施某项工程,前者对后者支付一定价金作为报酬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论读书笔记

合同法论读书笔记

合同法论读书笔记Reading and taking notes on the Contract Law is a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task. However, it is also a necessary and valuable undertaking in order to fully grasp the intricacies of this important area of law. 阅读和记录《合同法》是一项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然而,为了充分理解这一重要法律领域的复杂性,这也是一项必要且有价值的工作。

The first thing that strikes me about the Contract Law is its depth and breadth. The sheer volume of information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concepts involved can be overwhelming. 合同法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其深度和广度。

信息的庞大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概念的复杂性都可能让人感到压倒性。

One of the key aspects of studying the Contract Law is understanding the various types of contracts and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their formation and enforcement. This involves delving into the specifics of 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and the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学习合同法的关键之一是了解各种类型的合同以及其形成和执行的法律要求。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填写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乙方:(填写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甲方身份:甲方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2乙方身份:乙方为自然人。

2.3甲方权利:甲方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有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2.4乙方权利:乙方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有权按照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2.5甲方义务:甲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相关业务的规定要求,并且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履行服务。

2.6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2.7履行方式:甲方应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与乙方沟通并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2.8期限: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填写期限,如3个月、半年、1年等)。

2.9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和条件,违约方应承担事实所带来的损失,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采取恢复和补救措施。

违约方应为此负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民法总则、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双方同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采用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开始诉讼程序。

六、其他本合同以下列信息为准,如需修改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合同。

本合同内容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服务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若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年月日讲座稿

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年月日讲座稿

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2-4-16内容提要: 2011年12月8日晚六点半,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名家讲坛”第五讲在北京理工大学七号楼108模拟法庭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邀请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为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学位分委员秘书、硕士生导师李昊副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周友军副教授到场评议。

讲座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孟强讲师主持。

我院民商法研究所的赵秀梅副教授、孙天全副教授、余航老师等多位老师也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崔建远教授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主要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第一,合同未生效。

首先,崔建远教授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对合同未生效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并从合同未生效的中间状态、过渡的形式、继续发展的变化,详细分析和讲解了以下几种情形:(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的场合,以及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的场合,均属此类合同;(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就转化为合同生效状态,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并进入履行的过程;(3)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言词已经变更了原合同的生效条件,且变更后的合同已经生效的场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始期或停止条件,在始期尚未届至、停止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或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认可,此时则宜认定该合同已经变更,去除了始期或停止条件;(4)对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而彻底地失去效力;(5)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持续存在无效的原因,就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6)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 1 、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 、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

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

题目:崔建远的合同法与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商业等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崔建远和韩世同两位学者的合同法总论出发,探讨合同法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变革与发展以及个人见解。

1. 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崔建远在其合同法研究中指出,合同法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而韩世同则从法律的公平性和效力保障的角度,强调了合同法在社会交易中的不可替代性。

2. 合同法适用范围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涉及到很多合同,比如购买商品的合同、租房合同等。

而在商业活动中,更是少不了各种形式的合同。

崔建远和韩世同都认为,合同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还覆盖了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确保了交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3. 合同法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

崔建远和韩世同都强调了合同法在适应新形势下的必要性,提出了各自的变革和发展理念。

崔建远强调了合同法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而韩世同则更加注重了合同法的个性化和多元化。

4. 个人见解在我看来,崔建远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提供了对合同法深入理解的重要思路和观点。

他们的研究不仅拓展了合同法的理论深度,还对合同法的实践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认为,在未来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结合崔建远和韩世同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同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

总结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为我们深入理解合同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理论支持。

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变革与发展等方面,他们的研究理念不仅拓展了合同法的理论深度,还对合同法的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未来,我们可以结合他们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同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们对崔建远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作为一部商法中的基础法律,合同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合作的方方面面。

阅读了合同法,我深刻地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一份合同所包含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途径。

多年以来,我们已经逐渐发展起各种类型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等。

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性和约束力,当然,一份良好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阅读合同法,我认识到一个良好的合同不仅仅是写下相关事项,更重要的是将其合法化和合规化处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深入地规划和协商,以避免任何存在漏洞的部分或需要解释或修改的内容。

同时,合同法的规定也为各方提供了保护,即使一份合同存在漏洞或者疑点,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维权。

当然,阅读合同法也让我认识到在与他人达成合同协议时必须谨慎,不能轻易地相信对方言语。

尽管有条约勿欺的法律原则,但如何律师们普遍认为,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金钱方面时,一些不诚实的当事人不仅可能在合同中想方设法地绕过某些问题,甚至可能在违法合同下使用合同条款对另一方进行操作。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与他人协商合同时有所准备和了解。

此外,合同法中还涉及到多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案,例如法院诉讼、仲裁等等方式。

这意味着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存在任何争议或矛盾,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平台获得解决方案。

这些方案实质上为各方提供了保障。

如果没有这些方案,当事人将不得不承受损失或采取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这将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总之,阅读合同法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合同法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合同规范化,对每份合同进行正确的评估,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和约束,以避免引起任何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我们能认真学习和遵守合同法,那么我们将会拥有更加公正且健康的商业环境,这将推动社会发展进一步发展。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签订背景说明① 甲方与乙方在长期业务合作中,基于双方的共同发展需求,决定通过本合同明确合作内容。

② 双方的合作旨在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及市场拓展。

③ 本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在多次协商基础上的结果,旨在加强业务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④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合作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经营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b.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② 双方合作的主要目的是提升业务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③ 合作内容涵盖双方在项目实施、资源分配、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④ 本合同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方式、时间节点及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c. 合同范围① 本合同的合作范围主要涉及双方在项目开发、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合作。

② 合同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支持、资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

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时间节点进行合作,并配合对方的工作安排。

④ 合作期间,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冲突与风险。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与质量。

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③ 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所需的支持与资源,并协助解决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④ 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

②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我很高兴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合同法》的读后感文章。

在阅读这本法律类的书籍后,我对合同法的认识和了解有了很大的提升。

下面是我的读后感。

《合同法》是一本重要的法律著作,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合同的概念、要素和效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通过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建立了法律关系,约束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威胁、错误等情形,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是,《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比如不得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弱势方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违反合同的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要求强制履行、要求赔偿损失等。

除了合同的履行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是合同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时未经对方同意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通过阅读《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合同不仅调整了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关系,还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它不仅约束了当事人的行为,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总之,《合同法》是一本值得仔细研读和学习的法律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合同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于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合同行为更加有信心。

同样,我也认识到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加强合同意识。

只有合法、合规地履行合同,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

读完《合同法》,我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作用。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合同法读书笔记

合同法读书笔记

合同法读书笔记篇一: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XX 年第 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XX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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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崔建远的《合同法(第三版)》

崔建远的《合同法(第三版)》

崔建远的《合同法(第三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依据a.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受其约束。

c.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委托事项a.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① 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及管理;② 提供相关技术支持;③ 协助甲方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④ 按时提交项目报告及成果。

b.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确保项目质量。

c. 乙方在执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执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对方商业秘密。

c.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均有效。

第四条付款方式a.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支付相应费用。

b. 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a.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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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10 余部;发表《“ 四荒” 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 年第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 年第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 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也不调整物权合同。

该教材界定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系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和地位如何。

另外,还介绍了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和体系。

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精神有了大致的了解。

第二章对合同的分类进行了介绍,认清了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

该章分十节分别介绍了十种合同分类。

第三章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介绍了合同的订立到终止的动态过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即缔约各方各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实现。

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该书中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十二章介绍了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 。

后十五章对具体的合同的合同类型进行专题介绍。

该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合同进行界定,动态的发展和静态得呈现出合同的基本规则和运行规则。

四、思考与评价本书知识性与理论性相结合,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并介绍了学界主要学者的观点,并表明了自己的理论观点。

该书顺应时代的发展特征,将理论实践相结合,代表出版时期的主流的观点,指引着《合同法》在现实中的应用和发展,对我国《合同法》法条的解读和发展,现有的法律《合同法》颁布于1999 年,之后均为进行修改,该《合同法》对于时代的新内容,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该书对赋予合同法新的内容和解释,不断丰富理论。

该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在各知识点中都有具体的观点的表达和说理。

对于该书的各观点中,我将着重介绍合同的解除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该书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

该书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应区分情况而定,总之,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作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不是合同解除的考虑范围。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原则上具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多讲解除与终止进行区别,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给予允许。

而解除权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终止与解除是不同的。

如今,德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解除不再是消灭合同关系,只是转变为清算关系,这样,在溯及力的方面,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已经趋同。

在我国,认为终止时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使用终止的字样。

《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之为解除。

在我国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具有明显的区别,抛开德国法中对于终止的规定,仅就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同,首先,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并不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消灭,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其次,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发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合同的解除以违约为前提,合同的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另外,解除和撤销,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该书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从使用的范围来说,撤销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场合,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前消灭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一点与前述的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有所出入,该书在合同的解除的性质中规定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作为解除的对象,而在此处解除的撤销的区别中认为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形,该处对提前消灭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即认为合同的解除要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本书对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两处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

解除和撤销的区别之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有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往往没有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即违约解除非继续行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解除和解除条件亦不同,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有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

该书仅对一般法定解除进行了讨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的程序也分为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关于合同的解除的程序主要依据该法条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涉及三种学说,直接效果说、简介效果说、折衷说。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说。

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按照折衷说,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应采用直接效果说,并在其论文《解除效果折衷说只评论》中对折衷说进行评析,认为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 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志;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与我国合同法第98 条的解读、对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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