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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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借助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例涉及合同法、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虚假合同或由非法手段达成的合同,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常常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立案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1.诈骗手段必须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诈骗手段不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2.诈骗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者权益,如果诈骗客体不是财物或者权益,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3.必须有明显的虚假、误导或者隐瞒行为,如果行为并非虚假、误导或者隐瞒,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4.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犯罪人的刑期和罚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判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同时涉及财物返还、暴力胁迫等加重情节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但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群体性影响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3.情节较轻,但能够及时认罪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考虑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责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方法律进行判别。

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还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考虑社会舆论和案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视。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

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隧露嚣鍪臣!l i i;竺里墅!f叁叁!圭塾金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王姗摘要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票据为代表的各种信用支付手段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使用,但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随之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规定了使用伪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方式,但综合实践,本罪行为最为集中和突出的还是签发空头支票,因为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这类犯罪多与民事经济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认定起来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关键词票据诈骗犯罪构成主观目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02-02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广州市A公司注册成立,主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发动机及配件等,被告人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以来,A公司向江门市赛富达涂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购买零配件,组装生产摩托车发动机后销售给豪剑、雷利诺、大奔摩托车厂商。

2006年以来,A公司从上述有关厂商处如期收取产品销售货款,但累计欠付多家供应商大量货款。

至案发时,A公司经被告人张三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李四(另处理)策划安排,在供应商追讨货款情况下,为继续骗取有关供应商货物,签发大量空头支票、过期旧版支票支付贷款,累计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130386.9元。

2007年1月4日,A公司歇业停产,被告人张三等人逃匿。

.2007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火车站将正准备乘火车潜逃的被告人张三抓获。

二、论证的基本原则和逻辑第一,把握证据整体性分析,切忌将某些细节抽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

必须把A公司连续数月大量欠付供应商货款情况下,仍然开具空头支票继续购货,后来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体消失,法人代表逃匿这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供应商纷纷提到因之前A公司已经大量欠付货款,而他们为了追回货款,就不得不继续按照A公司要求向其供货,但此期间,有时部分支付,部分却仍用空头支票支付。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活中借贷的⾏为是⾮常多的,俗话就有借有还再借就不难,⽽有些借贷⾏为是属于诈骗,⽬的是对他⼈财产进⾏⾮法的占有,诈骗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那么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的,借贷型诈骗是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为,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的,借贷型诈骗是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为,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

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

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作者:刘健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6期摘要: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人员,导致案件处理结论不尽一致,量刑差异明显,影响了司法的协调性、稳定性。

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秩序性法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无法有效指导该罪中“合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故应当将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管理秩序法益,实体性还原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由此出发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限缩解释为经营性合同。

同时明确经营性合同包括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合同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合同,将不具有营利目的或持续性特征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排除在经营性合同范围之外;行政合同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经营性合同。

由此所确定的经营性合同的解释结论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与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相契合。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实体性法益;合同信赖利益;经营性合同作者简介:刘健,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E-mail:****************;吉林长春 130022)。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类型化思考”(19SFB2020);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骗取涉农款物问题研究”(2021LZY002)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6-0128-10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

合同作为市场交易中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在推动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实施犯罪。

对于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规制,我国《刑法》虽然单独设置了合同诈骗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对于行为人利用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等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裁判结果混乱,既影响了司法的协调性、稳定性,也不利于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效果。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如何定性(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现在有很多的大学生为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在不少的贷款机构进行小额贷款。

但是由于大学生的消费观念的不成熟,往往会对多个贷款机构进行贷款,不小心就构成借贷诈骗罪,对广大大学生的损害是很大的。

如果是的话,贷款机构就可以向当地执法部门进行报案。

下面请看关于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广大网友们有很大的帮助。

一、概念及其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2.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

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3.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产生财物利益的权益,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定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4.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合同标的,通过履行劳务而获得财物利益(如春节前各地政府从房地产老板、包工头那里为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劳务不是合同诈骗罪侵犯对象。

但利用劳务合同骗取佣金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理论界对财物的新近研究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0613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0613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第62号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

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案号:(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刑提字第1号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6辑(2011.2)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合同欺骗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合同欺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立案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欺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二是以欺骗
手段进行;三是情节严重。

对于合同欺骗行为,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是合同欺骗罪的客观要件,欺骗手段是主观要件,情节严重是合同欺骗罪的特定要件。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齐备时,合同欺骗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次,合同欺骗罪的证据要求,对于合同欺骗罪,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合同、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只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才能确保合同欺骗罪的定性和定罪。

最后,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审查合同欺骗罪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
人的主观恶意、欺骗手段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欺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合同欺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证
据要求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确保证据充分、客观、真实,才能有效打击合同欺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案——抢劫过程中致⼈重伤昏迷,⼜放⽕毁灭罪证致⼈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死亡还是故意杀⼈[第402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死刑缓期⼆年执⾏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04号]陆惠忠、刘敏⾮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为如何处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不明的应慎⽤死刑[第406号]刘某挪⽤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的管理⼈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第407号]⽅俊受贿案——国家⼯作⼈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过限⾏为[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为致⼈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11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第412号]张泽容、屈⾃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冒名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14号]⽥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亲属代为⽴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第415号]孙贤⽟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投案⾃⾸的⾏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第416号]蓑⼝义则⾛私⽂物案——⾛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的⾏⼒应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以外的其他古⽣物化⽯的⾏为不能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第417号]谭慧渊、蒋菊⾹侵犯著作权案——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从旧兼从轻原则[第418号]张勇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419号]王艳重婚案——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结婚的⾏为构成重婚罪[第420号]孟动、何⽴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络盗窃中电⼦证据效⼒和盗窃数额[第421号]贺淑华⾮法⾏医案——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法⾏医⼈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422号]王铮贪污、挪⽤公款案——已办理退休⼿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仍构成挪⽤公款罪主体[第423号]林永杰、卢志强⾛私普通货物案——⾛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第424号]张北海等⼈贷款诈骗、⾦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上银⾏转账授权书骗取资⾦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5号]李路军⾦融凭证诈骗案——⾦融机构⼯作⼈员利⽤⼯作之便,以换折⽅式⽀取储户资⾦的⾏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融凭证诈骗罪[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百⼆⼗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第427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索取钱财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8号]罗扬⾮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并收取预付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29号]孟⼴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根据民间验⽅、偏⽅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第431号]彭崧故意杀⼈案——被告⼈吸⾷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实施犯罪⾏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第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为会刭发危害后果⽽不予以防⽌的⾏为构成故意犯罪[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防范性⼯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第434号]赵⾦明等故意伤害案——持⼑追砍致使他⼈泅⽔逃避导致溺⽔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35号]胡经杰、邓明才⾮法拘禁案——为寻找他⼈⽽挟持⼈质的⾏为构成何罪[第436号]粟君才等抢劫、⾮法持有枪⽀案——为抢劫⽽携带枪⽀,抢劫中未使⽤枪⽀的,不是持枪抢劫[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向被害⼈投案的⾏为是否认定为⾃⾸[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是否构成⽴功[第439号]韩正连故意杀⼈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的主观故意[第440号]韩宜过失致⼈死亡案——⽆充分证据证实伤害⾏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故意伤害罪[第441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42号]焦军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443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被害⼈年幼将其哄骗⾄外地继⽽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第444号]肖芳泉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中的“证⼈”是否包括被害⼈[第445号]廖渭良等⾮法占⽤农⽤地、⾮法转让⼟地使⽤权案——⾮法占⽤园地、改变园地⽤途的能否以⾮法占⽤农⽤地罪定罪处罚[第446号]顾荣忠挪⽤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头提名、⾮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员能否以国家⼯作⼈员论[第447号]樟树市⼤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祝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第448号]古展群等⾮法经营案——如何认定⾮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为的性质[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案——如何把握故意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与过失致⼈死亡[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参赌,以打假牌的⽅式“赢取”他⼈钱财的⾏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第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第454号]陈焕林等挪⽤资⾦、贪污案——⽆法区分村民委员会⼈员利⽤职务之便挪⽤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第455号]张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458号]吕升艺故意杀⼈案——最⾼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亡案件中,被告⼈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60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融机构[第461号]王⼀辉、⾦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62号]⾼建华等贪污案——使⽤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第463号]庄⽊根、刘平平、郑斌⾮法买卖枪⽀、贩卖毒品案——⾮法买卖抢⽀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为如何定性[第464号]⽥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的能否认定⾃⾸[第465号]刘兵故意杀⼈案——如何认定⾃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第466号]韩维等抢劫案——⾮法进⼊他⼈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户抢劫”[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为的能否认定⾃⾸[第469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盲⼈”犯罪[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第471号]潘儒民、祝素贞、李⼤明、龚嫒洗钱案——上游犯罪⾏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第472号]张国涛信⽤卡诈骗案——如何认定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范围[第473号]谈⽂明等⾮法经营案——擅⾃制作⽹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适⽤法律——如何处理因恋爱⽭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犯罪[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死亡[第478号]马索英、杨保全拒不执⾏判决、裁定案——如何理解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第479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利⽤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免予刑事处罚[第481号]⼸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数额巨⼤财物的过程中致⼈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第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级以上⽂物的应如何量刑[第483号]马俊、陈⼩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84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85号]孙⽴平等盗掘古墓葬案——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487号]姚凯⾼利转贷案——套取银⾏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信贷资⾦[第488号]惠庆祥等⾮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489号]陈宗纬、王⽂泽、郑淳中⾮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第490号]肖明明故意杀⼈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杀害被害⼈的应如何定性[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抢劫的情况下,于暴⼒⾏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财物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段⾮法占有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性——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的刑罚[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为构成诈骗罪[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为如何定性[第496号]俞志刚绑架案——绑架犯罪⼈绑架他⼈后⾃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时,对先到案共犯⼈的⽣效裁判⽂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498号]卞修柱抢劫案——对推卸责任型翻供如何进⾏审查判断[第499号]吴灵⽟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功中“他⼈犯罪⾏为”的认定[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刑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
一、定性依据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欺诈犯罪主体)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被欺诈对象)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欺诈犯罪主体权利:得到财物等非法收益义务: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行为履行方式:以签订合同、许诺赚取高额回报等方式实施欺骗行为期限:以合同履行期限为准违约责任: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乙方:身份:被欺诈对象权利:要求恢复损失、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欺诈者的刑事责任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金额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金额期限:以合同履行期限为准违约责任: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乙方应确立清晰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合同的拟定、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约定均无效。

以上为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各项条款均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借款诈骗罪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贷款诈骗罪,现实中这种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

想要对具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还需要先了解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的内容。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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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法
作者简介:叶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299969.14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财过程中,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体现市场交易行为,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张某人民币18万元.后张某到朝阳区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分歧观点
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
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诈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三、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即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同一个行为,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而自然人实施就变成了诈骗罪,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
能是身份合同,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只能以诈骗罪处理.通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社会经济"指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由此一来,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显然,司法实践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也有如下表述.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结合本罪的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罪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但是.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仍有难以把握的地方,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陈某案中,法院认为,此类民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故不是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认为,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但陈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简单的借条,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约定了担保形式,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条第(二)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最后,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我们
也要审查合同在该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并非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真相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开矿,办事等各种虚假事由已经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期间签订了各种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并非取财的关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诈骗案中,丁某某虚构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行诈骗,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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